兩晉南北朝的政治概況
一、兩晉
自曹丕死後,魏國的政治越來越腐敗。魏明帝後宮人數眾多,為了遊樂,明帝調發了數以萬計的農民在洛陽、許昌等地大修宮殿。大批農民被迫離開土地。為了防止農民的反抗,他又用嚴刑峻法鎮壓人民,使得階級矛盾越來越尖銳。
與此同時,統治階級內部也發生了矛盾。魏自實行九品中正製以後,“儒雅並進”,門閥士族紛紛上升到統治集團的上層,曹操所選用的出身低微的官員,大多被排擠而失勢。當時士族官僚首領就是司馬懿。
司馬懿,出身河內溫縣(今河南溫縣)的著名士族。曹操起用他做官,但對他特別防範。至曹丕以後,他的地位才逐漸上升。公元238年,司馬懿滅遼東割據者公孫淵,北部中國完全統一了。公元260年,司馬昭殺魏帝曹髦,司馬氏集團勢力愈益鞏固,公元263年滅蜀漢。司馬昭原定滅蜀後三年滅吳,可是公元265年他就死去。當年,其子司馬炎廢魏帝,建立晉朝。公元280年滅吳,司馬氏完成了統一的大業。
就在滅吳的同年,晉武帝司馬炎令州郡官解除兵權。兵役是東漢末年以來農民最沉重的一種負擔,晉武帝毅然下詔解散州郡兵,使農民得免地方兵役,這個措施對恢複生產有很大的意義。接著,西晉統治者在北方頒發了品官占田法和蔭親屬製,《晉書·食貨誌》載:“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以下依次遞減五頃,至第九品為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西晉占田,無論官占或民占,都無限製。太康年間,太中大夫恬和曾要求“使王公已下,製奴婢限數及禁百姓賣田宅”,李重駁斥:“人之田宅既無定限,則奴婢不宜偏製其數”。表明占田限額,從未實行。地主兼並,農民賣田宅之風,在西晉是盛行的。就官品占田而言,九品小吏可以占到十頃(一千畝),而一個男性農民,卻隻能占田七十畝。法令既然規定九品官可以占田一千畝,那末隻要一當上九品官,便可放手去搶占土地。這個法令有利於品級低的官吏,是十分明顯的。官吏無論占田多少,根據“蔭親屬”的規定,所有官吏和他們的親屬,可免除一切課、役,“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西晉還規定各級官吏,“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者,得衣食客三人……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這是與官吏無親屬關係的,即非官吏族人的衣食客、佃客。
西晉的田賦製度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平吳之初,地廣人稀,由於法令規定每一個男女都可以占田,每家農戶都按九品相通之法,交納租、調,並相應地規定了固定數量的課田法,開始實行,出現了課督耕種,人安其業的情景,生產有一定發展,人口也有所增加。隨著生產力的上升,“豪強兼並”在發展,世族地主在這種製度下建立起他們的天堂。而農民則“孤貧失業”,轉向流亡,或投靠本宗地主。西晉的統治也由盛轉衰。
西晉是因為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激化而導致滅亡的。建武元年(公元317年)晉湣帝投降的消息傳到建業,司馬睿稱晉王,第二年稱帝(晉元帝),都建康(即建業,因避晉湣帝司馬鄴諱改),史稱東晉。
東晉政府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秩序和保護南遷士族的利益,便在北方南渡人民集中的地區,用他們原籍的名稱,建立起他們的流亡政府。當時稱南渡人民為僑人,這種流亡政府便稱為僑州、郡、縣。僑人單立戶籍,稱為僑戶。僑戶最初享受不為國家納租服役的待遇,後來即使納租調,也比一般編戶輕些。僑州、郡、縣的設置,主要是照顧南遷世家豪族的利益,一則可以為他們多安置一批官員,二則控製大量戶口而又不出租役,使他們在政治、經濟方麵都得到一些利益。
東晉政權是西晉門閥士族統治的繼續和發展。當時,除了士族地主和庶族地主的矛盾外,在士族地主內部還有南北之分。北方僑姓士族以王、謝為高,南方士族以顧、陸、朱、張為大。顏之推在《觀我生賦·自注》中說,當時“中原冠帶,隨晉渡江者百家”,這一百家高級士族就是東晉政權的支柱。南方士族要比北方士族低一等,他們隻能做較低級的官吏,象仆射一類的高級官員他們是沒有資格當的。因此,終東晉之朝,南、北士族地主之間的矛盾一直很激烈。在北方士族中,又有渡江早、晚之分,渡江晚的士族往往受到歧視,政治地位、社會地位都較低,所以他們之間也存在著矛盾。門閥政治發展的結果,在東晉時期形成了琅琊王氏,潁川庾氏,譙國桓氏,陳郡謝氏等幾家北方士族輪流執政的局麵,皇帝實際上沒有多大權力。《晉書·載記·姚興上》說:
晉主雖有南麵之尊,無總禦之實,宰輔執政,政出多門,權去公家,遂成習俗。刑網峻急,風俗奢宕。這就造成了士族當權派和皇權之間的尖銳矛盾。為爭奪政柄,統治階級內部經常發生火拚,使東晉的政治極不穩定。
二、南朝
東晉王朝是王、謝、庾、桓四大族勢力平衡下的產物,後來王、謝、庾三族相繼衰落,桓氏成了唯一的大族,驕奢淫逸,碌碌庸才的桓玄,便輕而易舉地消滅了東晉王朝。桓玄剛登上帝位,劉裕便在京口糾集力量,率眾攻入建康,桓玄逃回江陵。晉兵殺桓玄,滅桓氏一族。劉裕恢複晉安帝的皇帝名義,自己在政治上、武功上積極準備。公元420年,劉裕廢晉帝,建立起宋朝(南朝之始)。
劉裕實行土斷法,令北方流亡來的士民,就所居地作土著,與南方土著同等待遇。許多僑郡、僑縣從此省去。這一措施有利於行政統一和節省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