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與多種經濟杠杆的配合運用
價格是調節國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杠杆。價格問題的處理,麵臨著一係列複雜的矛盾,難度比較大。價格變動會影響原來在商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利益關係,改變原來的國民收入分配再分配格局,經濟生活中的各種矛盾常常會在價格上集中表現出來。
單純運用價格杠杆,難以協調生產、流通、交換、消費等多方麵的關係,這就需要多種經濟杠杆的配合運用,特別是財政、貨幣金融、工資等經濟手段的有效配合。
價格和財政的配合運用
一、財政收支平衡是保持物價總水平穩定的基礎
新中國剛剛成立時,從國民黨政府手裏接收下來的是一個爛攤子,生產凋敝,市場蕭條,物價飛漲,人民生活很不安定。當時財政收入十分有限,而全國規模的解放戰爭需要龐大的財政支出。財政赤字導致人民幣發行量不斷增加,以致一九四九年的市場物價大體上每三個月上升1倍,一九五○年春節期間再次發生物價的劇烈波動。一九五○年三月,解放戰爭在全國範圍取得了勝利。經過統一全國財政經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大力整頓收入,節約支出,實現了財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市場物價也趨於穩定。中國人民深受其苦的、延續達十二年之久的惡性通貨膨脹,終於被製止了。
五十年代後期,由於在經濟建設上急於求成,基本建設規模超越國力,財政連續三年發生赤字,造成了六十年代初期的經濟困難。一九六一年全國零售物價總指數較上年上升16.2%,集市貿易價格上升得更多。經過三年調整,財政收支平衡還有結餘,回籠了貨幣,物價再度平穩下來。
由於物價長期基本不動,積累的問題比較多,各類商品的相對價格很不合理。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開始有步驟地進行調整,調高的是農產品、礦產品等基礎價格,因而在結構性的價格調整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引起價格總水平上升。從一九七九年開始,財政連年出現赤字,又強化了結構性價格調整中物價總水平的上升程度。世界上很多國家,包括某些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了有彈性的財政政策,在經濟趨於萎縮時,擴大財政支出,擴大就業,刺激了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引起了物價的普遍上漲。但中國的財政政策並不是以財政赤字來刺激經濟增長的,第六個五年計劃時期發生的財政赤字是不得已的。經過努力,一九八五年實現了財政收支平衡,從而為保持市場物價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價格變動要考慮財政承受能力
自一九七九年起,國家陸續較大幅度地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到一九八五年,農副產品收購價格總指數較一九七八年提高66.8%,顯著地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並刺激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但由於把好幾年國民收入增長額的絕大部分給了農民,國家財政收入增長緩慢,難以滿足各方麵對支出增長的要求。加上礦產品價格提高後,有些加工企業能夠消化吸收,而有些加工企業無力消化吸收,需要國家財政給予扶持,這也加重了財政負擔。價格改革的步子邁多大,取決於人民群眾的承受能力、企業的消化吸收能力和國家財政的負擔能力。當群眾和企業承受不了時,就要由國家財政來擔負。價格的變動雖然不能直接增加或者減少社會財富,卻能夠使純收入在各部門之間發生轉移,改變國民收入在國家和職工、農民之間的分配比例。中國人口眾多,商品經濟不發達,按人平均的經濟收入不高,國家、企業、個人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弱。價格改革應當從中國的國情出發,有計劃、分步驟、有準備地進行,必須考慮國家財政負擔能力,以免承受不住,引起物價的劇烈波動。
三、財政給予價格補貼可以維持零售價格的穩定
中國實行價格補貼始於一九五三年,當時提高了棉花收購價格,而供應給居民的絮棉零售價維持不動,購銷價格倒掛發生的虧損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數額僅幾千萬元。一九六一年國民經濟調整,糧食收購價格提高25.3%,油脂、油料收購價格提高18.1%,零售價格不動,購銷倒掛由國家財政補貼的數額達到20億元,但以後提高了糧食零售價格,財政補貼也相應減少。從一九七九年起,國家連續提高糧、油、棉等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鑒於城市職工基本上還是低工資,對農、副產品價格上升的消化承受能力有限,國家財政提供的價格補貼也連年遞增。這樣做既能提高農、副產品收購價格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又能維持糧、油等基本生活資料銷售價格不動,保持主要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穩定,使廣大群眾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商品購銷價格倒掛畢竟是經濟生活中的不正常現象,是違反客觀經濟規律的,用補貼辦法來人為地維持某種商品價格,勢必削弱價格作為經濟杠杆的作用。因此,維持購銷價格倒掛的價格補貼,隻是在工資尚不能適應消費品價格變動時的權宜措施,而不是維持銷售價不變的長效靈藥,需要努力創造條件縮小價格補貼的範圍,及時調整那些有條件提高銷售價的商品價格,使之逐步趨向合理。
應該看到,隨著初級產品價格和運價等的正常調高,以及小商品、副食品和許多工業消費品價格的放開、放活,在零售物價總水平有所上升的同時,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企業從價格上漲中,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利、稅收入。總之,有一部分價格調整,從局部和短時期看,使財政增支減收,但從全局和長時期看,可以促進生產、擴大流通,有利於財政增收節支,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最終對財政是有利的。因此,在經濟體製改革過程中,財政要支持價格改革,價格改革又要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從實際情況出發,來確定價格改革的步子,量力而行、穩步前進。
價格和稅收的配合運用
一、運用價格杠杆需要稅收措施緊密配合
中國價格體係的基本格局是在一九五○年穩定物價時開始形成的,以後根據各個時期的經濟形勢和政策要求,作了一些調整,對煙、酒、糖、茶等課以較高的稅率,對人民生活必需品課以較低的稅率乃至減稅、免稅。
價格是商品交換的產物,價格的調節總是雙向的,同時調節著買賣雙方。在進行買方或者賣方的單向調節時,不宜單純采用價格措施,還需要稅收措施相配合。例如,把煙、酒等的價格定得高於其價值,以限製消費,但又不能因價高、利大而刺激生產,這時就要課以高稅來限製;同屬酒類,又往往對糧食釀製的酒和果品釀製的酒,課以高低不等的稅率,以指導生產和消費;有時把某些商品價格定得低於其價值,以鼓勵消費,這在新技術、新產品推廣使用初期和鼓勵節約、代用時頗為有效,但是長期低價不能刺激生產,這就需要以減稅或免稅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