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紡工業品價格的製定和調整
輕紡工業品價格,包括紡織品、針織品、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食品、醫藥用品、民用五金、交電和化工用品等商品價格。
輕紡工業品價格的基本政策
五十多年來,國家對輕紡工業品價格一貫采取基本穩定的政策。五十年代初,市場物價發生多次大的波動,經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一九五○年三月基本穩定下來。一九五一年底開始的“三反”、“五反”運動,一度使商品生產和流通出現萎縮,社會消費下降,一些輕紡工業品供過於求,價格下跌。一九五三年第一個五年計劃開始時,國家對輕紡工業品價格開始提出“基本不動,個別調整”的方針,要求在保持輕紡工業品價格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對個別由於原材料價格提高,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商品適當提價。這一時期,比較重視供求因素,供過於求的商品價格低一些,供不應求的商品價格高一些。此後,“基本不動,個別調整”就成為中國輕紡工業品價格較長時期的指導方針。在執行過程中也走過一些彎路。一九五三年四月商業部召開的物價工作會議提出:“工業品已有不少積壓,要瀉大肚子”,“在生產大發展,進口較順利的情況下,沒有及時調整價格,繼續采取高價政策限製消費是錯誤的。”會議要求全麵考慮問題,有計劃地調整價格。這是由於對當時輕紡工業品的產銷形勢缺乏正確分析,誤認為商品多了,結果造成有些商品降價過頭,把不應降價的也降了價。一九五三年夏季,全國財政經濟工作會議,及時糾正了上述錯誤。“瀉肚子”和盲目降價問題得到製止。以後曆次物價會議都強調輕紡工業品價格應采取基本穩定的政策。一九五五年國務院批轉的《商業部對一九五四年物價情況和一九五五年物價方針的請示報告》指出:“工業品價格應繼續穩定。目前市場上已出現許多工業品供不應求的情況,國家又需要積累足夠的建設資金,因此暫不宜再繼續降低工業品價格,以免擴大工業品供不應求的趨勢與影響國家資金積累。一九五五年的基本要求是:統購統銷以及供不應求的主要工業產品原則上維持現價不動;無礙大局的少數供不應求的工業品,必要時還可考慮適當提價。隻對商業部報告中所提具備降價條件的商品,如鋼筆、辦公用紙等才能適當降價。”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商業部物價工作會議提出,要嚴格掌握工業品的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對可調可不調的價格,一般不作調整;某些商品價格矛盾較大,對生產、流通、消費足以引起不利影響者,應進行必要的調整。產地調價必須考慮對整個銷售市場的影響;在商品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首先須防止變相漲價和盲目提價,同時也須防止不適當的降價。
關於第一個五年計劃時期輕紡工業品價格政策,有兩種選擇:是基本穩定還是普遍降價。實踐結果證明,應是前者而不是後者。輕紡工業品的社會勞動生產率雖然不斷提高,商品價值量呈現下降的趨勢,但是,由於輕紡工業生產力水平低,商品供應不豐富,不斷地普遍降價會造成許多商品供不應求。同時,輕紡工業品的主要原材料——農產品和采掘工業品的價格存在著上漲趨勢,職工工資和國家積累也要隨著生產的發展而逐步有所增長,因此不宜采取普遍降價辦法。
一九五八年五月底,國務院召開的全國市場物價會議指出:“工業品的銷售價格,在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有下降的趨勢,兩三年內除少數商品外,還不能普遍下降。在第二個五年計劃期間,工農業商品價格調整的重點,應該放在邊遠地區和貧瘠山區”。
六十年代初,國民經濟遇到暫時困難,農業、輕工業生產下降,市場商品匱乏,物價上升。為了保障人民生活,國家不得不采取凍結18類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並擴大憑證定量供應的範圍。其中,輕紡工業品有10類,包括:憑證供應的各種棉布,憑證供應的各種針織品,定量供應的絮棉,民用食鹽,憑證供應的各種布鞋,定量供應的食糖、糕點、糖果,火柴,文具,紙張,課本,主要西藥,搪瓷製品,鋁製品,橡膠製品等。從一九六一年起,在保障定量供應商品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在定量之外出售高價商品,其中很多是輕紡產品,目的在於回籠貨幣。
一九六二年十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關於商業工作的決定》指出:“黨的政策是要在發展工農業生產的基礎上,繼續穩定市場、穩定物價。對於物價的不合理部分,應該分批分期地、慎重地進行調整。”據此,全國物價委員會提出了《關於一九六三年調整物價問題的報告》,指出:為了安定和逐步改善廣大職工生活,一九六三年消費品零售價格,絕大多數應當力求穩定,隻對極少數確實不合理而又有可能進行調整的進行有升有降調整。當時規定:十八類主要消費品的零售價格,基本不動。生產和經營上賠的錢,仍然由國家財政補貼。十八類以外的消費品零售價格也隻對個別商品進行有升有降調整。一九六四年底至一九六五年初,國民經濟的調整任務已經完成,在進入第三個五年計劃前夕,一九六五年十月至十一月召開了全國物價會議。會議重申對市場消費品價格,采取“有升有降、基本穩定”的方針。“文化大革命”期間,輕紡工業品價格基本上處於凍結狀態。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才開始重視價值規律的作用,逐步改革輕紡工業品的價格體係。
總的來看,三十六年來輕紡工業品的價格是基本穩定的。在商品供應緊張時,反對大麵積漲價;在商品供求矛盾緩和時,反對普遍降價。當輕紡工業品的原材料價格提高後,首先要求生產企業內部消化,降低原材料消耗,降低生產成本,以逐漸改變原材料價格偏低,加工工業品價格偏高的不合理狀況。國家為了控製某些主要輕紡工業品價格的上漲,在不同時期,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多種措施,以確保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這些措施主要有:
1.調整工商利潤分配。如提高農副產品價格後,對工業利潤過低或虧損的商品,壓縮商業進銷差率,提高出廠價格;對工業利潤過高的商品,擴大商業進銷差率,適當降低出廠價格,以保持市場零售價格的穩定。
2.采取減稅、免稅辦法。棉花多次提價,棉布價格長期未動。自一九六三年至一九七八年國家三次相應調整棉紗的產品稅率。第一次(一九六三年)每件紗減稅57元;第二次(一九七二年)不分紗支粗細,產品稅率統一為18%;第三次(一九七八年)棉紗產品稅減為粗支紗8%,中支紗11%,高支紗仍為18%。甘蔗、甜菜、木材價格多次提高,食糖、火柴價格長期沒有調整,曾幾次降低了食糖、火柴的產品稅率。一九八五年實行暫時減免稅的有金屬殼保溫瓶,產品稅率暫減7.5%,40瓦以下民用燈泡暫免產品稅。
3.實行價格補貼。一九七九年棉花提價,在棉花供應環節上實行補貼,每米純棉布補貼0.42元左右;一九八○年棉花收購價格再次提高,相應調整了財政補貼。工業用棉花實行了上述補貼後,避免了棉織品價格的上漲。一九七九、一九八五年生豬價格提高後,對皮革行業用豬皮增加了財政補貼,對製皂用油也增加了虧損補貼,從而保持了豬皮革、肥皂價格的基本穩定。
為了保持輕紡工業品市場零售價格的基本穩定,對個別關係人民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在一定時期采取一定數額的財政補貼是必要的,稅率較高的調低一點,工商利潤過高的減少一點也有必要。從長遠看,為了有利於輕紡產品價格體係的改革,逐步改變工業原材料價格偏低,加工工業品價格偏高的狀況,應該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加工企業的消化能力,企業消化確有困難的,也可適當提高價格,以逐步減少財政補貼的品種和數額,使工業生產、商業經營都有一定利潤,國家有一定積累,這對國家、企業、個人都有利。
輕紡工業品的作價原則
國家製定輕紡工業品出廠價格,以正常生產、合理經營、中等成本為依據。一九五○年國營商業在委托私營工業加工訂貨、核定工繳貨價時,陳雲指出:“應該依照同一地區,一般工廠在合理經營條件下的中等標準來計算”。一九五一年一月核定的全國六大城市20支紗統購成本就以此為依據。
五十多年來輕紡工業品作價的一般作法是以部門平均成本為依據。或以主要產地重點企業的平均成本為依據,並在此基礎上加合理的利潤和稅金,製定出廠價格。這樣就能保證先進企業有較多的利潤,中等企業有合理的利潤,落後企業有較少利潤甚至無利或虧損,以鼓勵先進,推動落後。輕紡工業品中的主要產品,如棉布、化纖布、自行車、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電冰箱、搪瓷麵盆、新聞紙、凸版紙等都按此原則核定價格。對不同地區的特定因素,還從實際出發予以考慮。如白砂糖的原料,北方地區為甜菜,含糖量高,但畝產量低於南方的甘蔗;南方地區的甘蔗含糖量比甜菜低,但畝產比甜菜高,且南方甘蔗產區各省因氣候、技術等條件不同,含糖量也有高、低之分,使食糖生產成本有差異。為了有利於食糖生產發展,國家對白砂糖製定了不同出廠價格。六十年代以來,北方每噸1200元,廣東每噸1000元,福建每噸1050元,四川每噸1120元,雲南每噸1000元。這樣做有利於生產的合理布局,促進食糖生產迅速發展,年產量從一九六二年的84萬噸,發展到一九七八年的227萬噸,一九八五年的451萬噸。
國家根據各類商品對人民生活影響的程度製定輕紡工業品價格。對人民生活必需品,采取薄利多銷的政策;對非生活必需品和高檔消費品,掌握較大的利潤;對煙、酒等采取高稅利政策;對醫藥用品采取低利政策;對藝術價值高的工藝美術品掌握較高的利潤;對進口的輕紡工業品,比照國內同類產品,按質論價,掌握較高的利潤。
國家製定輕紡工業品價格時還適當考慮供求因素。對供過於求的商品,價格定得低一些,利潤少一些;供不應求的商品,價格定得高一些,利潤大一些;原材料供應比較充裕,需要引導和刺激消費的商品價格定得低一些,利潤少一些。反之,對原材料供應比較緊張,需要限製消費的商品價格定得高一些,利潤大一些。凡屬供求彈性比較小的商品,包括人民生活必需品如食鹽、火柴以及較長時期定量供應的棉布等價格,基本不受供求變化的影響;對於供求彈性大的商品在製定價格時力求做到有利於產銷大體平衡。
國家在製定和調整輕紡工業品價格時,還特別注意相關產品的比價關係問題。一九八三年調整化纖織品和棉織品的價格,就是一個成功的事例。三十六年來,關係人民衣著的主要是棉布,價格一直穩定,國家供應紡織廠的棉花雖然多次提價,但都通過減稅和財政補貼辦法加以解決,一九八一年的財政補貼達到36.6億元。一九八二年,北方部分地區按超購加價向農民收購1公斤皮棉為3.94元,而1公斤十八支紗出廠價格為3.84元。棉紗價格反而低於棉花價格,很不合理,這說明棉布價格偏低,確需調整。另一方麵,化纖織品價格又偏高。中國六十年代才開始生產化纖織品。當時產量少,成本高,定價也較高,平均零售價格為純棉布的3.3倍。隨著生產迅速發展,滌棉布的成本大幅度下降。一九八一年十一月,雖然國家把滌棉布價格降低13%,但工廠生產滌棉布的利潤與生產棉布比較,仍高出3倍以上。由於棉布價低利小,滌棉布價高利大,因此國家要求滌棉布限產,棉布按計劃生產。但是,客觀上價格卻鼓勵滌棉布超產,棉布生產不能完成計劃。這是價格嚴重背離價值,致使國家計劃不能有效發揮調節作用的突出表現。
根據合理安排相關產品比價關係的原則,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起,降低化纖織品價格,提高棉織品價格。滌棉布平均每米降價1.2元;棉布每米平均提價0.3元。提、降價總額相抵,基本持平。化纖織品降低價格的品種,包括:滌棉織物,中長纖維,錦綸、腈綸、滌綸等化纖紡織品、針織品及其製品,以及用這些織物製作的服裝和其它相關產品。純棉織品提高價格的品種,包括:棉布,棉毛衫褲、絨衣褲、汗衫、背心、毛巾等針棉織品,以及各種紗布製品。
通過調整價格,初步理順了化纖布與棉布的比價關係。同紗支、同規格的棉布與滌棉布的比價由調價前的1∶2.4左右縮小為1∶1.4左右,從而促進了化纖布的銷售量上升,有利於調整產品結構,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一九八三年國家統一調整紡織品價格的原則是:
1.統籌安排原料同製成品的價格。在調整化纖織品和棉織品價格的同時,調整化纖原料價格和棉花的供應價格。滌綸由每噸10000元降到7000元,工業用棉供應價由每100公斤270元提到元。工業用棉的定額補貼,由每噸1200元減為400元。
2.實行按原料資金和工資費用“雙渠道”計算利潤率,改變了傳統的按生產成本利潤率的計價辦法。調價後,每百米棉布與滌棉布的工業平均利潤從1∶4左右縮小為1∶1.3左右,兩者之間的利潤水平趨向合理,有利於引導企業按社會需要安排生產,提高了經濟效益。
3.價格杠杆與稅收杠杆配合運用。在調整價格的同時,稅負也相應調整,改變了按最終產品統一納稅的辦法,恢複了按紗、坯布、印染布等不同生產環節分段計稅辦法。不論是全能廠、還是單紡廠、單織廠和單印廠,生產同一種產品價格相同,稅負同一。同時還調整了產品稅率:棉紗由分三檔納稅(7%、11%、18%)改為分四檔納稅(4%、7%、10%、13%),平均每個檔次大體降低4%左右;滌棉紗布由18%降為13%;滌綸、錦綸長絲由15%降為10%。從而有效地調節了紡織品內部產品之間的比價和利潤分配。
4.實行工商一套作價辦法。一九八三年以前工業部門定出廠價格,商業部門定銷售價格,往往由於工商利潤分配懸殊而引起爭議。結合調價,改按工商一套作價辦法計算和核定出廠價格、批發價格、零售價,使工商之間的利潤分配趨於合理,從而促進了產銷結合。
5.通過控製主要產地、主要規格品的出廠價格和批發價格來間接控製次要產地的價格,從而控製全國化纖織品和純棉布的價格水平。北京、上海、天津和無錫等地的滌綸混紡布價格由國家統一規定,其他地區質量相同產品的價格也執行全國統一價格;質量較差的品種可安排低於全國統一價格1—3%的差價。純棉紗布主要產地執行統一價格,次要產地也可按銷地定價。針棉織品,允許各省、市、自治區有一定浮動權,價格下浮的幅度是:衛生衫、褲不超過5%,其它以棉紗為原料的針棉織品不超過3%。
這些定價原則,對其它輕紡工業產品價格的製定和調整,都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輕紡工業品價格的沿革
一、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
輕紡工業品價格,一九八五年同一九五○年相比,全國國營商業零售價格指數是:衣著類109.3%,日用品類134.5%,文化娛樂用品類83.2%,醫藥類75.8%。
五十年代初,輕紡工業品價格的漲落,完全通過市場調節。從一九五三年起,到五十年代末,輕紡工業品價格水平穩中有降。一九五九年同一九五二年相比,全國零售牌價指數:衣著類為99.7%,日用品類94.4%,文化用品類81.8%,醫藥類85.8%。這個時期,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商品價格變動很少,隻有少數品種根據市場供求和成本變化,作了有升有降的調整。其中,比較重要的調價品種有:食糖、食鹽、呢絨、高檔卷煙、膠鞋等提高了價格;紙張、保溫瓶、縫紉機、收音機、部分藥品等降低了價格。
六十年代初期,國民經濟暫時困難時期,國家采取了凍結18類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的措施,並對自行車、手表、食糖、糖果糕點等實行了高價,一部分主銷農村的小商品提了價。整個市場物價水平上升。輕紡工業品價格雖然執行“一般不動,個別調整”方針,實際仍有較大幅度的上升。一九六二年同一九五九年相比,全國零售牌價指數:衣著類為103.3%,日用品類123.5%,文化用品類110%,醫藥類100.5%。從一九六三年起,隨著國民經濟的逐步好轉,根據“分期、分批、慎重調整”的原則,對部分商品作了有升有降的調整。提價的主要有卷煙、食糖、低檔棉布、毛巾、線紗童襪、肥皂等;降價的主要有高檔棉布、部分針棉織品、呢絨、聚氯乙烯製品、洗衣粉、保溫瓶、西藥、鬧鍾、自行車、收音機、照相機、膠卷、電視機等。輕紡工業品價格水平普遍回降。一九六五年同一九六二年相比,全國零售牌指數:衣著類為98.6%,日用品類89.3%,文化用品類93.6%,醫藥類93.6%。一九六六年初,提價的有化纖襪子,降價的有紅領巾。十年動亂時期,輕紡工業品價格基本凍結,隻有少數商品在“左”的思想指導下,不適當地降了價,主要有紙張、筆墨。“文化大革命”後期降低了棉毯、半導體收音機、銥金筆、金筆等的價格。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對輕紡工業品中許多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了有升有降的調整。降價的主要是維棉布、滌棉布、中長纖維、腈綸製品、國產彈力呢、手表、鬧鍾、解放鞋、電視機、電風扇、膠卷、塑料製品、部分藥品等,提價的是保溫瓶及瓶膽、部分紙張、皮革製品、竹木製品、煙酒等。有升有降地合理調整了化纖織品與純棉織品比價。國營零售牌價指數以一九七八年為100,一九八五年是:衣著類96.7,日用品類106.3,文化用品類92,醫藥類117.8(西藥降價,中藥提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