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肉禽蛋商業具體介紹
生豬生產的發展概況
舊中國生豬產量最高的一九三四年,全國年末存欄數僅為7,853萬頭。由於國民黨政府不重視畜牧業,加上戰爭的影響,農村經濟蕭條,農民無力發展養豬事業,到一九四九年末,全國生豬存欄數下降到5,775萬頭,比一九三四年減少26.46%。
新中國建立後,黨和政府采取了一係列發展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推動了農業和養豬業的發展。一九八四年末,全國生豬存欄30,679.2萬頭,比一九四九年增長4.31倍。
隨著生豬生產的發展,豬肉產量成倍增長,人民消費水平顯著提高。一九八四年,全國人均消費豬肉26.04斤,比一九四九年的8.2斤增長2.18倍。
建國以來,生豬的發展速度和人民豬肉消費水平的提高幅度是很快的。但是,在指導生豬生產的工作中經曆了一個長期摸索的過程,走了一些彎路,才取得了今天的成就。全國生豬生產,三十多年來呈現出發展——下降——回升——再下降——再發展的波浪式狀態。
如圖所示,生豬存欄頭數在一九五六年、一九六一年、一九六九年曾經出現過三次大的下降,生豬出欄率在一九五七年以前一般為75%以上,一九六○年下降到36%,是出欄率最低的年份。一九六三年以後,逐步恢複提高到70%以上,七十年代又有所下降,到一九七八年降為55.2%。這種狀況直到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才有了改變,出欄率又恢複到70%以上。
過去,中國生豬由農戶分散飼養,私人所有。農業合作化後,主要還是由農民私有私養。人民公社化以後,曾多次強調集體養豬,但都沒有鞏固下來。到一九八三年底,農民家庭養豬仍占產量的95%以上。因此,三十多年來,我國的生豬生產,基本上保持了以私養為主的生產格局,社會消費的豬肉主要是依靠農民家庭飼養業來提供的。
中國農民養豬的目的有三個:一是作為商品出售,以換取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二是自己消費;三是積攢肥料。三個目的以何者為主,因時因地因人而異,通常是三者兼而有之。因此,農民養豬既是商品性生產,又是自給性生產。這種生產的雙重性質,是農民發展養豬生產的雙重動力。由於我國人口多,耕地少,農民曆來把種田作為解決吃飯問題的第一件大事,家庭養豬作為副業始終是從屬於農業生產的,因而生產規模小,飼養數量少,管理水平低,生產周期長,出欄率和商品率都不高。而且,豬的商品量往往隨著供求情況、價格因素、社會風尚等的變化而變化。這種狀況同有計劃地組織生豬商品流通,保證市場供應,穩定豬肉價格,是有矛盾的。
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我國的養豬方針曾經在“私養”和“公養”問題上有過多次較大的變化,而每次變化,都使生豬的生產隨之或起或落,影響著生產的發展。
一、“私有私養”(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六年)和“私有、私養、公助”(一九五七年)
一九五四年以前,中國的生豬生產是實行“私有私養”的方針,生產也是逐年發展的。一九五四年末,生豬存欄首次突破1億頭,比一九四九年末增長76.13%。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全國出現農業合作化高潮,由於沒有及時解決生豬生產是以私養為主還是以公養為主的問題,加之一九五四年不少地區發生水災,糧食減產,飼料困難,價格上升,養豬成本增加,收購價格偏低,以致生豬的生產連續兩年下降。到一九五六年末,生豬存欄數降為8,403萬頭,比一九五四年的10,172萬頭下降17.4%。
麵對生豬生產下降的趨勢,商業部派第一業務局副局長姚會賓等人於一九五六年五月到遼寧省農村調查原因,並向國務院提出“大量發展生豬生產還須以私有私養為主”的建議。當時,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對養豬問題也作了許多調查研究,都認為必須明確私有私養的方針,提高生豬收購的價格,才能調動廣大農民養豬的積極性。當年七月,國務院發出《關於發展養豬的指示》,明確指出:“養豬曆來是我國農民的一項重要的家庭副業,農業合作化以後,仍然是合作社社員的一項重要的家庭副業。積極組織社員家庭多養豬,‘私有、私養、公助’是當前發展養豬的主要辦法”。一九五七年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於發展養豬生產的決定》中再次強調了:“私有、私養、公助”的養豬方針,並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對生豬的收購價格作較大幅度的提高,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統籌安排養豬的精飼料、青飼料的生產和分配,使用農戶的豬糞要合理作價。接著又決定適當增加社員自留地,用以增產糧食,解決養豬的飼料問題。由於方針明確,措施有力,一九五七年底,生豬存欄回升到14,589萬頭,比一九五四年增長43.4%。
二、“公養為主,私養為輔”(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年)
一九五八年,在“一大二公”的思想指導下,強調大辦集體豬場,發展集體養豬。河南、河北等省的不少地方,提倡公社辦萬頭豬場,生產大隊辦千頭豬場,生產隊辦百頭豬場的所謂“萬千百運動”。接著,全國普遍發生平調社員飼養的豬、羊來發展集體養豬、養羊的現象。一九五九年四月,中共浙江省委戴盟在《關於發展家畜、家禽生產問題的調查報告》中說,嘉興縣惠明公社成立後比成立前的生豬減少了37%,“走到社員家裏一看,豬圈裏沒有豬,羊棚裏沒有羊,雞窩裏沒有雞”。社員說:“春養小豬秋歸公,一場歡喜一場空”。調查報告還指出:“把社員私養的豬羊,硬行集中起來變為公有,就嚴重地傷害了社員養豬養羊的積極性”。實際上是變私養為公養,隻有一條腿走路。五月八日,中共中央將這份調查報告轉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五月和六月,中共中央連續發出指示,強調“發展豬、雞、鴨、鵝的生產,要公養私養並重,兩條腿走路。”同年十二月,中共中央批轉第二次全國大中城市副食品生產會議的總結,又改為“公養私養並舉,公養為主,私養為輔”的方針。據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計,一九五九年,集體養豬比重曾達67.5%。但是,由於集體養豬的飼養管理不善,死亡率高,商品率低,私養又受到限製,加上糧食連年減產,生豬生產急劇下降,一九六○年末,生豬存欄再次降到8,227萬頭。
三、“公私並舉,私養為主,”(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九年)
一九六一年初,中共中央將養豬方針改為“公養和私養並舉,以私養為主”。四月,又決定提高生豬的收購價格。同時,還把部分地區收購肥豬獎售糧食和工業品的辦法向全國推廣。從一九六二年起,全國生豬的存欄量逐年回升,到一九六五年末,全國生豬存欄16,693萬頭,當年出欄肥豬12,167萬頭(出欄率達79.8%),國營商業收購7,860萬頭,供應市場6,550萬頭,商業庫存1,000萬頭。這些指標都超過了曆史最高水平,生產者和消費者都比較滿意。
一九六六年,生豬生產還是繼續發展的,年末存欄達到19,336萬頭。但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於批判“三自一包”(自留地、自負盈虧、自由市場、包產到戶),“公私並舉,私養為主”的養豬方針在提法上雖然沒有改變,但是在實際上已經難以貫徹執行,社員養豬受到種種限製,集體養豬又發展不快,經濟效益也很差,以致生豬生產出現了停滯、徘徊、下降的局麵。到一九六九年,生豬的存欄又降為17,251萬頭,比一九六六年下降10.8%。
四、“積極發展集體養豬,繼續鼓勵社員養豬”(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
為了糾正限製社員養豬的錯誤傾向,扭轉生豬生產下降的局麵,一九七○年,國務院在北方農業會議上提出“積極發展集體養豬,繼續鼓勵社員養豬”的方針,強調對社員家庭養豬不僅不能限製,而且要鼓勵。這在當時對於社員養豬起到了很大的穩定作用。一九七五年九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大力發展養豬業的通知》,重申了“積極發展集體養豬,繼續鼓勵社員養豬”的方針,指出:社員養豬“發展潛力很大,要大力發展,不能加以限製。社員飼養公母豬,應當允許。隻能用積極發展集體養豬的辦法提高集體養豬的比例,決不能用限製社員養豬的辦法來提高這個比例。不能把社員正當的家庭副業當作資本主義傾向去批判。鼓勵社員養豬的政策和獎勵辦法不要隨意變動。”但在當時情況下,上述要求在一些地區並未得到認真貫徹。同時,還出現了生豬存欄頭數增加、出欄率反而下降的不正常現象。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八年的生豬出欄率僅為55%左右。由於出欄率低,直接影響豬肉的產量,使得豬肉供應緊張,從一九六四年以來一直敞開供應的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城市,到一九七七年不得不再次實行豬肉定量供應。
五、“繼續鼓勵社員家庭養豬、積極發展集體養豬”(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四年)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製定了發展農業生產的兩個文件。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放寬了農村經濟政策,明確提出了“繼續鼓勵社員家庭養豬養牛養羊,積極發展集體養豬養牛養羊”的發展畜牧業生產的方針。一九七九年四月,大幅度地提高了豬、牛、羊、禽、蛋的收購價格。社員家庭飼養業地位的提高,畜產品價格的大幅度上調,極大地調動了廣大社員飼養畜禽的積極性,大大地解放了生產力。一九七九年的肥豬出欄量,豬肉產量,生豬購銷量,人均消費量和年末生豬存欄量,都超過了曆史最高水平。
一九七九年九月,中共中央指出:“畜牧業不但要看飼養量,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出欄率和出肉率。”這就使過去那種單純追求存欄頭數增長的情況開始有了改變。一九八○年和一九八一年,雖然集體養豬下降,但社員養豬繼續發展,生豬的出欄率和出肉率繼續上升,豬肉總產量比一九七九年繼續增加。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隨著農村經濟體製改革的進一步發展,各地出現了一批養豬專業戶,為促進商品豬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這兩年,中國的生豬生產基本上穩定在存欄3億頭左右、出欄2億頭左右、產肉1,300萬噸左右的新水平上。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繼續穩定增長。
實踐證明,農民家庭私有私養生豬,雖然存在著出欄率不高和商品量不穩定的弱點,但是投資少,耗料省,成本低,一般不占用主要勞動力,隻要政策對頭,發展潛力是很大的。隻要堅持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用正確的政策措施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就能發展生產,增加社會總產量,提高商品率,滿足消費需要。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指導畜禽蛋生產和肉禽蛋商品流通工作中所采取的各項方針政策,見效如此之快,其主要原因是拋棄了原來那些“左”的錯誤做法,找到了真正適合中國農村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正確做法。
影響養豬事業興衰的因素,除了公養私養關係的方針之外,糧食生產的豐歉,生豬收購價格的高低,流通是否發達,都有很大關係。曆史經驗證明,這4個因素的條件都基本具備,生豬生產就大發展;反之,4個因素的條件都不夠好,生豬生產就大幅度下降。但是,事物的發展變化是多樣的、錯綜複雜的,同一時期,4個因素的條件都充分具備或者都不具備的情況總是比較少的,往往是某一兩項因素的條件比較好些,其他因素的條件比較差些。這就形成中國生豬生產有時大發展,有時中發展,有時穩中有升,有時穩中有降,有時停滯徘徊,有時大幅度下降的複雜情況。
生豬收購政策的演變
中國的生豬生產,以農民家庭飼養為主,商品性生產與自給性生產相結合。國家收購多少,留給農民多少,實質上是對豬肉產品的第一次分配。商品部分和自給部分的初步劃分,又具有一定的城鄉分配性質。這點同經營工業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中國的生豬收購政策,是根據不同時期的政治經濟形勢、豬肉供求情況和兼顧城鄉需要、兼顧生產者、消費者利益確定的。
新中國建立初期,國營商業、供銷合作商業和私營商業都經營生豬,國家對生豬實行自由收購政策。以後,出現私商同國營商業爭奪商品豬貨源,市場豬肉供應緊張,肉價波動的情況。為了保證城市、工礦區供應和出口的基本需要,一九五四年四月,中財委決定拿出一部分糧食在重點產豬地區定購(預購)和換購生豬,以便有效地控製豬源。這個時期,對生豬收購仍以自由收購為主,同時存在著定購、預購和換購三種輔助辦法。這些輔助辦法,在當時都起到了促進生豬收購的作用,但由於工作量過大,結算複雜,不久便先後停止采用。
一九五五年二月,全國財經會議根據一九五四年部分省試行生豬派購的經驗,決定在生豬主產區實行派購政策,即由政府會同農業生產合作社,在進行政治動員和規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規定農民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向國家交售一定數量的生豬。當時將全國分為兩類地區:一類是暫不實行生豬派購的地區,即青海、四川、雲南、貴州、西康、新疆、西藏等7個省、自治區,這些地區的食品公司對生豬仍然實行自由收購;一類是實行派購的地區,即除上述省、自治區外的其餘2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派購任務由各級政府逐級下達,具體落實到農業生產合作社和社員養豬戶,簽訂派購合同或發給派購證。對派購戶采取按一定數量留肉(或油)的辦法,憑證優先供應。經過一段實踐後,派購方法逐步改進為按比例派購,多養多派多留(如購五留五、購六留四、購七留三等),或者確定派購任務後實行包幹,多養不多派。具體采取哪種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從一九五五年到一九八四年,派購政策是我國收購生豬長期實行的基本政策。
一九五七年,廣泛開放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機關、團體、廠礦、部隊等單位的集體食堂和飲食行業,普遍到農村直接采購生豬和豬肉,小商販經常套購本來屬於派購的生豬進行宰殺出售,嚴重衝擊國家收購計劃。當年八月,國務院針對自由市場比較混亂的情況,規定“統一收購的物資都由國家委托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不是國家委托的商店和商販,一律不準收購。”根據這個規定,當時生豬也實行由食品公司和受食品公司委托的供銷合作社統一收購,即使完成派購任務以後的生豬,除農民自宰自食、自宰分食外,如要出售,也隻能賣給食品公司和受食品公司委托的供銷合作社。
一九六一年一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目前農產品收購工作中幾個政策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物資,分別實行統購、派購、議購。生豬屬於第二類物資,根據規定精神,繼續實行派購,但放寬了完成派購任務以後剩餘部分的處理權限,允許社隊和社員在集市出售,由買賣雙方議價。食品公司在收購這部分生豬時,有的地方按國家牌價加獎售的辦法收購,有的地方按集市價格議購。
一九六三年六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規定豬、禽、蛋的收購和經營,包括計劃內和計劃外部分,由國營商業統一安排、統一經營。根據上述精神,商業部於同年七月提出了生豬收購“以計劃收購為主,議價收購為輔”的原則。隨著生產的發展,兩種價格的差距縮小,國務院財貿辦公室於一九六四年作出“適當增加派購,減少議購或不議購”的決定。此後,除個別省份外,各地相繼停止了計劃外的生豬議購。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搞活農村經濟,適當放寬限製,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行派購、計劃收購的同時,又恢複了生豬議購。據一九八三年的資料,實行派購的有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西、山東、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雲南、貴州、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計劃收購的有江蘇、上海、北京3個省、直轄市;實行派購同時開展議購的有廣東、廣西、福建3個省、自治區和其他十幾個省、自治區的部分地區與縣。
一九八五年一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決定逐步取消生豬派購,實行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隨行就市,按質論價。同年三月,國務院在《關於調整生豬購銷政策和價格的方案》中進一步提出,取消生豬派購,實行有指導的議購議銷。國家不再向農民下達生豬派購任務,由養豬戶同國營、集體或個體等經營者自由成交,也可以自己屠宰、加工、銷售。國營食品公司要利用各種經濟手段,通過合同定購或市場收購,掌握豬源,保持主渠道的地位。國營基層食品購銷站,集體、個體經營戶和農民,也可以直接進城賣肉,或實行城鄉聯營。
生豬的收購政策是一定曆史時期社會經濟活動的反映。它的產生、形成和發展變化,主要是根據生豬生產發展水平和市場供求情況決定的。收購政策隻能是相對穩定,不可能一成不變;在符合國家總的政策要求下,在不同地區之間,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因時、因地製宜,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獎售政策的由來
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國民經濟比例失調,農業連年受災,糧食、肉禽蛋、日用工業品都出現供不應求的矛盾。當時,農民養一頭肥豬,按牌價賣給國家和到自由市場出售,收益相差很大。農民說:“把肥豬賣給國家,支援城市供應,是我們應盡的義務,但國家也要注意兩條:一條是購留各半,一條是物資獎售。”農民要求把豬賣給國家後要留下一部分肉,自己吃一些,在集市上高價賣一些,以便買回仔豬繼續養肥豬,同時要求國家獎售一部分飼料糧和一部分日用工業品,來補償牌市價差額部分的損失。考慮到農民的這種合理要求,除繼續貫徹執行“賣豬留肉”政策外,從一九六一年開始,對收購生豬實行了獎售政策。以後,在實踐中又作了幾次較大的調整。
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四年,擴大了獎售地區,增加了獎售物資品種。一九六一年,收購生豬實行獎售的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收購一頭肥豬獎售30至50斤飼料糧,少數地區達100斤左右。到一九六四年,擴大為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每頭獎售50至70斤飼料糧,同時還增加了獎售棉布、絨衣、膠鞋等工業品。
一九六五年起,隨著市場供求情況的逐步好轉,根據國務院關於“獎售的範圍應該逐步縮小,獎售的標準應該逐步降低”的精神,每頭豬獎售的棉布由5尺降到4尺,獎售糧改為不分豬的大小和肥瘦每頭30至50斤;獎售日用工業品基本停止。一九六八年每頭豬獎售棉布由4尺再降到2尺。
一九七○年到一九八○年,又提高了獎售糧標準,改進了計獎辦法,並增加了化肥獎售。一九六九年生豬減產,部分地區為了鼓勵社員養大豬,賣肥豬,又提高了獎售標準,並將不分大小、肥瘦按頭計獎,改為按重量分等計獎。有的以120斤或130斤為收購起點,按“斤豬斤糧”或1斤豬1.5斤至2斤糧獎售;有的按130斤、150斤、180斤、200斤分等獎售,活豬越大獎售糧食的標準越高。獎售標準提高後,對增加肥豬收購起了一定作用,但又帶來了新問題,主要是有些地方為了在毗鄰地區爭奪貨源,一度相互提高獎售標準,既增加了獎售糧的支出,又造成特等豬的比例越來越大(當然還有大豬加價的因素)。一九七六年,為鼓勵產區外調,對按計劃調出省的豬肉,每噸補助0.8噸化肥,不少產區將這部分化肥用於收購肥豬的獎售。
一九八一年以來,為了解決特等豬比例大、肥肉滯銷、瘦肉不足的矛盾,除適當擴大肥瘦肉銷售差價外,四川、河北、江蘇、山東等重點產豬省,先後采取了獎售糧“封頂”的辦法,即超過“封頂”重量(有的規定180斤,也有的200斤)以上的部分不再獎售糧食。一九八五年,取消生豬派購後,獎售糧食隨之取消。
實踐證明,在糧食、化肥供不應求,價格調節作用又受到限製的條件下,為了鼓勵農民發展生豬生產和向國家交售肉豬的積極性,根據需要與可能實行合理的獎售政策是正確的,於國於民都有利。在國家實行獎售政策的同時,不少社隊還規定了具體的獎勵辦法,對促進生產、鼓勵農民交售也起了積極作用。
生豬收購形式
新中國建立後,國營商業收購生豬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縣食品公司委托農村供銷社代購;一種是由縣食品公司在農村設食品購銷站直接收購。這兩種收購形式,在一些主產縣曾經交替使用過,因而農村食品購銷站也隨之經曆了建立——撤並——恢複——再撤並——再恢複的曲折曆程。
一九五四年,全國相繼成立各級食品公司的時候,生豬是由農村供銷社代購的。由於這種收購形式環節多,流轉慢,費用高,造成經營損失很大,經濟效益很差,又不能保證出口和城市供應。為此,一九五五年二月,全國財經會議作出了生豬由食品公司直接收購的決定,到當年九月底,全國有363個縣由食品公司設站直接經營;這一年,食品公司直接收購的比重,由年初的26.18%,上升到年末的64.93%,對開展派購工作、掌握豬源和改善經營管理,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一九五六年一月,中共中央肯定了各地的試點經驗,同意生豬重點產區縣以下由食品公司設站直接收購;零星產區不設購銷站的地方,委托基層供銷社代購。這種設站直接收購的方法,當時稱為“一條鞭”經營。實行食品公司直接收購以後,購銷計劃完成較好,經濟效益逐年提高。
一九五八年,精簡機構,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合並,將絕大部分農村食品購銷站撤銷,經營業務並入基層供銷社。但是,基層供銷社任務繁重,人力不足,加上其他因素的影響,不得不搞“突擊收購”,影響了派購任務的落實和派購合同的簽訂,也影響了收購、調運、檢疫、驗質等工作的正常進行。
一九六二年,調整國民經濟,恢複了農村食品購銷站。但是,有一部分地區的農村供銷社還負責生豬交售的組織工作,即由食品購銷站直接收購,供銷社組織交售,由食品公司付給供銷社一定的組織費。這種經營方法當時叫“一條鞭加梢”,所謂“加梢”即指“組織交售”而言。隨著畜禽生產的恢複發展和農村食品站的再建,肉禽蛋的收購、供應狀況一年比一年好,經營管理也比較正常。到一九六四年,出現了浙江省東陽縣和義烏縣這兩個“一條鞭”經營生豬的先進典型。商業部副部長王化民和中國食品公司的幾位工作人員深入這兩個縣的農村,總結了經營生豬的主要經驗有三條:一是實行“上門看豬,合格發證,定時定點,預約收購”的收購方法,大大加強了生豬收購的計劃性;二是在保證完成上調任務的前提下,對農村采取“就地收購、就地宰殺,就地銷售”的“三就地”供應辦法,減少了中間環節,節約了費用;三是實行亦工亦農製度,按合同雇用一部分農民,收購旺季到食品站參加飼養、押運等工作,旺季過後回村務農,充分運用社會力量,解決了食品公司旺季人力不足、淡季人力有餘的矛盾。商業部將這兩個縣的經驗向中共中央作了報告,中共中央於一九六五年八月向全國批轉了商業部的報告。這對加強生豬購銷工作計劃性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一九六八年,因國營商業與供銷合作社再次合並,農村食品購銷站大部分又並入基層供銷社,再次給生豬收購工作帶來嚴重影響。直到一九七五年九月,中共中央在《關於大力發展養豬業的通知》中,重申“集中產區,縣以下由食品公司直接設站經營;零星產區,由基層供銷社代理經營”的原則之後,經過兩三年的努力,農村食品購銷站才逐步恢複和重新建立起來。山東省文登縣食品公司在學習東陽、義烏經驗的基礎上,實行了“黎明收購,清晨起運,就點直撥,當日到達(肉聯廠)”的辦法,節約了飼料糧,加速了流通,改善了經營管理。一九七八年四月,中國食品公司召開了全國食品企業學習文登經驗的現場會。在文登經驗的推動下,各地又湧現出一批經營生豬成績顯著的縣公司和食品購銷站。
生豬收購采取何種形式為好,不是絕對的,而是有條件的。實踐證明,在生豬收購、外調和當地銷售數量較大的重點產豬縣,為了減少環節,便於統一安排外調和當地銷售,以縣食品公司設站直接收購為好;在養豬不多、沒有或很少有外調任務的一般縣,食品公司設站直接收購,反而不利於提高經濟效益,在這樣的縣就應以供銷社自營為好;少量的外調任務,也可以采取委托代購的形式。
豬肉的分配原則和供應辦法
一、豬肉的分配原則
豬肉是中國城市與鄉村、內銷與外銷都需要的重要副食品。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中財委要求中央商業部逐步保證99個大、中城市4,000萬居民職工的副食品供應,國營商業供應豬肉的比重應達到需要量的60%,同時保證必要的出口,換取工業設備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這就要求食品公司要根據國家計劃做好生豬收購工作,在搞好城鄉間的第一次分配的同時,把收購起來的生豬經過屠宰加工後有計劃地供應出口和國內城鄉市場,做好豬肉的第二次分配。
根據中財委提出的要求和當時的供需情況,一九五四年二月,中央商業部向中共中央提出報告,建議“對小城市與農村消費必須認真設法壓縮一些。在生豬供不應求的緊張情況下,大中城市供應也必須減少,......各地應采取機動的限量供應方式。”“合作社在縣城及縣城以下集鎮開設的肉案,盡量減少銷售豬肉業務(西南、西北除外),轉為國家收購生豬。”同年七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市場管理和改造私營商業的指示》明確規定:“副食品供應不足時,應壓縮中、小城市和集鎮的副食品的消費,優先供應大城市及工礦區”,“有些商品如肉類,應壓縮國內市場的銷售,保證出口”(簡稱“農村服從城市,內銷服從外銷”)。由於貫徹執行了上述城鄉、內外分配原則,一九五四年超額完成了出口任務,基本保證了大、中城市和工礦區的供應。但是,當時對安排國內市場重視不夠,缺乏具體措施,以致產生“完成收購、外調計劃越多越好”,“銷售計劃完成與否沒有關係”等思想,造成部分產區豬肉供應緊張。有的地區為了完成上調計劃,甚至“隻收豬,不賣肉”,對農民宰豬也限製過嚴,引起農民不滿。
針對一九五四年農村豬肉供應緊張的問題,一九五五年三月,商業部黨組向中共中央作了《關於豬肉經營問題的報告》,提出豬肉供應“應繼續貫徹‘國內的消費服從出口的需要’、‘副食品供應不足時應壓縮中小城市和集鎮的消費,優先供應大城市和工礦區’的原則,在此前提下進一步妥善安排國內城鄉供應的需要。”並強調生豬“增產的絕大部分增加在農村中消費,以緩和農村肉食緊張局麵”。各地貫徹執行上述原則後,農村肉食供應狀況有了好轉。商業部黨組在報告中還對城市、工礦區各種行業和市民的供應提出了原則規定:即對醫院病員,托兒所兒童,高溫、高空、井下作業工人等特殊需要“保證供應”;對機關、團體、學校等集體夥食單位“適當供應”;對飲食業按維持其營業需要的原則予以供應;對市民必要時可“限量供應”,這樣就初步形成了對城市與鄉村、內銷與外銷、大城市與中等城市、城市中的特殊需要與一般居民需要之間的供應分配原則。這些分配原則,在以後的實踐中又作過一些調整和補充。
主要的調整、補充有兩次。第一次是一九五七年十月,國務院作出《關於改進城市、工礦區豬肉供應的決定》,對市民,對集體夥食單位、加工複製業、飲食業、特殊工種工人和病員、外賓和使館等方麵的供應作了具體規定。第二次是一九六一年一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目前農產品收購工作中幾個政策問題的規定》,提出農產品收購必須統籌兼顧,全麵安排。根據中央決定的精神,一九六二年七月,商業部召開了全國食品公司經理會議,對生豬收購和豬肉分配提出了“兼顧城鄉內外需要”的原則。從此以後,中國的豬肉分配工作,是在“統籌兼顧,全麵安排,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指導下進行的。具體地說,要處理好四個方麵的關係:在城市與鄉村的關係上,堅持城鄉兼顧,優先供應城市;在內銷與外銷的關係上,堅持內外兼顧,按國家計劃出口;在大城市與中、小城市的關係上,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保證按計劃調撥的前提下,根據豬源情況逐級自行安排當地城市供應;對城市的不同對象,采取“保證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有計劃地分配供應。
二、豬肉的供應方法
對居民的豬肉供應方法,基本上是根據豬肉的供求情況來決定的。曾經采用過以下幾種方法:
(一)敞開供應,自由選購。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五七年、一九六五年至一九六八年、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五年,全國大多數地區的城市和農村,豬肉都是敞開供應,按國家牌價銷售,城市居民、集體單位和農民均可任意選購。
(二)憑票(證)定量供應。一九五五年生豬減產,城市豬肉供應不足,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城市,每天投放的豬肉不能滿足市場需要,群眾排隊爭購,要求憑票定量。上海市首先試行了發肉票的辦法,排隊減少,秩序良好,人心安定,市場平穩。一九五七年十月,國務院發出《關於改進城市、工礦區豬肉供應的規定》,提出“各地是否需要采取憑票(或憑證)定量供應辦法,中央不作統一規定,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以後,對豬肉實行憑票(證)定量供應的城市逐步增多,特別是三年經濟困難時期,全國普遍實行了憑票(證)定量供應的方法,直到一九六四年生產情況好轉後才普遍恢複敞開供應。一九六九年起,又有一部分城市再次實行憑票(證)定量供應。隨著生豬生產的發展,一九七九年開始,全國大部分地區又轉為城鄉全麵敞開供應。實踐證明,豬肉敞開供應是社會主義商品供應的正常方法,隻要貨源充足,供求大體平衡,一般都應采取這種供應方法。豬肉憑票(證)定量供應雖然使消費者在購買上受到一定的限製,給零售單位增加了發票、收票、貼票的工作量,但在豬肉供不應求的情況下,這畢竟還是實行合理分配,穩定肉價,安定民心的一種可行辦法。
(三)特殊需要專點(或定點)供應。為了全麵做好豬肉供應工作,一九五七年和一九五九年,國務院先後對特殊工種勞動者、高級腦力勞動者的特殊需要作了規定。一九六○年,中共中央在《關於轉發齊燕銘同誌關於在京高級幹部和高級知識分子特需供應的報告的指示》中指出:“實行副食品特需供應,除了對於某些特定工種的勞動者是經常性的製度以外,都屬於臨時性的措施,在供應情況有了顯著好轉以後,就應當適時地把它取消,而不要變成一種固定的幹部待遇。”根據這些指示精神,商業部門後來對豬肉的特需供應分為經常性的和臨時性的兩種:前者,在正常敞開供應的情況下,也同市民供應分開,設立專點或指定零售點供應;後者,屬供應緊張時期的臨時性措施,隨著豬肉敞開供應,這些臨時措施隨即停止。
(四)議價供應。豬肉的議價供應是在三年經濟困難時期開始的。一九六一年,國務院指示,可以在農貿市場收購一些肉、魚、禽、蛋之類的副食品,按收購價格加上合理利潤,加工出售。一九六二年七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指示供銷合作社開展對糧、油、豬等的議價收購,調到大、中城市議價銷售,高來高去,吞吐商品,平抑物價。一九六三年六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豬、禽、蛋的議購議銷業務,改由國營商業係統統一安排和經營。同年七月,商業部根據當時的豬源情況,將全國分為三類地區,第一類地區實行豬肉按牌價敞開供應;第二類、第三類地區(共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豬肉仍保留兩種價格,定量部分按國家牌價供應,敞開部分議價供應。隨著生產增長,供應好轉,一九六四年四月,商業部又發出停止議購的通知,規定個別地區需要少量議購時,應當地收購當地銷售,不要上調。這時,大範圍的議價供應基本停止。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了搞活經濟,又恢複了議價供應。
三、豬肉消費水平
據解放前的資料記載,一九三六年全國平均每人年消費豬肉11.56斤,其中城市人均19斤,鄉村人均10.51斤。這是解放前曆史上消費水平最高的年份。到一九四九年時,平均每人年消費豬肉隻有8.2斤,其中城市人均15.1斤,鄉村人均7.5斤,消費水平很低。
新中國建立後,隨著生豬生產的恢複和發展,豬肉消費水平提高很快。一九五三年,全國平均每人消費豬肉12.1斤,其中城市人均20.2斤,鄉村人均10.9斤,都超過了一九三六年的水平。到一九八四年,全國平均每人年消費豬肉26.04斤,比一九四九年增長2.1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