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的民族貿易工作(1 / 3)

新中國的民族貿易工作

民族貿易,亦即少數民族地區的商業,是中國社會主義商品流通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形式。它既是黨和國家商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黨和國家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族貿易工作的形成和發展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以外,有55個少數民族。解放前,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大多是全國最貧困的地區,社會生產基本上處於自然經濟狀態。由於單一結構的經濟畸形發展,商品經濟極不發達,交換形式在不少地方還停留在以物易物的原始階段。市場為官僚資本、宗教上層和地主階級所控製,在邊疆地區更是外貨充斥。那時候,在少數民族地區從事商業活動的官商機構,是反動統治階級剝削和壓榨勞動人民的工具。

中國共產黨一向把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大團結,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作為一項根本的政策。新中國建立以後,鑒於曆史上遺留下來的民族隔閡,在進行政治工作的同時,特別重視通過貿易、衛生等活動給各族人民以看得見的物質利益,體現黨的政策,增進各族人民群眾對黨的了解。民族貿易,正是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製度的條件下,為了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和繁榮,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一、民族貿易機構的建立和發展

(一)國營商業在民族地區的建立和發展

國營貿易公司,是解放初期作為創建人民政府的“先行官”,隨著各少數民族地區的解放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開始,主要采取隨軍貿易的形式。站穩腳跟後,隨即派出流動貿易小組深入山區村寨、草原帳篷,開展貿易活動,隨著人民政權的建立,進一步建立固定的國營貿易機構,實行“一攬子”經營。解放較早的內蒙古地區,一九四七年即在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內設立了貿易管理局,統一管理全區商業工作,並相繼在各盟、旗建立了貿易分支機構。西藏和平解放後,一九五一年以進藏部隊采購組為基礎成立采購處,一九五二年四月又以采購處為基礎在拉薩成立西藏貿易總公司,並在各地相繼成立國營貿易機構。其他如四川、雲南、貴州、廣西、湖南和西北各省、自治區的少數民族地區,都隨著人民政權的建立而設立了國營貿易機構。由於國營貿易公司積極開展購銷活動,貫徹公平合理的價格政策,使各族人民得到了實惠,同時,結合購銷活動宣傳黨的各項政策,逐步消除了過去反動統治階級造成的民族隔閡和少數民族對漢族的疑慮,使長期不敢到城鎮、集市進行貿易的群眾紛紛運出毛皮、土特產品賣給國家,換回自己需要的物品。當時,群眾親切地把國營貿易工作人員稱為“共產黨、毛主席派來的親人”,把貿易公司看作是自己的公司。

流動貿易組,是三十多年來一直活躍在邊遠山區和牧區的一種貿易組織形式。為了適應少數民族地區幅員遼闊,地廣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和流動放牧等特點,國營貿易公司除設固定商店、收購站外,還組成貿易小組,深入邊寨、帳篷、蒙古包,以購銷結合的形式,進行流動服務,便利了各族人民的購銷,受到普遍歡迎。例如,一九五二年,新疆有由712人組成的302個流動貿易小組,深入邊遠地區收購土特產品,供應生產、生活用品,其中僅阿克蘇貿易公司的48個流動貿易組的年收購額和銷售額,即分別占該公司年收購總額的41%和銷售總額的38%。青海省貿易公司於一九五一年組織了17個流動貿易組,深入尚未建立人民政權的牧區,進行流動貿易,使群眾在經濟上得到了好處,一九五二年流動貿易組擴大到45個,並將上一年為少數民族群眾挽留下來的曲麻萊、希裏溝、香日德、拉加寺等流動貿易組改設為固定商店,更好地為群眾服務。雲南省武定縣和平鄉少數民族群眾,為了迎接貿易組,在一九五一年七月間集中力量修好10多裏山路,以利貨物運輸;元陽縣樂鄉少數民族群眾主動蓋房子供作貿易組使用。三十多年後的今天,少數民族地區的流動貿易組,除了有的早已陸續改成固定的國營商店、收購站或分支公司以外,有的是“牛背商店”、“駝背商店”,有的用大車、汽車、馬幫運送貨物,不僅又購又銷,而且增添了各種修理、服務項目,常年為邊遠山區、牧區各族人民流動服務。

隨著民族貿易工作的開展,民族貿易機構迅速發展。一九五一年八月,中央貿易部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民族貿易會議。同年十一月,政務院批準的中央貿易部《關於全國民族貿易會議的報告》中指出:“應當在少數民族地區,根據不同情況有計劃地積極地建立與發展國營貿易企業機構,並采取一攬子公司、專業公司、流動小組、代銷店等各種形式,擴大少數民族地區的商業網,幫助他們推銷土產特產,供給合乎他們需要的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在有條件組織合作社的地區,積極扶助合作社的發展”。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中央商業部副部長沙千裏在第二次全國民族貿易會議上的總結報告中提出:“凡少數民族地區,在政權建設上,已經成立或合乎條件將來要成立民族區域自治政府的地區內,設立民族貿易公司。以現有的地方貿易公司或土產公司改組設置。有條件設省公司者得設置省公司,省以下設分支公司。”此後,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民族貿易公司的同時,在有條件的地區設立了專業公司。

一九五二年開始,各地在原貿易公司、土產公司的基礎上改組成民族貿易公司,一般設在州(盟)、縣(旗)所在地,縣(旗)以下設商店或派出流動貿易組。它的特點是一攬子經營,既供應工業品,又收購農牧土特產品,做到購銷結合。這種綜合經營的店、組,很適合設置在邊遠山區和牧區,便利各族人民又買又賣。有的省如雲南、貴州、湖南、甘肅等,還先後設置了省公司。專業公司,則是按商品劃分,經營一類或幾類商品的商業企業。它是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群眾購買力的提高而設立的。全國性的專業公司從一九五○年開始建立,少數民族地區建立專業公司要晚一兩年。開始時隻有百貨、花紗布、醫藥等三、四個專業公司,隻設在州(盟)及少數縣(旗),以後又適當劃細。

一九五六年五月,商業部召開了全國民族地區國營商業工作會議(即第四次全國民族貿易會議),根據同年三月全國商業廳(局)長會議確定國營商業機構分細下伸的精神及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將民族地區分為3種類型設置機構。一是一般地區,縣城以下的機構設置與內地大體相同,除原有的貿易公司外,專業公司適當下伸,並按縣以上由國營商業負責,縣以下由供銷合作社負責的原則進行分工。二是牧區,指很少有城市,牧民大都是逐水草而活動的地區,一般設一攬子經營的民族貿易機構,專業公司不下伸。三是偏遠山區,如廣西的大苗山、大瑤山,四川的大小涼山,廣東海南島和雲南、貴州少數民族聚居的山區等,交通困難,人口少而分散,群眾購買力低,這一類地區除組織流動貿易小組或貨郎擔以外,主要是適當增設一些固定小型商店,解決山區群眾買難賣難問題。這次會議明確指出:凡是民族地區的各級國營公司都是為當地民族需要服務的,實際上所從事的也都是民族貿易,因此,既有民族貿易公司,又有貿易公司的,應合並起來,稱為“某某自治州(縣)貿易公司”。當時各地按照這些類型設置機構以後,民族貿易工作順利開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九五八年,在“左”傾錯誤思潮的衝擊下,民族貿易機構,包括民族特需商品經營機構,普遍地被撤銷,極大地削弱了民族貿易工作。

六十年代初,民族貿易工作經過調整,得到穩步發展。一九六二年六月,中共中央批轉的民族工作會議報告中提出:撤銷了的民族貿易機構(民族貿易公司、民族特需商品門市部、民族商品專櫃、流動貿易小組等)要恢複。同年十月,商業部召開了第五次全國民族貿易會議。會議肯定了民族貿易工作的長期性和重要性。會後,恢複了民族貿易機構,先後在少數民族聚居的省(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所在地,設置專門經營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民族用品商店,在不設店的城鎮和縣以下的綜合性商店、供銷社門市部內設民族用品專櫃,使各少數民族群眾就近能買到特需商品。隨著國民經濟的逐步恢複和發展,民族貿易工作進入了穩步發展的階段。

“文化大革命”開始的頭幾年,民族貿易機構再次被撤銷或合並。在一九七三年毛澤東主席指出要進行民族政策再教育以後,民族貿易工作開始好轉。粉碎“四人幫”以來,民族貿易工作得到了全麵發展。一九七八年,雲南、貴州、湖南、甘肅等有少數民族聚居的省,都恢複了民族貿易公司,加強了民族特需商品的經營;沒有成立民族貿易公司的省,也分別由有關專業公司設專管機構或專人,負責組織經營民族特需商品。截至一九八四年底,全國民族自治地方國營商業網點已有61,084個,比一九五二年的5,492個增長10.12倍,比一九七八年的13,365個增長3.57倍。

(二)供銷合作社在民族地區的建立和發展

少數民族地區的供銷合作社,是民族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隨著民族地區的解放而得到了迅速發展。例如內蒙古自治區合作社早在一九四八年建立,一九五○年初,在原自治區人民政府工商部合作指導處的基礎上,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合作總社,到年底社員發展到58萬多人,占東部地區人口的26.9%。

一九五○年,中華全國合作聯合總社成立以後,加強了少數民族地區合作社的工作,據新疆、甘肅、四川、雲南、貴州、湖南、廣西、內蒙古、吉林9省、自治區的不完全統計,到一九五三年底,合作社網點發展到7,165個,比一九五一年增加3.5倍,人員40,667人,增加3.1倍,社員5,862,078人,股金1,595萬元,經營總額達5.9億元。供銷合作社在民族地區形成了一個強大的、獨立的係統,成為國營民族貿易的有力助手。

積極扶助供銷合作社商業,國家從各方麵給予巨大的幫助。在貸款、稅收上有一定的照顧,在貨源、價格上給予優待,推動了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截至一九八五年,除雲南邊疆和四川部分藏族、彝族地區以外,供銷合作社網點已遍布少數民族地區,共有網點81,840個,比一九七八年的17,717個增加3.6倍。購銷業務有了很大發展,據雲南、貴州、廣西、新疆、青海、寧夏、內蒙古7省、自治區的統計,一九八四年供銷合作社農副產品收購額為50.9億元,比一九五七年增長2.95倍;生產、生活資料零售額為96.95億元,比一九五七年增長5.5倍。

(三)民族貿易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

民族貿易行政管理機構,是少數民族地區商業行政部門內部主管民族貿易工作的職能單位。一九五一年,中央貿易部在國內貿易司內設立了民族貿易科。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民族貿易會議要求:民族貿易工作比較繁重的大區,即西北、西南、中南區,應設民族貿易科,華北、東北區,應設專管幹部;有少數民族人口和聚居地區較多的省(自治區)商業廳,應充實力量,加強對民族貿易企業的領導。一九五四年底,商業部成立民族貿易局,各有關大行政區和省、自治區也設立了民族貿易行政管理機構,對指導和推動民族貿易工作起了良好作用。但到一九五八年,隨著整個商業管理機構的變動,民族貿易行政管理機構被撤銷。一九六二年商業部發出《關於恢複和健全民族貿易機構加強少數民族貿易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迅速把民族貿易機構恢複和健全起來。此後,四川、雲南、貴州、湖南等省商業廳分別設立了民族貿易處或科,其他各省、自治區也增設專職人員,加強了對民族貿易的管理。“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再次撤銷民族貿易行政管理機構,使民族貿易工作遭受嚴重的損失。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四川、內蒙古、雲南、貴州、湖南、廣東、新疆、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商業廳先後恢複和建立了民族貿易處、科或設專人,進一步加強了這方麵的工作。

二、民族貿易幹部的成長

(一)培養民族貿易幹部的政策和措施

培養少數民族幹部是黨的一貫政策。早在一九五一年八月,政務院副總理陳雲在全國民族貿易會議上就明確指出,漢族幹部到兄弟民族地區工作的任務,是要幫助兄弟民族培養訓練貿易工作人才。同年十一月,經政務院批準的中央貿易部《關於全國民族貿易會議的報告》中要求各地“積極訓練與培養少數民族貿易幹部,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貿易部幹部學校,應開辦少數民族幹部訓練班,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國營貿易機構應大量任用少數民族幹部”。少數民族幹部熟悉本地區情況,通曉本民族語言,懂得當地風俗習慣,了解群眾對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容易得到本民族的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支持。民族貿易工作,如果沒有大批的民族幹部,要開展工作是十分困難的。三十多年來,各地民族貿易部門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使民族幹部、職工迅速成長。一九八四年全國民族自治地方商業人員(包括國營商業和供銷合作社)總數為106萬人,比一九五二年的7.2萬人增加13.7倍,比一九六四年的38.3萬人增加1.76倍,其中少數民族幹部、職工24.8萬人,比一九五二年的0.69萬人增加34.9倍,比一九六四年的9.2萬人增加1.69倍。

少數民族幹部多數是來自農村、牧區的農牧民,能吃苦耐勞,工作積極努力,但過去沒有機會上學,缺少文化、技術和工作經驗,這就必須普遍地大力進行培養。各地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在工作崗位上邊做、邊教、邊學,這是一種最普遍的培養方式。二是有計劃地抽調到學校培訓,如四川省於五十年代初即成立了培訓民族貿易幹部的學校,從一九五二年至一九六一年,培訓了1,366人,占民族貿易職工總數的70%以上。三是舉辦短期訓練班,分別學習商業理論、政策、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物價和業務等專業知識。此外,還組織少數民族職工到祖國各地參觀、訪問,學習先進經驗,增長知識,開闊眼界。如一九五六年商業部組織有190多人的民族貿易參觀團,到長春、上海、杭州、南京等地參觀學習,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民族貿易幹部的作用和對工作的貢獻

少數民族幹部作為黨和政府聯係本民族人民的橋梁所起的作用,是其他民族幹部所不能代替的。青海省興海縣貿易支公司藏族副經理普羅哇,解放初期主動深入藏區宣傳黨的民族和民貿政策,使多年不敢外出的麥倉部落牧民馱出了大批皮毛進行交易,解決了他們生產、生活上的問題。四川彝族地區,在解放前由於民族間的歧視與隔閡,漢族商人必須向當地頭人“投保”才準進山;解放後,當地民族貿易公司在彝族職工的帶領下進入彝區開展貿易活動,受到熱情歡迎。甘肅省稱為“牛背商店”的裕固族營業員賀國耀,長年趕著犛牛,馱的商品從110多種增加到240多種,翻越3,000多米的高山,深入祁連山北麓的康樂草原,把牧區需要的商品送到牧民手中,被群眾譽為“人民的好勤務員”。雲南省猛海縣民族貿易公司傣族收購員玉金(女),熱愛本職工作,為把工作做好,學會了漢語、哈尼語,在收購農牧產品時,熟記了各種品種的等級和價格,做到既不使國家受損,也不叫群眾吃虧,受到群眾的讚揚。

三十多年來,少數民族貿易幹部在數量上不斷增長,思想政治覺悟、業務技術知識和文化水平都有很大提高,很多已成為民族貿易工作的骨幹力量,擔負著各級領導職務。據遼寧、吉林、湖南、新疆、西藏、廣西等省、自治區的統計,一九八四年共有少數民族職工35,038人,其中擔任縣公司股長級以上幹部3,606人,在這些幹部中有廳(局)級幹部13人、處級幹部320人、科級幹部2,212人。他們絕大多數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密切聯係群眾,關心群眾生活,努力學習,鑽研業務技術,注意提高管理水平,不怕艱苦,勤奮工作,做出了顯著的成績。派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幹部,努力克服困難,同當地民族職工相互學習,團結互助,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有不少人還學會了當地民族語言,積極幫助少數民族職工學習文化、業務知識,為民族貿易的建立與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

團結正當私商,恢複和發展民族地區經濟

一九五一年八月,中央貿易部副部長姚依林在全國民族貿易會議上的總結報告中指出:“為了動員一切力量來滿足少數民族交換之需要,應在貿易行政機關與國營貿易企業的領導與組織下,團結正當私商,進行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貿易,並幫助少數民族人民經營商業。”國營貿易公司一方麵以合理的價格,扶持正當的私營商業發展,另一方麵,打擊不法商人,從而使解放戰爭後民族地區市場的蕭條與混亂現象較快地得到了穩定,私營商業戶數有所增加。一九五一年,私商在迪化市(今烏魯木齊市)有2,379戶、銀川市有658戶、西寧市有735戶,私商戶數分別比解放前夕增長93%、92%和2倍。一些少數民族聚居縣以下的市場上,私商的發展更快。例如,甘肅省的拉卜楞,在解放前夕隻有私商10戶,一九五一年發展到230戶,增加20多倍;寧夏的定遠營,解放前夕隻有私商49戶,到一九五一年發展到299戶;青海省的湟源縣,解放前夕隻有私商149戶,到一九五一年發展到828戶;內蒙古自治區的伊克昭盟,一九五一年有座商364戶,一九五二年底發展到1,013戶,資金也擴大了30多倍。

與此同時,恢複和建立了集市貿易。解放初期,少數民族地區除原有城鎮和為數不多的圩場、集市可供交易外,不少地區的群眾還要跑幾十裏甚至幾百裏路才能出售產品或者買到需要的商品。一九五一年八月,全國民族貿易會議決定:“應當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恢複與建立定期的集市(初級市場),並在這些市場上,建立國營貿易機構或流動貿易小組,建立市場管理工作,以保證一切公私商人,在這些市場上進行公平合理的交換,並逐步改進交易製度。”國營貿易部門積極協同有關部門,通過集市以及少數民族傳統的群眾性集會、節日,如“那達慕”大會、三月街等,進行物資交流,恢複和發展初級市場。例如,貴州省一九五三年在少數民族地區的台江、安龍、獨山等縣恢複和新建了5個市場;雲南省在麗江縣的巨甸、緬寧縣的猛托、江城縣的六盤山等地建立了街集固定市場。國營貿易部門還在群眾有趕“草皮街”(在固定空曠地定期交易)的地方,就地參與群眾的購銷活動,搭蓋街棚,逐步形成定期的集市。四川省的藏族地區,除恢複和發展了原有的汶川、理縣、茂縣、鬆潘、大金、小金、南坪、阿壩等地的固定市場外,還在黑水、刷經寺、馬爾康、若爾蓋等地增設了固定市場和一些小型的初級市場。內蒙古自治區自一九五○年起,在農業區開始恢複和建立定期定點的小型初級市場;在牧區則通過“那達慕”大會、廟會等民族集會舉辦初級市場物資交流會。通過建立初級市場,進而發展成為設有行政領導部門、銀行、工業、商業、服務業的經濟中心。到一九六五年,邊牧獵區的經濟中心由一九五六年的30個發展到400多個。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的刷經寺、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的貝子廟已經是擁有近萬人口的草原經濟中心。目前,全國民族地區不僅建立了一批初級市場,而且不少地區的初級市場已發展為經濟中心。這對進一步發展商品生產,開展物資交流,繁榮少數民族地區經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對私營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

解放後,在少數民族地區,一方麵是商業不發達,商業網點嚴重不足;另一方麵情況又特殊,既有官僚資本商業及少數民族資本家,還有政教合一的寺院商,以及土司、頭人等民族上層商人。這就決定了在民族地區對私營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工作的特殊性。一九五四年九月,劉少奇副主席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社會主義改造,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用更多的時間和更和緩的方式逐步地去實現。”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中共中央批轉商業部、國家民委黨組《關於幾年來民族貿易工作的基本情況和對今後工作意見的報告》中提出,“有區別地、謹慎地、穩妥地逐步貫徹對私營商業的利用、限製和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據此,結合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區分為三種類型地區,對私營商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