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多渠道商品流通體係(1 / 3)

發展多渠道商品流通體係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為使生產關係同生產力的性質相適應,使流通結構與生產結構相適應,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按照建設以國營商業為主導,多種經濟形式、多種經營方式、多條流通渠道、少環節、開放式的流通體係(簡稱三多一少,下同)的要求,在擴大、增加、疏通國營商業渠道,改革供銷合作社體製,改進工農業產品購銷形式的同時,努力發展多渠道商品流通。

一、發展集體商業

粉碎“四人幫”以後,為活躍城鄉物資交流,方便生產和人民生活,並解決社會就業問題,國家采取了積極發展集體商業的方針。

首先,認真調整、落實對老集體商業即合作商店的政策。合作商店自一九五六年成立以來,走了二十多年的合作化道路,早已成為集體占有生產資料,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集體經濟組織。過去製定的有關政策,很多已不適用,需要調整,有的雖然仍適用,但需貫徹落實。一九七八年九月,國務院批轉商業部、財政部、供銷合作總社、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合作商店實行退休辦法的報告》,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有關部門又陸續發布了一些規定,逐步調整、落實了對合作商店的政策。主要內容是:(1)明確合作商店是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商業的一部分;合作商店的職工是社會主義商業職工的組成部分,是工人階級的一部分,企業內部可以建立工會組織。(2)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實行退休製度。退休時股金不退,“文化大革命”期間停發的股息按當年銀行利率補發。(3)自一九七九年起,有關部門陸續歸還平調、動用的合作商店的聯合公積金。到一九八五年底,已歸還1.2億多元,尚未歸還的還有0.59億元。(4)一九七九年起,國家取消對它的加成征稅。一九八○年十月起,將九級超額累進稅製改為與集體手工業同樣的八級累進稅製。同時,對股息由稅後列支改為稅前列支。(5)工資、福利、物資和商品供應、財務管理等,與新發展的集體商業同等對待,並統稱為集體商業。

在調整、落實對老集體商業政策的同時,積極支持其他集體商業的發展。一九七九年初,一些大、中城市的國營經濟部門以及區、縣、街道等,廣開就業門路,組織了各種集體所有製的生產、服務事業。同年七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處理當前部分人員要求複職複工回城就業等問題的通知》,同年十月國務院批轉商業部《關於當前商業工作幾點意見的報告》,都提出要積極發展集體商業、服務業。此後,其他有關部門也陸續發布了一些支持集體商業發展的規定。一九八三年四月,國務院頒發《關於城鎮集體所有製經濟若幹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其中有關集體商業的政策主要作了以下規定:(1)集體所有製商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商業的基本形式之一,與國營商業在政治上一視同仁、經濟上平等對待,國家積極鼓勵、扶持、幫助其發展。(2)經營方式應該靈活,可以集中,可以分散,或集中分散相結合;可以固定,可以流動;可以互相聯營,也可以與國營商業聯營;可以按地域聯營,也可以跨地域聯營。(3)所需計劃分配物資,建立正常供應渠道;非計劃商品,允許到各地采購,或實行廠店掛鉤;可以零售,也可以批發。(4)可向銀行開戶,辦理結算;可向銀行貸款;企業職工可以集資,實行股金分紅,年分紅額不超過集資額的15%。(5)都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實行民主管理;經營好、收益高的企業,其職工工資收入可以高於同行業國營商業職工工資收入;可以參加社會保險,逐步建立社會保險製度。(6)以安置城鎮青年就業為主的企業,或確有困難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照顧。

由於國家政策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在資金、稅收、商品、物資、場地、設備等方麵大力支持,供銷合作社以外的其他集體商業有了較快發展。一九八五年同一九七八年比較,其他集體零售商業、飲食業、服務業網點增長85%,人員增長2.43倍,零售額增長4.3倍。

二、發展個體商業

一九七五年,全國有證個體商販大約隻有8萬人。一九七七年起,個體商販逐步增加,到一九七九年底全國共有30萬人。這個時期,個體商業戶增加,主要是形勢所迫,在指導思想上並不是很明確的。一九七九年十月,國務院批轉商業部的報告提到:“在發展集體商業服務業的同時,還要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城鄉待業人員走街串巷,從事法律許可範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修理、服務性勞動。”

一九八○年八月,中共中央《關於轉發全國勞動就業會議文件的通知》明確指出:“這種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不可缺少的補充,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曆史時期內都將發揮積極作用,應當適當發展”。並要求有關部門對個體經濟積極予以支持,不得刁難、歧視。同年十月九日,財政部發出通知,決定個體商業不再執行一九六三年確定的14級全額累進稅製和加成征稅製,而改按手工業的納稅原則納稅。這一年,個體商業發展較快,到年底個體商販已達89.7萬人。但是,由於有些部門和地方仍有顧慮,限製較死,使這些地區個體商業未得到應有的發展。

一九八一年六月,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業部、糧食部、供銷合作總社、國家物資總局,根據中央領導同誌關於發展個體工商戶指示的精神,聯合發出《關於對城鎮個體工商戶貨源供應等問題的通知》。同年七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幹政策性規定》,其中,有關個體商業的主要規定是:(1)凡有城鎮正式戶口的待業青年及退休職工,均可從事個體商業、飲食業、服務業。個體商業戶必要時經批準可請一兩個幫手,技術性較強或有特殊技藝的,可以帶二、三個最多不超過5個學徒。(2)從批準之日起,計算工齡,可按行業成立個體商業協會或聯合會,可以參加社會保險,逐步建立勞保福利和退休製度。(3)所需原材料、貨源,有關部門一視同仁,統籌安排,允許自由購銷一些鮮活商品、農副土特產品,在規定經營範圍內從事城鄉運銷,但不準從事批發活動。(4)所需鋪麵、網點、場所、攤位、房屋、工具、設備等,以及在稅收、資金等方麵,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經過兩年實踐,國務院於一九八三年四月又頒發了補充規定,以後又有一些調整。改進之處主要有:(1)刑滿釋放人員、勞教解除人員,有城鎮正式戶口、有經營能力的,也可申請從事個體商業。(2)對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非計劃分配的工業品,可以從事遠途販運、批量銷售。(3)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開立帳戶。

一九八四年二月,國務院頒布《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幹規定》,其內容與城鎮個體工商業的規定基本相同,但不計算工齡。同年十月,國務院又發出《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規定凡在集鎮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及家屬,準予落常住戶口,但口糧自理。

在個體商業發展過程中,許多地區還出現一些合作經營的商業戶。一九八○年,中共中央轉發的全國勞動就業會議文件曾指出,對合作經營應大力提倡,並作了一些規定。一九八三年四月,國務院正式頒發《關於城鎮勞動合作經營的若幹規定》,其內容除與個體商業有關規定相同者外,主要還有以下幾點:(1)合作經營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的一部分,其股金、其他財物仍屬個人所有,歸合作組織統一使用、管理。(2)可以批零兼營,可以實行各種聯營。(3)工資形式可靈活多樣,年終盈餘按公積金、公益金、勞動分紅、股金分紅四個方麵分配,股金分紅最高不超過股金的15%。(4)經批準可帶學徒,最多不超過10名學徒。(5)農村戶口人員可以申請在集鎮從事合作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