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處境困難兒童狀況分析
(一)流浪兒童
自經濟改革以來,中國的社會經濟獲得了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獲得很大提高,貧困人口逐年減少。1991—1995年,扣除物價上漲,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年均增長4.5%;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實際年均增長7.7%,農村絕對貧困人口從1978年的25000萬人,減少到1993年的8000萬人,到目前下降到6500萬人,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使廣大兒童普遍受益,中國兒童的生活水平、醫療保健水平等各方麵獲得了極大提高,權益維護狀況得以改進。
但是,經濟發展帶來的利益分享並不是均勻分布的,有些地區,有些人群分享利益更多,而另一些地區,另一些人群分享利益較少,甚至對一些特殊群體的人來說,生活水平是相對下降的。在中國,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來的是:城鄉差距、地區差距、階層差距在擴大,生活在貧困鄉村地區的貧困家庭的兒童,仍處於較惡劣的生活環境之中,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需求沒有得到滿足。
經濟發展以及市場經濟取向的改革,也帶來了一些社會問題,對部分兒童生存狀況產生了一些負麵影響:從農村到城市的巨大人口流動浪潮裹挾了一部分兒童,他們離開家鄉,離開父母家庭、離開學校,在缺乏人身安全及經濟保障的環境中遊蕩;家庭不穩定的增長、離婚、再婚、單親家庭現象的增多,使一部分兒童失去了家庭應給予的關愛和照顧;社會控製的弱化及經濟犯罪現象的增多,使一些兒童成為犯罪活動的犧牲品或參與者;伴隨著城鎮改革尤其是國營企業改革的推進,城鎮失業率提高,下崗職工增多,城市中的貧困人口和貧困家庭在增長,這些家庭的子女的生活質量及求學機會常常受到家庭經濟困難的影響。市場取向的改革,引發了社會福利保障體係及政府福利政策的一係列變化,它也對許多兒童的生存狀況產生了影響,原來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城鄉二元分割的,由政府福利機構、父母工作單位、社區組織及家庭親族共同組成的針對處境困難兒童的援助保護體係受到了市場經濟的衝擊,一部分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及其兒童,既不能從原有的社會福利保障體係中獲得支持,也無經濟能力從市場中獲得幫助。
一、基本狀況規模
按照中國政府方麵的定義,流浪兒童指的是年齡在18周歲以下,離開家庭或監護人,流落於社會超過24小時,造成基本生存條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於困境中的少年兒童。根據中國民政部與其它幾個部門的聯合調查的結果,1994年至1997年期間,流浪兒童的數量在10—20萬人之間上下波動,1994年大約有10萬流浪兒童,1995年至今,流浪兒童的數量保持在15萬左右。
來源及去向。流浪兒童的流出及流入去向有著明顯的地域特征。總的流動趨勢是,從農村向城市,從經濟較落後的內地向較發達的東南部地區流動。流浪兒童中有83%是來自農村地區,主要流出地為四川(石柱、黔江、彭水)、湖南(平江、永順、新化)、安徽(金寨、霍山、潁上、壽縣)、河南(台前、高地、伊川)、山東(沂水、費縣、沂南)、貴州(織金、六枝)、廣西(懷遠、懷群、德勝)、新疆(玉田、民豐、且末)等省份,主要的流入地有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合肥、武漢、鄭州、青島等大城市、沿海發達、省會城市或交通樞紐城市。各主要流入城市所吸引的流浪兒童也具有地域特征,如:北京的流浪兒童主要來自於山東、河南、新疆等地;上海的流浪兒童主要來自於江蘇、安徽等地;廣州的流浪兒童主要來自於湖南、四川等地;鄭州的流浪兒童主要來自於西北;哈爾濱、貴陽的流浪兒童多來自本省貧困縣鄉。
構成特征。多數流浪兒童的年齡在13—15歲之間,其詳細年齡分布為:7歲以下占10%,8—12歲占23%,13—15歲占63%,16—18歲占4%.流浪兒童主要以男性為主,其性別構成為男性占70%,女性占30%.從文化程度上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5%,小學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文盲占20%.流浪兒童的家庭特征。根據廣州市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對281個流浪兒童的調查,流浪兒童父母的年齡主要集中於31—50歲期間,他們大多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活動,73.7%的流浪兒童來自農業家庭,另有22.8%來自城市小商業家庭——他們的父母可能多是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是從事小商販的流動人口,隻有3.5%的流浪兒童父母是從事其它職業的。流浪兒童父母的文化水平遠遠低於全國人口的平均水平,他們當中有27.7%是文盲,33.8%是小學文化水平,25.6%是初中文化水平,13.5%是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大約半數流浪兒童來自經濟困難的家庭,49.8%的家庭生活水平低,39.5%生活水平一般,10.7%的家庭生活水平較高。流浪兒童來自不健全家庭的比例很高,19.5%的流浪兒童來自父母一方或雙方死亡的家庭,20.7%來自父母離異或再婚的家庭,其餘的52.7%來自和睦家庭。
二、造成流浪兒童現象的原因
經濟發展不平衡及貧困問題。在中國,流浪兒童現象是伴隨著近年來的高速經濟發展和急劇社會變遷而日益凸現出來的,城鄉之間以及東南沿海地區與西北內陸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經濟收入及生活條件的劇大差異,從而拉動貧困落後地區人口大量向經濟較發達的大城市流動,多數流浪兒童是這股洪流中的一個分支,因而流浪兒童的流動走向往往與成年流動人口的流動走向是一致的。他們絕大多數是跟隨其父母、兄姐、親屬流動的,可以獲得家人親屬的照顧。但有些兒童則是自己或與同齡夥伴一起離家出來闖天下的,希望能在遠離家鄉的大城市中掙錢謀生,尋求改變生活的機會,其結果是流落街頭。他們多來自較貧困的或受災嚴重的地區,有些是經父母同意的,有些是未經父母同意。
家庭問題。另一些孩子離家流浪是由家庭問題造成的,來自城市的流浪兒童多屬於這種情況。急劇的社會變遷帶來了一些導致家庭不穩定的因素。近十餘年來,離婚率在逐步上升,單親家庭、再婚家庭日益增多,一些孩子承受不了父母離異所造成的心理上的打擊,難以適應新的家庭生活,導致其離家出走;有些離異父母不願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互相推諉責任,或者繼父母沒有善待這些孩子,也導致這些家庭不健全的孩子離家出走。市場經濟的的發展帶來的一個負麵影響是,原有的針對兒童基本生存權的社會維護體係受到了衝擊,有些父母不照顧或者無力負擔孩子的基本生活,使得他們流落街頭。在經濟改革以前,父母不撫養孩子將遭致來自鄰裏、街道居委、工作單位等各方麵的道德的譴責和行政處罰,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父母無力撫養照顧子女,上述各方麵將會幫助安置孩子的生活和就學。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區和工作單位的幹預功能在弱化,與此同時,政府有關機構所提供的幫助有時不能及時達到每一個社區,一些得不到家庭看護的兒童,因未能獲得及時幫助而流落街頭。急劇的社會變遷也導致了家庭內的代際衝突現象趨於普遍化,父母與子女在價值觀及行為方式上常常有不同意見,這尤其表現在子女的學業、管教子女的方式、金錢消費等方麵,父母對這些問題處理不當或子女過於任性都有可能導致矛盾的激化,使孩子負氣離家出走,根據學校及新聞界反映的情況,中小學生離家出走現象遠比以前要多。
教育問題。有相當一部分流浪兒童離家出走的部分原因是厭惡上學,他們想逃離學校,逃離強迫他們上學的父母,教學方式單一死板,教學內容艱深“超綱”,是中國教育體係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成功的學生將去競爭上大學的機會,但有很多的孩子適應不了這種學習生活,尤其在一些農村地區,學校對孩子們的吸引力不大,當他們輟學在家,同時又對家鄉貧困單調的生活不滿時,離家奔往大城市將是個誘人的主意。
三、政府有關法規、政策及策略
法律法規到目前為止,由人大及政府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及主要內容有:
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49條……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虐待……兒童。
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15條夫妻雙方對子女都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17條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刑法(1980年1月1日):第184條拐騙不滿14周歲的孩子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第5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公民的共同責任。第8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第29條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第38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第52條……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183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1995](42)號文件:試辦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對社會上長期流浪、無家可歸、失去正常生活、學習條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要采取保護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兒童較多的城市試辦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這項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民政部門牽頭,教委、婦聯、共青團、公安、鐵道等有關方麵協助。
《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1991年3月18日):要特別關注離異家庭的兒童保護和教育,幫助單親家庭的家長為兒童創設良好的家庭環境,妥善安排流浪兒童的生活和教育,重點扶持各省的兒童福利事業單位,使福利院有一定的康複醫療設備,並改造全部危房。……
政策及策略
民政部門是中國政府救助、保護流浪兒童的主要職能部門,國家民政部在這方麵給自己確定的職責是:每年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救助、保護網絡;培養一支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救助人員隊伍;積累經驗,創造較有效的方式來救助保護流浪兒童;依法保障流浪兒童的基本權益,使社會上的流浪兒童逐步減少。民政部門製定的戰略目標是:通過進一步發動社區參與預防、救助和保護工作、推行以家庭安置為主,政府安置為輔的辦法、建成100所設施比較完善的救助中心,力爭到本世紀末使流浪兒童由現在的15萬人次下降到5萬人次。民政部門近年來具體采取的策略是:
——開展社會宣傳和動員工作,通過電視、廣播、報刊、宣傳材料、舉辦圖片展覽、組織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引起全社會關注流浪兒童問題,宣傳國家關於保障少年兒童權益的法律和政策。
——擴建、改建、新建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的基礎設施。民政部采取鼓勵地方政府投產建設救助保護機構的拔款政策,中央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資金,同時要求地方政府配套投入更大比例的資金,到目前為止,民政部直接投入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政府投入7000多萬元人民幣,在流浪兒童較集中的地區已建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43個,另有17個中心正在建設中。上海市投入265萬元用以擴建救助保護中心。四平市、合肥市分別投入185萬元、75萬元重建救助保護中心。——在救助保護機構中提供形式多樣的救助保護服務,發展一種符合中國國情又符合流浪兒童心理和生理特點的救助保護方法。某些地區的救助保護機構已可以做到向流浪兒童提供較全麵的、質量較高的救助保護,通過一些項目的實施,使這種救助保護模式逐步向全國範圍推廣。
——在預防和治理兒童流浪問題方麵,充分發揮家庭及社區的作用,流浪兒童的安置以家庭安置為主,政府福利機構安置為輔,使流浪兒童盡早返回家庭,依托社區,采取聯保監護的辦法,促使家庭履行監護和養育子女的義務。
——對救助工作人員開展培訓活動,提高其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
——培養和擴大社會誌願者隊伍,聯合研究機構、大專院校積極參與民政部門對兒童流浪現象的成因、數量、類型、家庭背景及對他們成長和生活的長期影響問題進行監測和研究。
三、現有救助流浪兒童機構的情況
救助機構數量及救助流浪兒童數量中國的流浪兒童救助機構主要是由政府民政部門組建的,目前基本上還沒有出現民間社會團體提供的救助機構。長期以來,中國政府一直擁有一個遍布全國的收容遣送機構體係,收容遣送站一直設到縣一級,收容遣送站原來主要收容遣送流浪街頭的無業非本地戶藉的成年人,它同時也收容流落街頭的兒童,並把他們送回父母身邊,這一機構為無家可歸的兒童提供了一臨時性的庇護場所。由於這一機構的存在,在中國的城市中,沒有出現像其它發展中國家城市裏那樣大量的露宿街頭的流浪兒童。這些收容遣送機構可以向流浪兒童提供簡單的食宿和最基本的醫療服務,並幫助他們尋找和返回家庭。
90年代以來,流浪兒童數量增多,現有的收容遣送機構無力收容並遣送這麼多的流浪兒童。另外,人們也意識到,把流浪兒童與成年流浪者安置在一起對流浪兒童會產生一些不良影響。而且,現有的收容遣送機構多是5—60年代建立,房屋及設備陳舊簡陋,不能給流浪兒童提供一個條件較好的庇護場所。為此,中國民政部門投入了大量資金新建、改建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1994年民政部提出,至2000年全國將建起100所設施完備、救助功能齊全的救助保護中心,目前已有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43個,另外17個正在建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