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的經濟補償(續) 保險與改革開放(2 / 3)

保險為新技術開發、推廣運用過程中的服務作用,為完善和發展保險業務提供了契機,因為開展這類保險業務需要具有相當的知識水平和技術要求,從而有利於中國保險業向更高的水平發展。例如衛星發射保險、海上石油勘探保險、核電站保險等高科技領域的保險業務,不僅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賠償能力,而且必須具備相應的保險專業人員和技術力量。以衛星發射保險為例,人造衛星是一個精密複雜的航天器,從發射到進入軌道工作,要經受住複雜的環境考驗,如壓力變化、氣加動、加速度、振動、衝擊、噪聲、太陽輻射、粒子輻射、真空、失重、電磁環境等,衛星一經發射,任何微小的局部失誤都有可能導致整個飛行任務失敗,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航天業是知識密集、投資多、風險大的產業。中國的衛星保險,實際上是衛星發射保險,即從運載火箭點火開始到以後某一規定時間為止這一期間衛星失敗的保險。返回型遙感衛星的發射保險,是以一顆衛星(含一枚運載火箭)的價值金額作為保險金額,保險責任是全損險,即衛星或運載火箭工作不正常,造成衛星和運載火箭不可修複,或使衛星失去使用價值的,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全部賠付,保險期限一般為30天。實用通訊衛星的發射保險,是對衛星價值采用“四六”分成,保險公司承擔其價值的60%,保險責任根據衛星工作要求,除負責全部損失外,對衛星轉發器的部分損失,也負責賠償,這類衛星的保險期限一般為90天。因此,根據發射衛星的不同要求,保險公司如何明確保險標的和保險金額、劃分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限,確定保險費率及賠償處理等有關內容,需要有一定專門人員以及相應的技術條件。從一九八五年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為國內的實用通信衛星的返回遙感衛星提供保險。隨著中國航天技術的發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衛星保險服務得到了發展。一九九○年四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中國長征三號運載火箭發射亞洲一號衛星,保險金額1.2億美元。保險期限為自點火後365天,這是中國第一次承攬發射國際商用衛星。標誌著中國保險業務在衛星發射的服務範圍、承保和理賠技術等方麵跨入了一個新的高度。截止一九九二年三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共為14顆衛星提供了保險,支付賠款5.1億多元人民幣,總賠付率高達300%,為中國航天高科技持續再發展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提供了重要保障。一九九四年七月,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為香港亞太通信衛星公司的亞太一號通信衛星承保了發射及初始軌道運行財產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額分別為1.2億美元和1億英鎊。這是我國保險業第一次按國際慣例承接國際衛星保險業務。一九九五年一月,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又為香港亞太通信衛星公司承保了亞太二號通訊衛星的發射。該衛星在我國西昌衛星發射中心發射時突然爆炸,星箭全損。由於太平洋保險公司在承保與分保、技術評定、風險評估、保單設計等方麵,嚴格按國際保險市場的慣例進行,並在國際再保險市場上建立了可靠的分保渠道,使這一財產險和責任險保額分別為1.6億美元和1億英鎊的衛星保險理賠工作在短短50天內完成,極大地提高了中國保險業在國際衛星保險方麵的技術與聲譽。

三、保險促進對外貿易和對外交往

保險是深化改革,促進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擴大國際間各種交往不可缺少的環節。中國擴大對外開放,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有大量的外彙資金,開展國際保險業務是取得外彙收入的一條重要途徑。在對外貿易中,無論是進口貿易,還是出口貿易,都必須保險,這屬於國際慣例。貨物的成本價、保險費和運費,構成當今國際貿易和商品價格的三要素。在國際結算中,保險單與信用證相結合,是必備的業務文件之一。現代保險已是一項國際性的事業,因為災害與風險的發生往往跨越國界和超越意識形態的範圍,這決定了保險不可能是某一國家和地區的事業,必然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中國曆來重視保險在對外貿易和對外交往中的重要作用。一九五九年停辦保險業務時,仍然保留了涉外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全麵恢複國內業務以後,在原有的基礎上大力發展涉外保險業務,在商品進出口貿易、技術引進、勞務輸出、旅遊、合資合作經營等領域,開辦了各種保險業務,提供保險保障,促進了中國對外貿易和對外交往的發展。

(一)開辦各類險種,提供保險服務,促進外貿和對外交往的發展。根據中國的國情和改革開放的需要,為促進外貿,改善中國投資環境,吸引外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相應開辦了一係列的險種,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有:出口信用保險,三資企業保險等。出口信用保險最早出現於歐洲,目前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辦出口信用保險。該險種承保的是在以信用方式出口商品時,由於買方破產,拖欠貨款,違約等,使出口合同的履行受阻,而給出口人或銀行帶來經濟損失。但由於出口信用風險金額大,期限長,一般的商業保險公司都不敢承擔。世界各國普遍采取政府介入經營的做法,中國過去長期實行對外貿易由國家統一經營,盈虧由中央財政包幹的做法,自然沒有舉辦出口信用保險的必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外貿體製改革,地方外彙包幹和推行經營承包責任製,出口單位的競爭意識和風險感普遍增強,要求開辦出口信用保險的呼聲日益強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於一九八八年設立出口信用保險部,專門負責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國務院決定,機電產品出口信用保險從一九八九年起在小範圍內試行。在3年時間裏,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積極籌措和落實信用保險賠款準備金,製訂和完善一整套承保、申報、審批、理賠和追償辦法,拓寬國家風險,商業風險信息渠道,建立了適應出口信用保險管理需要的有關製度,在積累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已開始試辦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截止一九九二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已先後在全國38個省、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試辦,共承擔200多家外貿工貿公司和有出口信用權的企業向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3000多家客商的出口業務,累計承擔的外彙風險責任超過6億美元。對提高出口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開拓新市場,擴大中國產品特別是機電產品的出口,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