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歐國家經濟轉軌 經濟轉軌曆程(1 / 3)

中東歐國家經濟轉軌 經濟轉軌曆程

一、經濟轉軌的重要進展

據聯合國歐洲委員會關於中東歐國家經濟情況的報告,1995年中東歐國家國內生產總值恢複到1989年水平的百分比分別為:波蘭98.5%、斯洛文尼亞89.3%、匈牙利85.5%、捷克84.8%、羅馬尼亞84.5%、斯洛伐克83%、保加利亞76.5%、阿爾巴尼亞74.2%、克羅地亞62.5%、馬其頓52.9%、南斯拉夫49.5%。1996年波蘭國內生產總值已基本接近1989年政局變化時的水平。這顯示了中東歐國家7年來經濟轉軌取得進展和成效的綜合指標和水平。下麵將具體總結並分析經濟轉軌的主要進展。

(一)開始走出某些理論誤區,以較清醒的頭腦和較現實的態度對待和處理經濟轉軌的一些重大問題

近幾年來,經濟轉軌的現實迫使中東歐國家各黨派和學者普遍對幾年的經濟轉軌曆程進行反思,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有:國家經濟幹預問題、私有化問題、采用“休克療法”問題和實行全麵緊縮政策問題等。對一些問題的認識普遍取得了共識並已開始賦諸實際行動。

1、開始走出第一個理論誤區:市場無所不能,放棄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在經濟轉軌的頭幾年中東歐國家的激進派認為,在幾十年的中央計劃經濟體製下,國家對經濟過多的幹預造成經濟效益差和人民生活水平低等諸多問題,而西方的市場經濟顯示出巨大優越性。所以要實行“純市場經濟”和“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經濟轉軌就是糾正過去國家幹預過多的問題,不要國家幹預。糾正的辦法就是政府從經濟生活中“脫身”,取消國家計劃機構,甚至反對在轉軌過程中國家製定轉軌戰略規劃。這樣的理論和政策在不同程度上使經濟陷入混亂、無序和自由放任的狀態,加劇了以生產連年大幅度下降和高通貨膨脹現象為突出特征的經濟危機。幾年來經濟轉軌的現實使他們開始醒悟。前波蘭財政部副部長布魯斯說:“在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國家實行不幹預政策是不適宜的。在訴諸中央計劃之下的錯誤的誘惑是強烈的。但是這種可能性不能作為在過渡時期反對政府幹預的理由。”

1995年10月21日前羅馬尼亞總統伊利埃斯庫在“羅馬尼亞社會的現狀和未來”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指出:“轉軌初期,我們受到來自反對派等各方麵的壓力,許多人主張放棄國家對經濟的幹預作用。為了減少向市場經濟轉軌給我國社會和人民造成的痛苦,減少改革的代價,我們必須正視和重新評價國家的作用。在我國,國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實際上是在私有化尚未開始進行,經濟轉軌尚未真正起步時國家的職能被減少到隻能為人們提供社會保障這一點上。事實證明,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過激做法,對經濟轉軌采取完全放任自流的態度和對一切都高度控製的做法都是不客觀的和對經濟轉軌沒有好處。目前,我們的任務是加強國家機構的職能和作用。”

保加利亞社會黨在1994年底上台後也強調國家要積極參與經濟生活,加強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社會黨政府認為,向市場經濟過渡要求政府機構調節各部門部的行為,政府與各部門部共同製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優先發展政策,政府應當為此創造條件,監督幫助部門部實現這些政策。保加利亞政府還重新設立了經濟發展部。保加利亞民主力量聯盟是劇變後極力推行自由市場經濟和激進轉軌政策的右翼政黨,在1996年底重新上台後宣稱,改行社會市場經濟。

2、開始走出第二個理論誤區:建立私有製的單一所有製結構,私有化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經濟轉軌初期,中東歐國家的激進派認為,在計劃經濟體製時期國家所有製作為無主的財產是造成效益低下的又一個重要原因。私有製是效益最高的所有製形式,市場經濟是以傳統的私有製為基礎,所以要通過私有化建立私有製的單一所有製結構,還提出“全麵私有化”和“徹底私有化”的口號。激進派還認為私有化是通往市場經濟的必要之路和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但現實是國有製比重太大,資金嚴重緊缺。私有化步履艱難的狀況使更多的人認識到,就是在西方發達國家國有製和混合所有製也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所有製轉軌的目標是把單一公有製或從國有製占統治地位的所有製結構改造成國有、私有、合作社所有和各種股份製等多種所有製並存的混合所有製結構。這意味著,私有化不是私有製化,在未來的市場經濟中國有製也應當有它的地位和作用。1993年後以波蘭為代表的大部分中東歐國家把國有製比重調整為20-40%左右。與此同時,在實際操作上放慢了私有化速度,在國有企業具體私有化時采取更為慎重的做法。

(二)經濟管理的法律體係已基本形成,規範著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和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標準

中東歐各國都強調,第一,向市場經濟轉軌,必須製定係列法律作為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支柱;第二,為了盡快實現與歐洲一體化,經濟轉軌和經濟發展戰略目標,不但首先要在立法方麵與歐洲法製接軌,而且各個部、機關和企業也必須按照歐洲標準製定自己的改造計劃。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它們參考歐盟主要國家的有關法律,製定了憲法、私有化法、農業土地使用及其歸還法、商業法、公司法、預算法、外國投資法、會計法、銀行法、解決呆帳貸款法、證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破產法和財產歸還法,等等。從而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體係已基本形成,並開始成為規範市場主體和有關部門經濟行為的依據。這些法律在經濟轉軌進程中對保證市場機製的正常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以分散所有權和分割產權為核心的所有製改造取得重大進展

1、所有製結構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中東歐國家在“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後,國有企業(包括集體所有製)比重大大下降,私有製企業達30-40%左右不等,形成了國有和混合所有三分天下的局麵。

(1)從所有製改造進度和資產狀況看。劇變前,大部分中東歐國家公有製資產比重為80-90%左右,有些部門達100%。幾年來,國有資產比重大大減少,私有資產迅速增長。例如,波蘭:1990年8月共有國有企業8,600家,從那時到1996年底,已改造完的國有企業有5,592家,占國有企業總數的64%,截止1996年初,私有製企業總數占32%。捷克:據捷私有化部長斯卡利斯基於1966年初宣布,捷大規模私有化工作已基本結束。改造成混合所有製和私有製的企業占80%。匈牙利:據匈牙利統計局資料,到1995年上半年在所有製結構中國有資產比重占50%,國內私人資產比重占30-35%,外國資產占10-13%,自治政府所屬比重占4-6%。南聯盟:到1995年上半年已對國家經濟部門的77%的固定資產進行了改造,在已實現所有製改造的企業裏就業的46萬職工中,80%的職工購買了本企業的股份。

(2)從所有製部門結構看。經過幾年的改造,目前私有製比重較大的部門是零售商業、服務行業、餐飲、旅遊、建築、汽車運輸和副食品加工工業等,而在能源、動力、鐵路、電訊和軍工等國家自然壟斷部門改造成私有和混合所有的比重較小。

(3)從產值狀況看。劇變前,大部分中東歐國家公有製部門創造的產值占75-90%左右。隨著國有企業改造的進展,私有製企業的產值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越來越大。1995年它們私有製產值(中東歐國家一般把國有股份占50%以下的企業列為私有製企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分別為:捷克65%、斯洛伐克61.9%、波蘭60%(1989年為25%)、匈牙利55%、斯洛文尼亞41%、保加利亞41%、羅馬尼亞37%。

1995年在一些部門的私有製產值的比重為:波蘭:零售商業89%、建築業86%、運輸業43%、工業38%。斯洛伐克:零售商業92%、建築業80%、工業64.6%。羅馬尼亞:零售商業69.3%、建築業50.5%、服務行業44.3%、工業12%。

2、企業實現公司化和股份化,經營形式多樣化和規範化並確立了法人主體地位。劇變前,中東歐國家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製企業基本由國家按計劃經濟方式管理。幾年來,通過私有化發生了以下變化:第一,企業已實現公司化和股份化。中東歐各國都建立起各種形式的股份公司。公司法人主體地位和法人財產權得到了確立。公司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擁有了在市場競爭的主體地位。這是與改造前的國有企業的根本區別。第二,企業經營形式多樣化。中東歐各國把一定數量的公有製企業或設施通過各種形式的租賃、承包或通過簽訂經營合同,交給集體、個人經營或外國公司經營。從而改變了企業由國家經營的單一形式並因此提高了經濟效益。第三,國有企業改造成各種公司後,企業與國家的關係發生了變化,國家與公司的關係以股權為紐帶,國家作為股東不再對公司行使其他股東所沒有的權力;第四,隨著企業行為的重要法規,例如,《公司法》和《會計法》的實施,新的財產核算體係逐步建立,企業的經營逐步規範化。

3、開始產權製度的改革。在市場實現自由化後,中東歐國家分三步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造。第一步,把企業推向市場,取消國家對國有企業的補貼;第二步,通過“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大規模地分散國有企業的所有權,這加強了國有企業的競爭,改善了國有企業的效益。第三步,開始對國有企業產權進行分割。目前,在中東歐國家的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股份公司)已有較大的資產使用權、收益權、支配權和處置權。例如,在波蘭一些參與“大眾私有化”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的股份由國民投資基金會掌握,國民投資基金會委托管理公司對這些企業進行管理。管理公司對由它管理的企業的資產不僅具有管理權和收益權,而且擁有資產處置處,可以把由它管理的國有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出售給國內外的投資者。這將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