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別證券商的陷阱
證券商是證券市場的中堅力量。他們和股票投資者的接觸最多,是許多投資者參與市場的中介。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法律對他們的限製也特別多,證券法對其違法行為也做了規定,以避免證券商進行各種非法活動,以保證市場有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但由於絕大部分股票投資者都是業餘的,無法時時看著交易所的行情變化,很多事情隻能通過電話從經紀人那裏獲知,而且交易也常在電話裏通過證券商完成,因此容易給一些作風不正的經紀人造成各種可乘之機。經紀人經常設置的陷阱有以下幾種:
欺瞞客戶的欺詐行為
正因為券商受客戶之委托做交易,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所以客戶才授予經紀人許多種權力。而一旦這種信任建立在單方麵的基礎之上,市場秩序就將被打亂。
證券商欺瞞客戶就是指證券商為謀私利而侵害其委托人的權益。具體表現包括經紀人食價,擅自動用客戶的資金等。這些都是證券法73條規定的禁止證券商欺瞞客戶的欺詐行為。下邊分別介紹幾種常見的情況:
“空麻袋背”是中國股民形容違規操作的經紀人的一句話。這是指某些證券商拿客戶的資金和股票做自營。當他們看到某種股票價格很高時,擅自把客戶的股票賣出,等到價格下降之後再買回一些以補回空缺。這樣從帳麵上看,客戶的股票還“原封不動”地在那放著,實際上這些股票早已是下過“海”、滾了一身利回來的股票,其差價早已叫證券商吞掉了。當然證券商這麼做並不能完全掩人耳目,細心的客戶若時常看看自己的帳戶,會發現自己不知道的成交記錄。隻可惜他們中許多人沒鬧明白自己的錢是證券商在掌握,這些奇怪交易是證券商在自謀利潤。“空麻袋背”中還有一種情況是證券商在代買入後,見股價上升便據為己有,待股價高漲後拋出,然後再把客戶資金帳戶的缺口填上。告訴客戶的卻是並未買到此種股票,其目的也在於獨吞其利。
證券商欺瞞客戶的手段可謂多樣。幾年前,鄭州市證券公司的異地交易騙局就是典型一例。當時《鄭州晚報》曾在頭版登出一條激動人心的消息:鄭州、深圳異地股票交易即將開通,本地居民可通過鄭州市證券公司及時了解深市變化,並可進行異地同步交易。同時《鄭州晚報》也稱市證券公司已取得深交所會員資格,並要求所有委托深圳股票買賣的單位都要在市證券公司辦理托管和過戶手續。此消息一傳出,短短三天內,鄭州市民就注入資金500多萬元。可眾多股民在進行多次交易後發現市證券公司無論是在顯示行情還是在受委托成交方麵都並不與深交所同步。最後股民們發現市證券公司在深交所根本沒有會員資格,“同步”隻是一場騙局。而許多股民卻因為證券商的不同步交易錯失時機,未能在較高價位將股票拋出。因此股民選擇證券商時要特別慎重。
在證券商為股民設下的陷阱中還有最低價和最高價的陷阱,也就是所謂的食價。
投資者由於受很多條件的限製,許多人無法打電話到交易所問價和落盤(即委托證券經紀商做出買賣交易),而經常是看到當日傳播媒介中的行情,發現有合適機會,就全權委托證券經紀商代為買進或賣出。而在電話委托後,由於各種原因,投資者往往很少核實交易的執行情況,這容易給證券經紀商造成各種可乘之機,證券經紀商可能在當日交易完成之後,參看當日股票的買賣價格向客戶作出回複,使客戶在買入時以當天最高價付款,而在賣出時隻拿到最低價。
最後再介紹一種證券商欺瞞客戶的手段——利用客戶的全權委托,做許多不必要的買賣。這種頻繁的買賣活動並不是出於對客戶的利益的考慮,而是為了賺取手續費。
濫調價位
濫調價位是指采用人為方法,使股票價格不正常地上升,陷於“高處不勝寒”的境地,最後使一些不明真相的投資者飽受“套牢”之苦。
1992年,中創上海證券交易部因濫調價位而受到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處罰。
1992年5月11日上午,上海證券交易所閉市的一分多鍾前,延中實業股票還不斷地以每股209元的價格成交,當時隻需報入每股209元的買入價,就能買到延中股票,但中國新技術創業公司上海證券部場內的46號席位卻為一客戶輸入了每股220元的買入價,經電腦競價,以214.25元的價格成交,並做為當天的收盤價。
具備一些股票常識的人都能看出,這是一起嚴重的違紀行為,它將會使一些股民認為延中股票上漲很快而盲目跟進,因此證券交易所決定修正5月11日延中股票的收盤價,取該筆交易的前一筆交易價210元作為當天的收盤價,並封閉該客戶的帳戶,對辦理該筆交易的中創上海證券交易部進行相應的處罰。
透支交易
由於我國的股票市場還很不規範,許多投機者也利用證券商把自己資金卡上的少量資金進行放大,買賣股票。這種種投機行為使得巨額透支成為股市上危險的黑洞,加大了股市的風險。且容易造成一種惡性循環。對證券商來說,透支做股票交易的失敗隻能使其自食惡果。無論是麵對負債累累的透支大戶,還是證券商自營的失敗,他們都隻能“牙齒打落往肚子裏吞”。因為他們搞的是違法行為,自然沒有膽量公開,也找不到人來賠償他們的損失,所以他們隻好再次將目光投向股市,企圖以更大規模的交易來彌補上一次的損失。透支方麵比較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1996年在深圳某證券公司上海營業部發生的一場騷亂。事情的起因就是這天有新股上網發行,一些股民準備申購。但該證券公司前幾天剛向交易所透支了一筆錢,若今天再透支用來申購新股,很可能事情會敗露。因此,公司希望股民先不要申購新股,待當日二級市場的資金退出來以後再說。公司的這種做法讓股民們十分憤慨,紛紛要求提款到別處去申購,因此秩序大亂。這隻是1996年眾多股市違規透支案件中的一件,它屬於證券商為獲取超額利潤而利用自己的便利條件,違法挪用股民存款入市的欺詐行為。《證券法》實施後,此種欺詐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