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義經濟學說
政府幹預的兩種形式
我們的討論已接近了尾聲。下麵將根據我們的計劃,從原則上而不是從細節上討論政府的職權範圍,也就是討論這樣的問題,即除了政府必須行使的那些職能外,政府對社會生活的幹預可以或應該擴大到什麼範圍。這是當今爭論得最為熱烈的問題,不過,爭論主要集中在若幹點上,隻是偶爾涉及這個問題的其他方麵。固然,那些討論過具體政府幹預問題(例如國家是應該實施宗教教育還是世俗教育,是否應限定勞動時間,是否應該向窮人提供救濟,等等)的人,也常常作一般性論證,遠遠超出就事論事的範圍,從而或者表現出讚成自由放任的強烈傾向,或者表現出讚成政府幹預的強烈傾向但是他們卻很少告訴人們,也很少在心裏明確決定,他們將把自己讚成的原則推進到什麼程度。支持政府幹預的人,隻是滿足於堅持說,隻要幹預是有用的,政府就有權也有職責進行幹預;而屬於自由放任學派的人們,則力圖明確限定政府的職權範圍,往往把府政的職權範圍限定為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使其免受暴力和欺詐的危害,但如果仔細想一想的話,無論他們自己還是其他人都不會同意這種限定,因為正如前麵某一章 已經指出的,它排除了某些必不可少的、為人們一致承認的政府職責。
我們認為,對於上述問題無法給予一般性的回答。因而我們並不是要填補一般理論上的空白,而隻是力圖從一種最為廣泛的觀點考察一下政府幹預的利弊得失,以對解決這類問題有所幫助。
首先,我們應區分兩種政府幹預,這兩種幹預雖然都與同一問題有關,但所具有的性質和所帶來的結果卻有很大不同。政府幹預可以擴展到對個人自由加以限製。政府可以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情,或規定沒有它的允許就不能做某些事情;也可以規定所有人必須做某些事情,或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做那些可做可不做的事情。這就是所謂命令式的政府幹預。還有另外一種幹預,可以稱為非命令式的,也就是說,政府不發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給予勸告和傳播信息(這是一種政府本來可以加以廣泛利用但實際上卻很少采用的方法);或者,政府允許個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標,不幹預他們,但並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給個人去做,而是也設立自己的機構來做同樣的事情。因此,設立國教是一回事,不寬容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人則是另一回事。建立中小學或大學是一回事,規定所有教師都必須得到政府批準則是另一回事。政府可以建立國家銀行或官辦工廠,但它們並不壟斷銀行業或製造業,除官辦的外,還有私營銀行或工廠。政府可以設立郵政局,但並不禁用其他方式投遞信件。政府可以有自己的土木工程師隊伍,但也允許人們自由從事土木工程師這一職業。政府可以建立公立醫院,但並不限製私人開業行醫。第二節 反對政府幹預的理由:幹預本身是強製性的,課征幹預所需的稅款也是強製性的。讀者一眼就可以看出,同非命令式的政府幹預相比,命令式的政府幹預所具有的正當活動範圍要小得多。在任何情況下,都得有大得多的必要性作為前提,命令式的幹預才是正當的;與此同時,在人類生活的很大範圍內,必須毫無保留地、無條件地排除命令式的幹預。無論我們信奉什麼樣的社會聯合理論,也無論我們生活在什麼製度下,每個人都享有一活動範圍,這一範圍是政府不應加以侵犯的,無論是一個人的政府、少數人的政府,還是多數人的政府,都不應對其加以侵犯。每一個已經成年的人,都應有一部分生活不受任何其他人或公眾全體的控製。隻要是稍許尊重人類自由和尊嚴的人都不會懷疑,人類生活中確實應該有這樣一種受到保護的、不受幹預的神聖空間。需要加以確定的隻是,界限應該劃在哪裏,這種保留地應包括多大的生活範圍。我們認為,一切隻與個人內部和外部生活有關、不影響他人利益或隻是通過道德示範作用影響他人的那些部分,都應包括在內。我們認為,在內心意識即思想和感情領域,以及在隻涉及個人,也就是說不影響他人,或至少不會給他人帶來痛苦或害處的外部行為領域,應允許所有人,特別是允許那些有思想、有教養的人,盡管發表關於善惡美醜的意見,隻是不允許用非法的脅迫手段或法律手段強迫他人附同。
即使就影響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為來說,那些主張用法律禁止這類行為的人,也總是有義務講明理由。僅僅推測這類行為會損害他人,並不能成為法律幹預個人自由的理由。使人不能做自己想做的事,或不能根據自己的意願行事,不僅總是使人不痛快,而且還常常甚至會阻礙身心方麵的某些感覺或行動機能的發展;如果個人的良心遭受法律的限製,不能自由發展,那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就會陷入受奴役的狀態。除非絕對必要,除非能被一般人所接受,除非一般人已經相信或能夠使他們相信,所禁止的事情是他們應該痛恨的事情,否則,不管能帶來多大的好處,也沒有理由頒布禁令。
不限製個人自由的政府幹預情形則有所不同。當政府想辦法達到某一目的,而又允許個人采用他們認為更好的其他方法達到這一目的時,自由便沒有受到侵犯,也沒有對自由施加令人討厭、又使人墮落的限製。在這種情況下,反對政府幹預的一主要理由也就不複存在了。不過,在政府的幾乎所有幹預活動中,有一件事情是強製性的,那就是政府必須有經費才能進行幹預。而經費則來自稅收;或者即使來自公共財產,它們仍然是強製課稅的原因,因為如果把公共財產的年收益賣掉,便可以免除一部分賦稅。與此同時,為了防止逃稅漏稅,必須花很多錢采取預防措施和實行嚴厲的限製,由此而大大加重了強製性賦稅所固有的那些缺陷。
政府職能的增加會增加政府的權力和影響
反對政府幹預的第二條理由是,每增加一項政府職能,都會增加一分政府的權力,無論是就政府的權威來說,還是就政府的影響來說,都是如此。至少在英國,人們已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對政治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性。但近來,許多人卻傾向於認為,隻有當政府組織得很糟糕,不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墮落成為某個階級或某些階級的工具時,才有必要限製政府的權力;而對於充分代表民意的政府,則應賦予統治國民的權力,因為這種政府擁有的權力隻不過是國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權力。如果這裏所說的國民指的實際上不僅僅是大多數國民,如果少數國民隻是有可能壓迫他人,而自己不會遭受壓迫,那麼上麵的看法也許是正確的。然而,經驗證明,即便是大多數人選舉出來的當權者,也和寡頭統治集團一樣,當他們認為能夠得到民眾支持時,便很容易濫用權力,很容易非法侵犯個人生活的自由。公眾全體很容易把其狹隘的利益觀,把其抽象的觀念,甚至把其愛好,作為法律強加給個人,使個人受到約束。在當前的文明程度下,個人以民眾的名義行使的權力,很容易成為社會上唯一實在的權力,因而特別需要堅決保護每個人思想、言論和行為的獨立,以維護人類精神的創造性和每個人的個性,因為這種創造性和個性是所有真正進步的唯一源泉,是使人類遠遠優越於動物的最重要的品質。因此,在民主政體下同在任何其他政體下一樣,都應謹慎防止政府擴大幹預範圍、行使不必要的權力的傾向。這一點在民主政體下也許比在任何其他政體下都更為重要,因為在公眾輿論享有至高無土地位的地方,遭受至高無上的輿論壓迫的個人,不象在大多數其他情形下那樣,可以找到發泄不滿的對象,或至少找到同情自己的人。
政府職能的增加會增加政府的工作和責任
反對政府幹預的第三條理由,依據的是分工原則。每增加一項政府職能,就會給已經責任過重的政府增加一項新工作。其結果自然是,大多數事情都辦得很糟許多事情根本無人辦,因為政府要辦就得往後拖,而拖延也就等於不辦,一些較為麻煩而不顯眼的工作不是被拖延就是被忽視,而且總能為拖延找到理由,與此同時,行政領導的腦子裏則一團糟地塞滿了瑣碎的小事,沒有時間也沒有精力來考慮國家的大事或考慮進行更大規模的社會改良。
但是,這些實際存在而又很嚴重的弊害,與其說是政府肩負的責任過多和過重造成的,還不如說是政府組織得不好造成的。政政並不是某個官吏或某些官吏的名稱,而是可以在其內部實行各種各樣分工的行政機構。隻有不實行分工的政府才會帶來大量上述那種弊害,例如歐洲大陸一些國家的政府就不實行分工,在這些政府中,七、八個被稱為大臣的人住在首都,但卻要求全國的所有公務都得由他們點頭批準。如果在一個國家之內,政府職能被適當地分配給中央政府官員和地方政府官員共同承擔,如果中央政府被分成足夠數目的部,那麼就能夠把上述那些弊害減少到可以控製的範圍內。在英國,當國會認為有必要授予政府監督和部分控製鐵路的權力時,它不是把鐵路劃歸內政部管,而是設立了鐵路委員會。當國會決定讓中央政府來監督管理濟貧事業時,它設立了濟貧法委員會。世界上幾乎沒有哪個國家象美國的一些州,特別是新英格蘭各州那樣,把那麼多的職責交給政府官員去行使,而且公務方麵的這種分工是非常徹底的;這些官員大都各有各的上司,除受市民選票的裁定和對法庭負有民事和刑事責任外,便可以自由行使職責。
毫無疑問,一個良好的政府所必須具備的條仲是,其行政首腦,無論是永久性的還是暫時性的,都應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各種利害關係具有總的、全局性的調節控製權。但是,隻要行政機器運轉靈活自如,就應使下屬,並盡量使地方官吏不僅有執行具體公務的權力,而且有決定具體事務的權力,隻要下屬的行為不觸犯法律,就應使他們隻對行為的結果負責,而不是對行為本身負責。良好的政府還應最有效地確保誠實而有才幹的人得到任命;應為官吏的晉升開辟廣闊道路;應使各級官吏享有較為廣泛的行動自由,從而使最高一級的官吏能集中精力考慮各自管轄範圍內的總體利益;如果做到了所有這一切,政府在那些適合它承擔工作的方麵也許就不會感到負擔過重了,盡管如果政府承擔不適合它做的工作,負擔過重仍舊會帶來嚴重的弊害。
私人經營
雖然組織得較好的政府會使人們不再那麼強烈地反對增加政府的職責,但即使如此,在所有較為文明的社會,政府插手做的絕大多數事情,還是不如由或者讓具有最大利害關係的個人來做得那麼好。其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一句人們常說的話中相當精確地道了出來:個人要比政府更了解自己的事情和利益,並能更好地照顧自己的事情和利益。這句話對於生活中的絕大部分事情來說都是正確的,因而在所有適用於這句話的方麵,各種政府幹預都應受到譴責。例如,政府是經營不好工商業的,這一點可用以下事實來證明,在個人具有足夠的創業精神和能得到全部必要手段的那些方麵,政府幾乎無法與個人展開競爭。盡管政府消息靈通,資金雄厚,能在市場上雇用到最有才幹的人,但所有這些卻不足以抵消它的一個巨大弱點,即它不那麼關心經營的結果。
而且,應該記住,盡管政府在智力和知識方麵要強於某一個人,但它肯定不如全體個人。在幹某一件事時,政府隻能雇用全國一部分有學識、有才幹的人。即使政府在招聘人才做某一工作時隻以適合與否為條件,在政府招聘的人才以外,必定還有不少同樣適合做此項工作的人,在個人經營製度下,這種工作常常會很自然地由這些人來做,因為他們能比別人更好,更省錢地做這項工作。既然如此,就很顯然,排斥甚或取消個人經營的政府要麼是用較差的手段取代了較優的手段,要麼至少是用其自己完成工作的方式取代了許許多多同樣合格的人會采用的各種各樣的方式,而各種方法的相互競爭要遠比方法的劃一更有利於進步和改良。
民眾的共同行動
我們最後要談的,是反對擴大政府幹預的一個最強有力的理由。即便政府能把全國最有學識和才幹的人都網羅到各個部門內,很大一部分社會事務仍應該留給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去做。生活中的事務,乃是對人民進行實際教育的最主要部分;書本和學校教育固然是極為必要的,也是極為有益的,但如果沒有實際生活的教育,卻不足以使人們能很好地處理事務,不足以使手段適合於目的。學校教育隻是提高智力的必要手段之一;另一幾乎同樣必不可少的手段,就是積極運用自己的各種活動能力,如勞動能力、發明能力、判斷能力、自製能力等,而對這些能力的自然刺激則是生活中的困難。不應把這種理論與一種洋洋自得的樂觀主義相混淆,這種理論把生活中的困難看作是好事情,認為生活中的困難可以使人養成與這些困難作鬥爭的各種品質。隻是因為存在著困難,與困難作鬥爭翎品質才有價值。實際上,我們應該使人類生活盡量減少困難,而不應象狩獵者為了練習追捕而不殺獵物那樣把許多困難保留下來。但是,因為生活對實際才能和判斷力的需要隻會減少,而無論如何不會完全消失,所以重要的是不僅應在少數傑出人物中而且應在全體人民中培養上述能力,並且應該較為多樣化地、較為全麵地培養這種能力,而不是象大多數人那樣隻是在狹隘的個人利益範圍內培養這種能力。如果一個民族沒有養成為集體利益而自覺行動的習慣,如果一個民族一遇到與共同利益有關的事情就習慣地依賴於政府發命令或采取措施,如果一個民族總是盼望政府為他們做好每件事情,而自己隻做習慣性的工作和例行的工作,那麼該民族的能力就隻發揮了一半,該民族所受的教育就在一極為重要的方麵存在著缺陷。
在全體國民中通過實際運用而培養出來的能力,是國家最為寶貴的財富之一,即使國家的大小官吏已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仍需要在全體國民中培養此種能力。對於人類的幸福來說,最為危險的情形莫過於,隻是統治集團具有較高水平的知識和才能,而統治集團以外的人則既無知識又無才能。這樣一種製度要比任何其他製度都更為全麵地體現了專製主義思想,因為它使那些已經掌權的人享有較高的知識水平,使他們掌握了統治人民的另一件武器。這種製度就如同牧羊人照著羊群,但卻不關心羊的肥壯與否那樣,由此而會造成人與其他動物之間在機體上的那種巨大差別。防止政治奴役的唯一保障,就是在被統治者中間傳播知識,使他們充滿活力,具有公益精神,以此約束統治者。經驗證明,要使上麵所說的那些能力永遠保持足夠高的水平,是極為困難的,而且隨著文明程度和所受到的保障程度的提高,隨著人們以前隻能依靠自己的體力、技巧和勇氣來對付的艱難困苦和危險一個個地被消除,保持上述能力的困難還會增加。所以極為重要的是,所有社會階層,包括最低賤的階層在內,都應有許多自己必須親自做的事情,都應使他們在這方麵盡可能多地運用智慧和德行,政府不僅應把與個人有關的事情盡可能留給個人去做,而且還應該允許或毋寧說鼓勵個人盡可能多地通過自願合作來處理他們共同的事務,因為大家商量和處理集體事務:可以很好地培養公益精神,有效地產生處理公眾事務的智慧,而這種公益精神和智慧一向被看作是自由國家的人民所具有的特殊品質。
民主製度如果不在小事情上貫徹民主原則,而隻在中央政府一級實行民主原則,則不僅不會保障政治自由,反而會造成一種完全相反的氣氛,致使社會最底層的人也對政治統治權懷有欲望和野心。在一些國家,人民所渴望的是不受暴政的統治,而在另一些國家,人民所渴望的則僅僅是人人享有實施暴政的平等機會。不幸的是,對於人類來說,後一種渴望同前一種渴望一樣是非常自然的,而且在許多情況下,甚至在文明國家,後一種渴望要遠比前一種渴望更常見。隨著人民逐漸習慣於通過自己的積極幹預來處理自己的事務,而不是把事情留給政府去做,他們就會渴望消滅暴政,而不是渴望實施暴政:另一方麵,如果所有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都來自政府,個人總是習慣於受政府的監督和指導,那麼民主製度在人們心中培養的就不是對自由的渴望,而是對權力和地位的無限貪欲,人們的聰明才智就不會用在正經事情上,而是用來勾心鬥角,爭名逐利。
自由放任原則
以上所述是主張把政府對社會事務的幹預限製在最小範圍的主要一般性理由。幾乎沒有人會懷疑這些理由的有效性,因而在所有情況下,都應由主張政府幹預的人而不是反對政府幹預的人來證明自己有理由。總之,一般應實行自由放證原則,除非某種巨大利益要求違背這一原則,否則,違背這一原則必然會帶來弊害。
但是,迄今為止,即使在最明白不過地適用於上述原則的場合,政府仍違背這一原則行事,違背之嚴重,是後人也許無法想象的。迪諾耶先生的描述,可以使人對此有些了解。他對法國舊政府遵照幹預和控製的法律精神限製工業活動的情況作了如下描述:
“國家對製造業的控製是毫無限製,極為專橫的。它無所顧忌地隨意處置製造業者的資源。誰可以辦廠,應核生產什麼,應使用什麼原料,應采用什麼工藝,應采用什麼樣的生產方式,這一切都由國家來決定。僅僅把事情做好,或做得較好,是不夠的,還必須按規定去做。誰都知道1670年的那項法規規定,凡不符合規定的商品,一律沒收,並連同製造者的姓名展覽示眾,如若再犯,則連同廠主的姓名也一起展覽示眾。人們必須時刻留意的,不是消費者的喜好,而是法律的命令。而命令則由許許多多檢查官、專員、管理人、陪審員和監護人來執行。一旦不符合規定,機器使被拆除,產品便被燒毀,因而改進受到處罰,發明者被罰款。而且對國內銷費的產品和出口產品有不同的規定。手藝人既不能為自己選擇安身立業的地點,也不能在所有季節為所有顧客工作。1700年3月30日頒布的一道法令,限定18個城鎮為可以紡織長統襪的地點。1723年6月18日頒布的.一道法令命令會昂的製造業者從7月裏日到9月15日暫時關閉他們的工廠,以幫助收割。路易十四因為要為盧浮宮修建柱廊,曾禁止一切私人擅自雇用建築工人,違者罰款一萬利佛爾,並禁止建築工人為私人幹活,初犯判處監禁,再犯則判處苦役。”
吉倫特派大臣羅朗的證詞告訴我們,以上規定以及與此相類似的規定決非一紙空文。這種多管閑事而刁難人的幹預一直延續到法國大革命爆發時為止。羅朗說:“我們親眼看到80件、90件、100件棉織品或毛織品被剪碎,然後被完全銷毀。許多年來,每個星期我們都能看到類似的情景。我們看到製造品被沒收;製造商被課以很重的罰金;一些紡織品在趕集的日子被當眾焚毀;另一些則被展覽示眾,上麵標著製造商的名字,並威脅製造商,如果再犯,則將其本人也綁到公共場所示眾。所有這些都是按照現行的法規或內閣的命令做的,是我們在魯昂親眼看到的。究竟犯了什麼罪,要給以如此殘酷的處罰?難道就因為所使用的原料或紡織品的質地,甚或某幾根經線上有某些紕疵嗎?”
“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官吏闖入製造業者的家中,亂翻一氣,恐嚇其家人,割斷布匹,扯斷經線,拿去作為違反規定的證據。隨後製造業者便被傳喚、審訊和定罪,產品被沒收,沒收產品的判決書被張貼在各公共場所。製造業者的財產、名譽和信用由此而喪失殆盡。他們到底犯了什麼罪呢,因為他們用精紡毛線製作了一種叫作長絨粗呢的毛料,這種毛料雖然在英國有出產,甚至在法國也有人出售,但法國政府卻規定這種毛料應孩用安哥拉山羊毛來製作。我們還看到另一些製造業者也受到了同樣對待,因為他們製造了一種特殊寬度的羽紗,這種寬度的羽紗是英國和德國所使用的,西班牙、葡萄牙等國以及法國的一些地方對此也有很大需求,但這種羽紗卻違反了法國政府有關羽紗寬度的規定。”
現在,即便是最不開化的歐洲國家,也不會應用這種“家長式的統治”原則了。在上麵所引述的那些情形中,反對政府幹預的所有一般性理由都是有效的,有些反對理由甚至是極為有效的。但我們現在則得轉而討論問題的第二部分,也就是討論這樣一些情形,在這些情形中,反對政府幹預的一些一般性理由是完全無效的,而另外一些仍然有效的理由,卻被更為重要的相反的考慮壓倒了。
我們已經指出,一般說來,生活中的事務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自由地去做,無論是法令還是政府官員都不應對其加以控製和幹預。那些這樣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麼手段可以達到他們的目的。即使政府能夠最全麵地掌握個人在某一時期內積累的有關某一職業的全部知識(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個人也要比政府對結果具有更強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害關係,因而如果聽憑他們選擇,而不加以控製的話,則手段會更有可能得到改進和完善。然而,盡管勞動者一般說來能最好地選擇手段,但能否在同樣普遍的意義上斷言,消費者或被服務者能最好地鑒別目的呢,買者是否總是能夠鑒別商品,如果不能,則有利於市場競爭的推定便不適用於買者鑒別商品的情形,而如果商品的質量同社會有很大關係,那麼權衡利弊得失,就應該由國家整體利益的全權代表以某種方式和在某種程度上進行幹預。
消費者不能鑒別商品的情形
我們在承認消費者能夠鑒別商品的時候,必須加上許多限製條件和例外。消費者一般說來是他自己所使用的物品的最好鑒別者(盡管在這方麵也並非完全如此)。這些物品是用來滿足物質上的某種需要,或用來滿足某種嗜好或愛好的,而關於這種需要和嗜好,是無需請別人來幫助鑒別的;或者這些物品是某一行業的人從事工作時所使用的工具,因而可以認為他們能夠鑒別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工具的優劣。但還有另外一些東西,這些東西的價值是決不能用市場上的需求來檢驗的;這些東西的效用並不在於滿足人們的嗜好,也不在於滿足日常生活的需要,最需要這些東西的人反而最不想得到它們。那些主要用來提高人類素質的東西,就是這樣。末開化的人是不能很好地鑒別教化的價值的。那些最需要提高知識水平和道德水平的人,卻往往最不想提高知識和道德水平,而即使想,靠他們自己也做不到這一點。在自願製度下,情況仍將是,既然人們不想達到某一目的,也就無從談論手段,或者那些需要改進提高的人對自己所需要的東西抱有不全麵或完全錯誤的看法,因而市場需求帶來的供給,根本不是人們所真正需要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任何善意的、較為文明的政府都可以認為自己具有或應該具有比其所統治的普通人高的教化水平,因而同大多數人的自發需要相比,應該能夠向人民提供更好的教育。所以,從原則上說,就應該由政府向人民提供教育。這個例子說眀不幹預原則在一些情況下不一定適用,或不一定普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