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稅種(1 / 3)

其他稅種

契約稅

除了直接所得稅和消費稅外,大多數國家的財政製度中還有各種各樣的雜稅,嚴格說來,它們既本屬於所得稅也不屬於消費稅。歐洲各國的現代財政製度中就有許多這種稅,雖然其數目和種類要比尚未受到歐洲影響的半野蠻國家少得多。在一些半野蠻國家,幾乎生活中的每件事都逃不脫納稅的義務;除日常工作外,不管幹什麼,都必須得到政府的允許,否則便幹不成,而要得到政府的允許,就得納稅,特別是如果所幹的事需要政府機關的扶助和特許的話,就更是如此了。在本章中,我們將僅僅考察不久前曾存在於或目前仍存在於通常被認為是文明國家的這種稅。

在幾乎所有國家,很大一部分歲入都來自契約稅。課征這種稅的方法多種多樣。一種方法是對法律文件課稅,這種文件是簽約的證據,而且常常是法律上所接受的唯一證據。在英國,幾乎所有契約必須貼印花,才有效,而印花便是向政府繳納的稅;直到最近,就產權契約來說,還是小交易比大交易要繳納重得多的稅;即使是現在,有些稅仍然是這樣。甚至對證明契約已得到履行的法律文件如收據和免除債務的證書,也課征印花稅。契約稅並不一定是用印花稅票來課征的。羅伯特·皮爾爵士所廢除的拍賣稅,就是一恰當的例子。法國的地產轉讓稅也是一個例子,不過在英國,地產轉讓稅卻是印花稅。在一些國家,許多種契約隻有注冊登記後才有效,而注冊登記時必須納稅。

在契約稅中,最重要的是對財產的轉讓主要是買賣課征的稅。對消費品的出售課稅,也就是對消費品課稅。如果隻對若幹種商品的出售課稅,則這種稅便會抬高這幾種商品的價格,因而稅款由消費者支付。如果對所有買賣行為課稅(盡管這樣做很荒唐,但西班牙卻這樣做了幾百年),那就等於對所有商品課稅,在這種情況下,價格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因為如果是對賣者課稅,則稅務負擔會落在利潤上,如果是對買者課稅,則稅務負擔會落在消費行為上,賣者和買者都無法把稅務負擔轉嫁給對方。如果隻對某種銷售方式如拍賣課稅,則采用這種銷售方式的人就會減少,如果課的稅很重,就沒有人再采用這種銷售方式,除非是萬不得已;在這種萬不得已的情況下,由於賣者必須把東西賣掉,而買者卻不一定買,所以稅務負擔就落在了賣者身上;這正是人們反對課征拍賣稅的最有力的理由。拍賣稅幾乎總是落在陷入困境的人身上,而且總是在他們最為困難的時候落在他們身上。

在大多數國家,人們可以依據相同的理由反對土地買賣稅。在歐洲,人們除非陷入困難或出於某種急需,否則是不會變賣地產的。所以,賣者往往是能賣什麼價就賣什麼價,而買者的目的是投資,他要盤算一下把錢投在其他方麵會得到多少利息,如果買土得必須向政府納稅,他就會不買。的確,有人反對說,如果對所有長期投資方式如購買公債、公司股票、抵押債券等等課征相同的稅,則上述論點就站不住腳了。但即使如此,如果是由買者納稅的話,仍等於向利息課稅。這種稅如果很重,它就會打亂利息與利潤之間已經確立的關係,隻有通過利率的上升以及土地和證券價格的下跌才能恢複平衡。所以,在我們看來,除特殊情況外,這種稅一般是由賣者承擔的。

凡是妨礙出售土地或其他生產工具的捐稅,都應受到譴責。這種出售很自然地會使被出售的房地產更富有生產力。無論是被迫的賣者還是自願的賣者,都很可能沒有力量或能力在生產方麵最有效地利用其房地產;另一方麵,買者無論如何不會很窮,常常願意而且也有能力更好地利用房地產。既然房地產對於這樣的買者比對任何其他人更有價值,他們就會出最高的價錢。所以,對於買賣房地產課稅,設置障礙以及收取費用,都肯定是有害的;特別是對於土地來說更是如此,因為土地是生活資料的來源,一切財富的源泉,其有效的利用具有重大意義。為了提高土地的生產能力,應盡可能多地提供方便,使土地能夠轉手,能夠合並或分割。地產過大,轉讓就應予以免稅,以利於地產的分割;地產過小,轉讓也應予以免稅,以利於地產的合並。應廢除所有地產轉讓稅;但是,既然國家迄今為止一直在課征地租稅,而地主無權不納這種稅,所以國家一般說來可以按地產轉讓稅的平均值以土地稅的形式課征轉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