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少數民族音樂文化的分組(1 / 3)

關於我國少數民族音樂文化的分組

我國少數民族音樂不僅體裁多樣,品種紛繁,而且每個民族的音樂文化都有其獨特的、不可替代的風格。所謂“民族風格”,即各民族音樂文化的特點和特殊性。一般說來,一個民族有一個民族的音樂文化,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音樂文化。世界上有多少民族就有多少音樂文化,並由這許許多多各色的音樂文化構成了全人類的音樂文化。我國每個少數民族的音樂文化都有它自己本質上的特點,都有隻屬於該民族而其他民族所沒有的特性,這些特性和特點便是每個少數民族對中華民族音樂寶庫的貢獻。正因為我國有56個民族,中華民族的音樂文化才會如此豐富多采、燦爛輝煌。

我國各少數民族的音樂,除“獨創性”、“特殊性”之外,在各民族音樂文化之間,各少數民族音樂文化和漢族音樂文化之間通常還有“共同性”的一麵。也就是說,在每個民族的音樂文化中,既包括著與其他民族的音樂文化不同的因素,又包含著與其他民族的音樂文化相同的因素。正是這些“相同的因素”,各民族音樂結合成一些網絡狀的體係,並由於這些因素“相同”的範圍大小不一,從而形成了不同層次和不同範圍的音樂文化體係。所謂“中華民族的音樂文化”,既可以看成是一個統一的音樂文化體係,也可以看做是由56個民族音樂文化單位的若幹低層次和小範圍的音樂文化體係所構成的綜合體。

關於各少數民族音樂文化的特殊性和共同性,乃是一個廣泛而重大的課題。一般認為,音樂文化作為各民族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必然受到地理環境、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族源、語言、社會形態、民族交往、宗教信仰和民間習俗等多方麵因素的影響和製約。如果某些民族在上述這些方麵有相同或相近似之處,加之在曆史上它們各自的音樂文化之間又長期相互影響、交流、融合,在客觀上就形成了一個相對穩定的音樂文化組。(MusicalCultureGroup)

音樂文化組是由若幹民族共同體組成的、在民間音樂方麵有著相似特質的群體。屬於同一音樂文化組的諸民族或民族共同體的一部分,使用相同的音樂體係、民間音樂中有相同或相近的音樂體裁;有相同或相近的音樂觀。他們有共同地域或者相同的經濟生產活動;語言同為一個語係或雖非親屬語言,但組內各民族人民可操某種共同語言進行交流;有共同的族源或先民在曆史上有過融合。在劃分音樂文化組時,上述六個條件缺一不可。在某些音樂文化組中,還可以劃分出音樂文化小組,劃分音樂文化小組的標準是:構成音樂文化小組的民族除使用和屬於同一音樂文化組的其他民族相同的音樂體係之外,還共同使用著另一種音樂體係。

根據上述標準,可將我國55個少數民族中的51個民族劃為北方草原、黃土高原、中亞綠洲、西藏高原、雲貴高原、中南丘陵、東南山地和台灣山地八個音樂文化組。北方草原組中包含有一個音樂文化小組,此小組包括哈薩克族和居住在新疆的柯爾克孜族,因為他們居住在阿爾泰山和天山山脈一帶,故稱為阿爾泰—天山音樂文化小組。俄羅斯族、塔塔爾族、朝鮮族、京族是近兩三百年從國外遷居我國的少數民族,它們各自構成一個獨立的音樂文化,不屬於上述任何一個音樂文化組。

我們之所以采用地理區劃的名稱為音樂文化組及小組命名,是因為它們常和地理上的空間單位相吻合。同時這種命名方式又能顯示出各音樂文化的背景。從客觀上看,居住在同一地理區域之內的各民族之間,相互交往密切,在音樂文化上常常具有更多共同的因素;而生活在不同地理區域的各民族之間,相互交往相對較少,在音樂文化上當然就會具有更多不同的因素。需要強調指出的是,音樂文化組主要是依據音樂而不是依居地理因素進行劃分的,因此,它和美國民族學家常用的“文化區”(CultureArea)及我國一些音樂學家所說的“色彩區”不是一回事。在一個音樂文化組的“地盤”上,常會出現另一個音樂文化組的“飛地”。如新疆北部回族、撒拉族、東鄉族聚居區的音樂文化,屬於黃土高原組而不屬於北方草原組。同時,音樂文化組固然與民族有關,但它也不是按民族來劃分的,同一民族不同的部分音樂文化有時會屬於兩個不同的音樂文化組。如湖南維吾爾族人的民間音樂不屬中亞綠洲組,東北柯爾克孜人的音樂不屬於阿爾泰—天山小組。下麵就簡要介紹一下這八個音樂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