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1 / 1)

本案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貨車,用於經營。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根據合同約定,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合同簽訂後,原告李某按約繳納了保險費,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即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3年3月12日止。

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保險車輛在某市場內發生火災,車輛被毀。火災發生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在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為“火災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級公安消防部門對火災原因重新進行認定,最終決定認為:“維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結論,即該火災起火點位於北數第一輛車(原告被毀車輛)與第二輛車中間立柱東側地麵上,起火原因不明”。原告李某持該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該火災屬不明原因產生的火災,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屬免賠責任,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處理

對本案的處理產生二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主要理由為:原告的保險車輛在市場內發生火災,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認定為“火災原因不明”,上一級公安消防部門維持了當地公安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結論即起火原因不明。中國保監委關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中規定,“不明原因產生火災”是指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認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災。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車輛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造成的損失,屬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範圍。因此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主要理由為:原告李某的保險車輛在市場內發生火災後,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對火災原因認定為“火災原因不明”,而上一級公安消防部門在火災原因重新認定決定書中重新認定為:“維持當地公安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結論,即該火災起火點位於北數第一輛車(原告被毀車輛)與第二輛車中間立柱東側地麵上,起火原因不明”。從最終的火災原因認定書中可以看出,“火災原因不明”是該火災的起火點起火原因不明。

中國保監委關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中規定:“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製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這裏指車輛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的燃燒導致保險車輛的損失:“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是指保險車輛發生自燃和保險車輛因不明原因產生火災而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從以上的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保險車輛由於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保險車輛發生自燃和保險車輛本身因不明原因產生火災而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綜合分析,原告車輛受損的原因是由於在二輛車之間有一個不明原因起火點起火,導致保險車輛受損,而非保險車輛本身因不明原因起火造成損失的。所以,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本次事故是由於車輛本身以外的火源造成保險車輛受損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