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拒付違約金“東洋之花”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香港影星張柏芝因擅自接拍洗發水廣告,被判支付125萬元違約金。然而,時隔半年多之久,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至今沒有拿到賠償金。記者昨天從北京市二中院獲悉,因張柏芝沒有自動履行判決,該公司到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2001年5月,珠海東洋之花有限公司與張柏芝簽訂了一份廣告合同,約定張柏芝參加“東洋之花”沐浴露及護膚品電視廣告影片及平麵廣告演出,完成2001年6月15日到2002年6月15日以珠海東洋之花有限公司為主題的廣告,張柏芝形象不得出現在中國大陸地區其他非“東洋之花”品牌護膚及洗化類產品的廣告中(包括影視及平麵);如違反約定,應支付珠海東洋之花有限公司拍攝廣告的酬金。2001年9月,珠海東洋之花有限公司發現在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等媒體播出的上海聯合利華的護膚及洗化類廣告裏,出現了張柏芝的表演形象。東洋之花認為,張柏芝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請求法院判令其支付違約金及損失375萬元;停止用自身形象進行其他品牌護膚及洗化類產品宣傳。
一審判決後,張柏芝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於2002年6月作出張柏芝給付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125萬元的終審判決。
目前,二中院立案庭已對該申請予以立案,並已移送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