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省昌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澤縣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1 / 2)

何省昌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澤縣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原告人:何省昌,男,三十三歲,河北省深澤縣人,係該縣西河鄉幹部。

被告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澤縣支公司(原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澤縣代理處,以下簡稱深澤縣支公司)。

被告人深澤縣支公司一九八四年首次開辦麥場夏糧火災保險業務。同年六月三日,原告人何省昌與深澤縣支公司就何省昌投保的七點三八畝小麥,以預測承保畝產五百六十斤,每斤二角計價,共計承保小麥四千一百三十三斤,保險金額八百二十六元六角,簽訂麥場夏糧火災保險合同一份。合同規定:保險方深澤縣支公司自一九八四年六月十日小麥入場時起至同年七月九日止,對投保方何省昌麥場上的小麥實行火災保險。在此期間,麥場如發生火災造成保險小麥的損失,由保險方負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是由於投保方及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火災、火災以外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違反交通部門的規定在公路上碾打小麥發生火災三種情況,造成保險小麥的損失時,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同時,合同規定了投保方的義務:在起保日前,按保險金額千分之一的比例,一次交清保險費;遵守公安消防及有關部門的規定,接受保險方對安全情況提出的建議,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麥場發生火災,應積極施救,盡量減少損失;出險後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在兩天內通知保險方。

合同簽訂當天,何省昌向深澤縣支公司一次交清保險費八角三分,合同生效。何省昌幾天後將小麥收割入場。六月十六日,何省昌到鄉裏所在單位值班,讓其弟何會昌看守麥場。何會昌晚飯時回家吃飯,飯後外出辦事,麥場無人看守。晚十時許,麥場發生火災,經群眾搶救撲滅,但因麥場四周無水源,三垛投保的小麥除一垛麥種外,其餘兩垛基本燒毀,共剩小麥四百三十斤。次日,何省昌將發生火災的情況通知了深澤縣支公司。深澤縣支公司偕同縣公安局消防股及有關單位對火災現場作了勘驗,縣公安局消防股的結論是:失火原因不明。事後,由於深澤縣支公司提不出合同中規定的除外責任的根據,何省昌要求深澤縣支公司對火災損失,按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扣除所剩四百三十斤小麥的折款後,全部予以賠償;深澤縣支公司則以何省昌的小麥實際產量低於承保時的預測產量,火災損失沒有那麼大,隻能按實際產量的損失賠償為理由,拒絕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雙方爭執不下,何省昌於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向河北省深澤縣人民法院起訴。

深澤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於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決:按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八百二十六元六角減去剩餘小麥四百三十斤的折款八十六元,餘下的七百四十元六角為火災損失金額,由被告人深澤縣支公司負責賠償百分之八十。計人民幣五百九十二元四角八分;原告人何省昌自負百分之二十,計人民幣一百四十八元一角二分。宣判後,何省昌和深澤縣支公司均不服,先後以原訴理由向河北省石家莊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