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衛國與宜昌九洲購物廣場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案(1 / 3)

甘衛國與宜昌九洲購物廣場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案

案情

申請人:甘衛國,男,1961年10月26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宜昌市綠蘿路45號,被執行人:宜昌市九洲購物廣場(筒稱九洲)

法定代表人:李琳,經理。

1998年10月6日,申請人甘衛國與被執行人九洲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簽訂後,申請人甘衛國承包經營九洲一樓複讀機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被執行人九洲以甘衛國不服從管理為由,多次找申請人甘衛國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一樓經營場地,申請人不同意。被執行人九洲單方決定,1999年3月3日對一樓複讀機櫃進行搬遷。被執行人九洲為防止搬遷過程中丟失甘衛國承包經營的商品引起糾紛,向宜昌市伍家崗公證處申請對甘衛國經營的複讀機專櫃的商品進行證據保全。3月3日,複讀機櫃照常營業,由九洲工作人員通知甘衛國到場。申請人甘衛國和其營業員張雨蓉對存放在一樓複讀機櫃的商品單方進行清點,計價,列出貨物清單七張,寫明總計金額431772.50無,晚上8時許甘離開九洲,當晚9點九洲停止營業後,伍家崗公證處公證員何立,曾小池到場,由九洲工作人員對九洲一樓複讀機專櫃的所有商品、櫃台進行清點,由公證員作了筆錄,?在兩位公證員監督下,將甘存放在一樓複讀機櫃的全部商品、櫃台搬至九洲辦公室一問空屋內,上鎖後加了封條,對整個過程進行了攝像,有錄影帶一盒,並作了筆錄,出具(99)宜伍證內民字第41號保全證據公證書一份。3月4日,甘拿著清單向110報警稱九洲非法扣押了其商品,110未立案。後雙方多次協商不成,申請人依據雙方簽訂的經營合同仲裁條款,於1999年3月8日向宜昌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執行人:①繼續履行合同;?②返還非法扣押的價值43萬元的商品;③賠償申請人停業期間的營業損失;?④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和律師費。

1999年4月16日仲裁庭開庭審理此案,申請人甘衛國、被執行人工作人員揭新萍到庭。雙方均同意協商,氣氛很友好。甘衛國同意解除《承包經營合同》,九洲公司同意給甘衛國一定的經濟補償,返還公證機關證據保全的貨物。申請人甘衛國申報3月3日存放在九洲一樓複讀機櫃的商品為43萬元,被執行人九洲工作人員誤認為公證處證據保全的商品為43萬元。九洲同意將保全的貨物全部返還,在此情況下仲裁庭認為巳查明本案爭議的事實,仲裁庭未對甘衛國提供的清單與實物進行核實,在仲裁員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共五條,內容如下:一、雙方同意解除1998年10月6日訂立的《承包經營合同》;二、被申請人宜昌九州購物廣場1999年4月21日前返還申請人價值43萬元的商品;三、被申請人於1999年4月21日前退還申請人交付的押金9000元,1999年3月份租金4500元以及1999年2月份銷貸款7400元(該款以雙方開票核對數為準);四、被申請人一次性補償申請人貨物資金占用費5000元(1999年3月4日至1999年4月16日);五、本案仲裁費用9965元,申請人自願承擔3986元,被申請人自願承擔5979元。該費用已由申請人預交,被申請人應承擔的費用在退還租金時一並支付給申請人。

1999年4月16日,宜昌市仲裁委員會作出宜仲調(1999)1號仲裁調解書。

調解書生效後,1999年4月21日履行第二條,雙方到場,啟封公證機關證據保全貨物封條,開鎖,九洲開始交接證據保全的商品,?雙方列了商品交接清單,未注明商品價格和總價值,在商品全部清點交接完畢後,雙方在交接清單上簽字,並在交接清單特別注明:“以上商品清單共計壹拾肆張,由雙方當事人張立群、宋傳報、曹昌明、陳琳進行交接,至此(1999)年第1號仲裁調解書第二條已執行。”此後,由甘衛國將貨物全部拖走,然後甘到被執行人處領取了其它款項,即履行了一、三、四、五條協議,整個過程雙方無爭議。

1999年4月27日申請人甘衛國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嚴格履行調解書第二條,返還43萬元的商品,即1999年4月21日九洲返還的商品,按甘衛國所列清單,價值僅為171298.90元,應追回申請人所有260473.60元商品,西陵法院立案後,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四次提出書麵異議,申請人要求返還260473.60元商品無理,宜仲調(1999)1號仲裁調解書雙方已全部自動履行。甘衛國單方向仲裁委員提供的總價43萬元商品清單是虛假的,清單製作人,甘衛國的營業員張麗蓉證實,該清單是由甘衛國口報數據及價格,由張麗蓉填寫,?其清單上的商品數量明顯多於當天存貨,有張麗蓉認可的律師調查筆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