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宗特殊反訴案的實證分析
案例背景
徐某解放前係舊政權縣田糧處的職員。1951年土地改革時,建德縣人民政府對徐家的地產和房產進行了確權登記。其中對徐家座落在梅城鎮西門街南側的房屋,頒發了4540、4541、4542號土地房屋所有證。確認這些房產為徐家的私產。由於階級成份劃分時徐被劃為“曆史反革命”,徐在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改造的過程中次次受衝擊。
1956年,徐寫了《申請書》要求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將果園、山地、墳地作為生產資料入社。同時,在參加革命的女兒的動員下,為表示“靠攏政府”,在《申請書》中同時表示要將西門街的三樓三底共263.35平方米房屋,贈送給人民政府。原文說:“另外,我為了得到政府的寬大處理,將座落在西門街新建樓屋一座,計三間,左首一間約六尺寬的人行道例外,贈給政府,來擺脫剝削,從勞動中來改造自己,爭取做一個自食其力者。是否?特具申請賜予批複。此上西湖農業生產合作社並請轉呈人民政府。”但“西湖合作社”(相當於現在的村委會)將他的地和山作入社處理後,沒有將房產轉報上級政府,擅自占為社裏使用,因此政府一直沒有批複同意接受捐贈,也沒有辦理房產轉移手續。徐某一直持有土改所得的“房屋土地權證”。
按1956年6月30日毛澤東主席令公布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十三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土地和耕畜。大型農具等生產資料入房屋等生活資料則沒有要求人社。①因此,徐某的房產是不可能作為生產資料入社的。
徐某遲遲等不來政府的接收房產的手續,村合作社則從1956年開始直接代收房租。徐不服,但礙於“四類分子”的身份,他不敢多言。1957年,他心有不甘地叫女婿向省報寫信反映,信被轉辦到梅城鎮公所。以後數年,徐被村裏作為“反攻倒算”的典型。他和女婿一起連年被批鬥。文化大革命期間,農業社(生產隊)將該房屋的六尺寬的人行道阻塞,徐一家出入都不便。1972年,徐的另外535.13平米房屋又被社會主義改造,發給了一次性“固一租金”,喪失了所有權。一直到文革結束,徐不敢喊冤,房產也便被社裏一直占用。
八十年代初,黨和政府平反了大量冤假錯案。1983年,他寫信給西湖村要求發還房產,村裏不允,86年,徐長子以華僑身份從國外致信中央政府要求落實政策。徐本人直接上訪和找各級政府不下百次。87年,縣委統戰部到梅城鎮。西湖村。縣公安局查檔和調查,查明了全部情況,形成了處理意見文件,認為:“按華僑政策,將房子還給徐某。”但沒有結果。1997年,徐的海外關係和頑強不息的上訪起了作用。建德市政府根據僑辦和市房地產管理處的《關於要求落實徐某房產政策的請示》,發出了“建政辦(97)4號”文件《關於落實僑眷徐某房產政策協調外會議紀要》。紀要決定:一、徐的房產,應按中辦國辦[84]44號《關於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87]7號《關於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補充意見》。中央《關於處理黨團員及其他社會人士捐獻財問題的窺定》,以及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精神,抓緊落實。二、1951年三份房產證記載的產權,仍歸徐仲寅所有。三、西湖村委會已經收取的曆年租金,本著尊重曆史的原則,不退還給徐,?1997年1月1日起,使用權由徐收回。四、做好雙方說服工作平穩解決。1997年3月4日,建德市房產處給徐仲寅重新頒發了029494號房產怔,將全部房產再次確權為徐的私產。
西湖村的幹部對此不服,一再向市裏反映,市裏又開始複查這一問題,1998年5月6日,建德市政府信訪辦、法製辦、統戰部等有關人士找徐某一家談話。告訴徐原先的處理決定要撤銷,房子他當年已經入社,必須歸村裏集體所有。5月30日,92歲的徐某並發高血壓和心髒病去世。6月22日,建德市人民政府正式發出建政法[1998]131號《關於對徐某房產問題重新處理的決定》,撤銷了市府辦公室的[97]4號文,其“現查明”中認定的事實為:“1956年農業合作化時期,徐某申請加入西湖高級社時,將座落在梅城西門街8號的出租房屋作為生產資料入社,徐入社以來,該房屋一直由西湖合作社經租管理。1972年原建德縣進行城鎮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時,徐的房屋被納入私房改造。1983年落實政策時,經建德縣人民政府第000024落實城鎮私有出租房社會主義改造批準書批準,徐房出租房麵積535.13平米,應納入改造535.13平米,發給固定租金850.32元。同時,確定留,給自住房280.75平方米,改造後,徐已領取全部固定租金。”據此,文件決定:“1997年1月對徐戶的房產處理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政策上有誤,應予糾正。重新處理如下:一、撤銷029494號《房屋所有權證》二,梅城鎮西門街8號計建築麵積263.35平米房屋歸西湖村集體所有;維持原建德縣政府落字00024號批準書。”這份處理有一個重要的事實變化了,即沒有認定徐的向政府贈房行為,而是認定其將房產也“作為生產資料人社”了。而認定的證據,是一些村幹部的證言,而沒有任何當初將房產人社的原始資料和登記檔案。
徐某有繼承權的子女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了行政複議。《複議決定書》的“本機關認為”中說:徐的263平方米出租房是作為生產資料人社的。徐稱該房係贈給政府,後被西湖村占用,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因此,決定維持建德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書。並按《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在複議決定書中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兩種訴訟
徐的直係親屬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告建德市政府1998年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落實政策取回的合法房產權益。1998年10月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裁定“不予受理”。《裁定書》說:“本院認為,建德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對徐某房產問題重新處理的決定》屬行政機關作出落實私房政策,它所解決的是行政訴訟法實施前曆史遺留問題。徐某等對此處理決定不服,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徐某一家不服上訴,其上訴狀認為:一審法院的理解是錯誤的。到1997年再次確權發到房產證,徐的落實政策的曆史遺留問題已經全部解決。縣政府的侵權行為即再次剝奪房產權的行為發生在1998年6月,完全是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時期。市政府的複議書已經指明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不予受理這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權糾紛,是不妥的。但浙江省高級法院於12月裁定:維持一審不予受理的決定。
法院放棄對本案的司法審查權,依據的是一條司法解釋。最高法院1992年《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說:“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曆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這一司法解釋,以曆史遺留問題為由,將一些曆史糾紛摒棄於法院大門之外,由行政機關去解決,完全放棄了對這一時段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