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培亮申請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區分局違法扣押羊隻造成其損失請求賠償案(1 / 2)

鞠培亮申請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區分局違法扣押羊隻造成其損失請求賠償案

賠償請求人:鞠培亮,男,漢族,56歲,係新疆石河子總場一分場副業連職工(停薪留職)。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顧正康,分局長。

複議機關: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萬順,局長。

1996年3月17日,石河子瑪管處東壩五隊韓紅勝、韓炳山將他們承包放牧的羊群轉包給張先貴,並與之簽訂了書麵協議,承包期五年,從1995年8月3日起計算承包期。張先貴對韓紅勝、韓炳山在1995年8月3日至1996年3月17日期間的投資18000元給韓炳山打了欠條,後實際歸還12000元。張先貴承包羊群後,依據合同規定,先後兩次向隊領導遞交報告,要求處理羊群中的羯羊,隊領導均未表示態度。1996年8月3日六時許,張先貴夥同雇用人員將其承包放牧的羊群中的120隻羯羊和一隻山羊趕到石河子老街個體戶經營張某家羊圈內存放。第三天,張先貴在活畜市場經人介紹認識了鞠培亮,經協商張先貴將120隻羯羊以總價款41000元賣給鞠培亮,將另一隻山羊以400元賣給另外的人。當時,鞠培亮付給張先貴現金6000元,後又將銀行存款35000元轉存在張先貴的兒子張貴峰戶頭上。在簽定書麵協議時,張先貴一再向鞠培亮說明所賣的羊是自己承包的羊群,並在收款後給鞠培亮打了收條。

1996年8月4日,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大泉溝派出所接到報案稱:東壩五隊在120隻羯羊、1隻山羊被盜竊,張先貴等人不知去向。當天22時,城區分局以盜竊立案。8月6日,大泉溝派出所在鞠培亮家找到張先貴所賣的羊,即對該羊予以扣押,同時將120隻羊返還給東壩五隊。8月7日,城區分局決定去張先貴原籍江蘇省豐縣師寨鄉古廟村抓捕張先貴,要求鞠培亮帶一萬元作為辦案經費隨力案人員一同前往江蘇。鞠培亮為此行人員開支差旅費計5800元。城區分局的辦案人員在江蘇豐縣將張先貴帶回新疆石河子,決定將其收容審查。張先貴對收容審查的決定不服,申請石河子市公安局複議。該局複議認為張先貴將承包的羊群賣給鞠培亮,屬違反經濟合同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城區分局遂於同年12月31日對張先貴解除收容審查,並允許張返回原籍。

鞠培亮得知公安機關認定張先貴出賣承包的羊群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並將張釋放回家,便於1997年3月18日以石河子公安局城區分局扣的其買的120隻羊違法、給其造成損失為由,向城區公安分局提交申請書,要求其賠償被違法扣押並處理掉的120隻羊折價款41000元、利息損失5510.40元和去江蘇支付的差旅費5800元。城區分局收到鞠培亮的賠償申請書後,在兩個月期限內未予答複。鞠培亮於1996年6月30日向石河子市公安局申請複議,該局在兩個月內亦未作答複。1997年9月2日,鞠培亮向新疆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稱:城區分局大泉溝派出所以偵查盜竊案件為由,將我在活畜市場購買的120隻羯羊以贓物全部扣押,並要我出資10000元跟他們一起去江蘇抓賣羊人張先貴和追回羊款。路途上所有開支都是我付的,有單據的就有5800元。張先貴被抓到新疆石河子後,因為其與東壩五隊之間存在羊群承包糾紛,張將羊賣給我不屬犯罪行為,城區公安局遂將其釋放回原籍。但該局對因違法扣押我買的羊所造成的損失和我無故開支的差旅費遲遲不予賠償。故此,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法院作出賠償決定。

「審判」

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經審理認為:張先貴將其承包放牧的120隻羊在活畜市場出賣並占有價款,城區分局經立案偵查確認不屬盜竊犯罪,並將已被收容審查的張先貴釋放,這樣張先貴所賣的120隻羊不屬贓物,鞠培亮以相應的價款買此120羊也不屬“買贓”。城區分局將鞠培亮買回的120隻羊作為贓物,對其采取扣押刑事強製措施,是違法的,應予解除;因此給鞠培亮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城區分局為辦案要鞠培亮承擔5800元差旅費用,無法律根據,也應賠償。該院賠償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1997年11月27日決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