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頭隆勝石材廠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優扶強措施案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點頭隆勝石材廠。住所地:福鼎市點頭鎮。
法定代表人:蘇佳盛,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蔡景賽,福鼎市點頭鎮獸醫站職工。
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陳銘生,該市市長。
委托代理人:曾鋒,福鼎市民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政協大樓。
法定代表人:朱小同,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福建省福鼎市點頭隆勝石材廠不服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政府於2001年3月13日以鼎政辦(2001)14號文件下發的《關於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業扶優扶強的意見》,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礦山每年開采的玄武岩荒料僅有9萬立方米,都由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負責給本市的920餘家石材加工企業供應,平均每個加工企業隻能得到不足98方。2000年,被告曾通過下達鼎政辦(2000)59號和60號文件,從全市玄武岩荒料總量中提留8000方,指定供應給22家所謂的扶優企業。2001年3月3日,被告又下達鼎政辦(2001)14號文件,規定對31家企業要用傾斜增加供應荒料的辦法扶優扶強。照這樣計算,今年需要從玄武岩荒料總量中提留11300方去供應那些所謂的扶優扶強企業。平均到每家企業頭上,就要被提留12.28方荒料。而且被告確定的這31家所謂的扶優扶強企業,就有26家產值低於500萬元,根本達不到被告自己製定的扶優扶強條件。被告這種逐年提高扶優荒料提留量的做法,迫使原告逐年減產。原告認為,強勁、優勢的企業隻能通過公平競爭顯露出來,不能通過行政手段扶持起來。被告的這種做法製造了不平等,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使拉關係、走後門的腐敗之風盛行,是違法行政。請求撤銷被告的鼎政辦(2001)14號文件。
被告辯稱:鼎政辦(2001)14號文件,隻是在取得行政相對方、本案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同意後,對其業務所作的非強製性、不直接產生法律後果的行政指導性文件。對原告來說,該文件既沒有給他設定權利,也沒有對他科以義務,與他的利益沒有直接的關係,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訴訟可訴的對象。原告無權就該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沒有向法院提交製作鼎政辦(2001)14號文件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開庭前,第三人書麵申請不參加庭審活動。
福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1年3月13日,被告福鼎市人民政府為了促進福鼎市的玄武岩石材企業上規模、產品上檔次,由其下屬的辦公室作出鼎政辦(2001)14號文件,批準下發《福鼎市工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2001年玄武岩石板材加工企業扶優扶強的意見》。該文件中,確定2001年在全市扶持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的31家石板材企業。文件規定,第三人福建玄武石材有限公司要為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10家企業,每家全年增加供應玄武岩荒料500立方米;要為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21家企業,每家全年增加供應玄武岩荒料300立方米。該文件以通知的形式下發到福鼎市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和龍安開發區管委會。本案審理期間,福鼎市人民政府又於2001年7月13日作出鼎政辦(2001)74號文件,決定停止鼎政辦(2001)14號文件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