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義烏華麗製帶有限公司侵犯嵐鴻塑膠(深圳)有限公司(1 / 2)

浙江義烏華麗製帶有限公司侵犯嵐鴻塑膠(深圳)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1997年5月,嵐鴻塑膠(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嵐鴻公司)就浙江義烏華麗製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公司)使用"嵐鴻"商標問題向義烏市工商局投訴,認為其構成商標侵權,要求查處。

義烏市工商局經初步查明,嵐鴻公司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第22類注冊了"嵐鴻"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包裝用塑膠帶。而義烏公司於1996年9月在第26類編帶、飄帶等飾品商品上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崗鴻"商標,並將被發布初審《商標公告》。根據調查的情況,義烏市工商局在對此案的處理中覺得下列問題難以把握:上述兩個企業生產的商品應如何歸類?義烏公司是否侵犯了嵐鴻公司"嵐鴻"商標專用權?這兩個問題通過浙江省工商局請示到國家工商局商標局。

國家工商局商標局經過認真研究,並谘詢了有關部門的意見,作出了如下批複: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第22類包裝用塑膠帶商品上的"崗鴻"商標,是嵐鴻塑膠(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注冊號為第829530號。根據來函所附的材料,"嵐鴻"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屬於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其商標專用權應予以保護。義烏華麗製帶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與"嵐鴻"注冊商標極為近似的商標,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案件評析

在研究此案時,當事人雙方都提供了自己實際使用的商品及實物照片,從提供的材料看,兩個公司生產的是相同商品,均為彩色的、帶狀物品,唯一不同的是雙方述說該產品的功能不同。嵐鴻公司認為此物主要用於包裝,義烏公司認為此物主要用於編織孔雀、菠蘿等各種工藝品。那麼,如何對該產品進行歸類、義烏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就成為本案爭執的焦點。

圍繞這一問題,產生了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嵐鴻公司和義烏公司這兩個公司生產的商品是兩種不同的商品,義烏公司在其生產的商品上使用"嵐鴻"商標既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義烏公司使用的"嵐鴻"雖然與嵐鴻公司注冊的"嵐鴻"商標圖形和名稱相同,但使用的商品不屬於類似商品,前者是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第26類,後者是在第22類;後者是用於包裝的用品,而前者是用於編織工藝品的用品。因此,兩商品類別不同、用途不同,不屬於類似商品。

第二種觀點認為,嵐鴻公司實際使用的商品,不屬於"嵐鴻"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範圍之內,即該公司在實際使用的商品上不享有商標專用權。理由如下:從該公司提供的商品來看,這種物品一般是用於捆紮蛋糕、禮品等校為精製的商品上,其裝飾作用是十分明顯的。因此,其特征更符合第26類的商品所規定的內涵,應屬於第26類的商品。但從事實上來看,義烏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了與嵐鴻公司極為近似的"嵐鴻"未注冊商標及包裝裝潢,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