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慶魁、高秀敏訴遼寧電視台、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等四單位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原告何慶魁,男,漢族,1948年10月16日出生,現住北京市大興區康莊路口泰中花園1號樓22單元。
原告高秀敏,女,漢族,1956年1月28日出生,現住北京市大興區康莊路口泰中花園1號樓22單元。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建民,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良珍,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遼寧電視台,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文化路79號。
法定代表人李剛,台長。
委托代理人張誌毅,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沈陽路37號。
法定代表人魯曉晨,社長。
委托代理人薑征,男,漢族,1951年10月4日出生,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副社長,住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光榮街二段三裏1號。
被告廣州市鴻翔音像製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機場路266號三樓。
法定代表人張靜,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惠強,男,漢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廣州市鴻翔音像製作有限公司法律部經理,住廣東省廣州市芳村區長堤街19號205房。
被告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王府井大街218號。
法定代表人王兆民,總經理。
原告何慶魁、高秀敏訴被告遼寧電視台、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廣州市鴻翔音像製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翔公司)、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以下簡稱王府井書店)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於2003年2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慶魁、高秀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建民、王良珍,被告遼寧電視台的委托代理人張誌毅,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薑征,被告鴻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惠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府井書店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慶魁、高秀敏訴稱,《四喜臨門》、《賣拐》、《有錢了》、《破爛王》、《寡婦門前》、《賣車》、《老姑來了》、《告別》、《越唱越明白》、《退貨》、《龍飛鳳舞》、《南方女婿》等12部小品是何慶魁及高秀敏合作編寫的,原告依法對其享有著作權。遼寧電視台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上述12部小品製作成VCD盤——《高秀敏小品專輯》(二)、(三)、(四),並由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由鴻翔公司負責總經銷,由王府井書店進行分銷。上述四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遼寧電視台、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鴻翔公司在《法製日報》上公開致歉;3、遼寧電視台、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鴻翔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人民幣;4、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遼寧電視台辯稱,本案訴爭的《高秀敏小品專輯》VCD盤的包裝盒上雖然印有遼寧電視台製作,但實際我台並未製作該VCD盤,故不應成為本案被告。我台在錄製涉案的《四喜臨門》等小品時得到了何慶魁、高秀敏的同意,並已支付了報酬,因此,我台對自己製作的高秀敏小品享有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我台基於此項權利,曾與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簽訂合同,許可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將上述小品製作成VCD盤出版發行,但向作者支付報酬的責任應由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履行,與我台無關。故我台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台的訴訟請求。
被告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辯稱,2002年9月,我社與遼寧電視台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我社以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對遼寧電視台錄製的30部小品製作VCD盤的出版發行權。以此為基礎出版發行了高秀敏小品專輯(二)、(三)、(四)。因此,涉案光盤的製作人並非遼寧電視台。涉案光盤的發行是我社委托鴻翔公司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發行的,我社與鴻翔公司為此簽訂了分帳銷售協議。所以本案與遼寧電視台及鴻翔公司均無關係。我社在沒有征得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出版發行了涉案高秀敏小品專輯,確實損害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但請人民法院根據事實情況,對我社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決。
被告鴻翔公司辯稱:我公司是根據2002年7月28日與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簽訂的《銷售分帳協議書》的約定,為其銷售涉案光盤的。協議書中約定遼寧出版社擁有合法版權,若因版權引起的法律糾紛和經濟賠償概由其負責。我社在發行涉案光盤時已經進行了相關審查,履行了審查義務,且發行數量不大,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所以,我公司無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針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府井書店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何慶魁、高秀敏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1、北京市西城區公證處製作的(2003)京西證字第0027號公證書;2、《高秀敏小品專輯》(二)、(三)、(四)VCD盤;3、證人於江春、楊柏森出具的書麵證言及其二人的身份證複印件;4、鴻翔公司與案外人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於1997年11月24日簽訂的《關於合作出版發行VCD的合同書》;5、原告二人、鴻翔公司與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簽訂的調解書;6、律師費發票;7、《賣車》、《賣拐》、《有錢了》三部小品的劇本手稿;8、證人宮凱波的書麵證言、聲明及身份證複印件;9、證人張慶東的書麵證言、聲明及身份證複印件。
被告遼寧電視台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1、錄像帶5盒;2、遼寧電視台節目購銷中心與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於2002年9月2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及合同所涉小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