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誌社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刊登剽竊作品應承擔法律責任(1 / 2)

雜誌社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刊登剽竊作品應承擔法律責任

案情

2001年,續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導》雜誌第7?期上發表了《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為“山東省寧陽縣職教中心實驗實習基地續立清?”。2002年3月5日,續立清領取了由《科技致富向導》雜誌社彙寄的30元稿費。2002年5月,續立清發現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編輯出版的《當代畜禽養殖業》雜誌2002年第5期上刊載了《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為“劉誌華,湖北鍾祥鍾山獸醫站”。該文的內容與續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導》雜誌上發表的《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內容一致。續立清認為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刊登的《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侵犯了其著作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2萬元。

爭議焦點問題

續立清對《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權;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是否應當對刊登《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案賠償數額的確定。

一、二審法院的處理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續立清對《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享有著作權。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所辦的《當代畜禽養殖業》雜誌刊登的《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因與續立清已發表的同名文章內容一致,應認定為剽竊作品。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刊登該剽竊作品,已構成對續立清《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著作權的侵害。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一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參加訴訟,原審法院無法查清其刊登該剽竊作品是否盡到了審查義務,在二審期間也未能提供證明其已盡到了審查義務的相關證據,判決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在《當代畜禽養殖業》雜誌上刊登向續立清致歉的聲明並賠償續立清損失5000元,駁回續立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本案評析

本案是一件涉及雜誌社刊登了剽竊作品的典型案例。本案審理過程中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續立清對《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在兩本雜誌上的署名有兩個,一個是《科技致富向導》上的署名為山東省寧陽縣職教中心實驗基地續立清,另一個是《當代畜禽養殖業》上的署名為湖北鍾祥鍾山獸醫站劉誌華。續立清提供了證明是該文作者的一係列證據,但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對劉誌華是否是作者,沒有提供證據。在無其他相反證據證明劉誌華是該文作者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根據續立清提供的證據以及發表該文的時間和收取該文稿費的時間,認定續立清為該文的作者,享有對該文的著作權;同時認定《當代畜禽養殖業》刊登的《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為剽竊作品是正確的。

(二)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是否應當對刊登《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當代畜禽養殖業》是由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編輯出版的。作為編輯出版該刊物的雜誌社對刊登的侵權作品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著作權法並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出版者盡了合理注意義務,著作權人也無證據證明出版者應當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版者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該司法解釋隻是規定了出版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分別應承擔何種責任,但對出版者所需盡審查注意義務的標準並未作具體規定,因此出版者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主要在司法審判中根據個案的情況來確定。本案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從其主觀上看並沒有直接侵犯續立清《母豬產後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著作權的故意,但其在接到稿件決定采用後,應當對作者的情況作進一步的了解,了解該稿件有無侵權情況。因其未盡此義務,構成了對續立清著作權的侵犯,應承擔過錯責任。本案中,如果雜誌社提供證據證明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法院認為其盡到的注意義務又是合理的,雜誌社隻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責任,不應當承當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雜誌社承擔著傳播知識和信息的任務,業務量大,時效性強,其傳播信息的速度、數量和質量直接關涉社會公眾利益。實際上,沒有一個編審人員能夠對現有的信息,哪怕是本人編審範圍內的所有信息都了如指掌。要求編審人員所編審傳播的信息不出任何問題,一旦出現所編審的文章有剽竊,就要求其組織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因此,隻要雜誌社和直接侵權人沒有通謀,雜誌社即使有過錯,雜誌社隻能承擔與自己的過錯相當的責任,主要的責任人應當由剽竊者承擔。在本案中,內蒙古畜牧業雜誌社一審沒有出庭,放棄了對其已經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抗辯,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侵權,並判決其在《當代畜禽養殖業》雜誌上刊登向續立清致歉的聲明,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是正確的。在二審期間,該雜誌社又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該雜誌社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也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