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專利權初審決定作出後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1 / 2)

撤銷專利權初審決定作出後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

案情

原告:元大金屬實業(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電動工具廠。

1999年3月4日,蔡水德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一種滑板車的刹車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並獲授權,專利號為ZL99203943.6.該專利權利要求為:1、一種滑板車的刹車裝置,包括車架主體、車輪定位架,其特征在於在後輪定位架上絞結車輪蓋,車輪蓋的內表麵設置與後車輪配合的刹車弧麵,並設有一使車輪蓋常態時與後車輪分離的彈性元件。2、根據權利要求書1所述滑板車的刹車裝置,其特征在於所述彈性元件的首端固定於車架主體,末端抵於車輪蓋的內表麵。3、根據權利要求書2所述滑板車的刹車裝置,其特征在於相對車輪蓋的背部位置,於後輪定位架上設置製動麵。同年12月20日,蔡水德授權原告生產、加工、製造及進出口的方式使用涉案專利技術,並委托原告辦理涉案專利在我國海關申請保護事宜。2000年1月20日,蔡水德授權原告獨占使用涉案專利。同年9月6日,上海外高橋海關根據原告申請,對被告出口的6780台滑板車予以扣留。10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等。

2000年6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了信隆車料(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銷涉案專利權的申請。10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告提出的涉案專利權無效申請,以他人已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申請無效宣告為由通知不予受理。11月23日,法院根據被告提交的申請中止審理材料中止了該案審理。2001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撤銷涉案專利權的審查決定。8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了蔡水德對上述審查決定書的複審申請。

2001年11月7日,法院決定恢複該案審理。12月25日,法院經審理認為,盡管被告使用的技術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一致,但被告使用係公知技術,據此,徑行判決原告的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上訴人現已在二審撤訴。

評析

該案在審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兩個爭議較大的法律問題:

一、?中止審理還是恢複審理。

該案中止審理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了撤銷或維持涉案專利的初審決定,是否恢複審理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案須待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初審決定生效後,再行恢複審理。在此之前,涉案專利權利仍處於有效狀態,故應當繼續中止審理。應當說,這種意見是較?“保險”的。按通常的觀點和做法,待涉案專利經行政程序、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後,法院再行恢複審理並無不當。但是,這種意見沒有考慮到訴訟拖延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另一種意見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初審決定後,即可酌情恢複審理。筆者讚同這種觀點,理由主要有:1,專利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專利糾紛長期不能解決,不利於權利人權利的保護,也不利於市場秩序有序開展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新修改專利法規定,申請人申請撤銷專利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裁定,正常周期一年左右,一方不服的,還可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複議,又是一年左右的時間。如果一方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又可經二審程序。因此,撤銷專利權的案件如果按照通常的程序可經過四個相對獨立的程序,往往約須四年才能結束。在這麼長的異議期間,如果知識產權局已經實體審理作出撤銷原告專利權的初審決定,法院仍中止審理,則難以平衡和滿足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正當經濟利益。所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盡可能視情對專利訴訟及時恢複審理,符合專利法修改引出的實際難題。2,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9條的規定,原告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的,即便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專利無效的,法院可以不中止審理。應當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初審決定是基於申請人提供了相應證據經實體審查後作出的,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初審決定書的可信度和正確性高於一般檢索報告。所以,法院更有理由恢複侵權案件的審理。3,?trips對知識產權審判的總體要求是建立高效、有力的審判保護機製。trips開宗明義規定,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和程序不應變成合法貿易的障礙。高效、公正的司法救濟是trips也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盡管我國專利法根據加入WTO的要求新增了專利行政訴訟程序,但WTO該規則初宗是完善權利人的救濟手段,體現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如果我們的專利審判工作還是完全按照原來專利中止的一貫思維和做法,勢必造成訴訟時間過長,損害了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違背了trips規定司法救濟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