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放心商場竟賣假貨 消費者狀告鄭州質監局(1 / 1)

購物放心商場竟賣假貨 消費者狀告鄭州質監局

掛有各種各樣的“消費者信得過單位”、“質量信得過單位”、“免檢產品”牌匾的商場,真的能讓我們“放心”和“信得過”嗎?日前,我國首例消費者因商場售假而狀告質監局案在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放心商場”賣假貨

據報道,2002年4月28日,鄭州消費者葛銳特意到鄭州金博大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博大商場),花30元購買了一盒《魔戒現身》(又稱《指環王》)VCD光盤。

金博大商場被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質監局)授予“購物放心商場”榮譽稱號。葛銳認為,在此購物雖然價格比其他市場略高,但質量應有充分保證。後經與《魔戒現身》正版光盤比較,葛銳發現兩者存在明顯的差異。葛銳遂求助於河南省消費者協會,在消協委托下,河南省音像電子出版物審查鑒定委員會於2002年5月18日,對光盤出具了《非法音像製品審查鑒定證明》,認定這盤《魔戒現身》光盤為非法音像製品,並請河南省消費者協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禁、嚴肅處理。得知這個結論後,葛銳前往金博大商場要求退賠,卻遭拒絕,葛銳一紙訴狀將商場送上了被告席並獲勝。

官司勝訴後的2002年9月1日、4日、10日、11日,葛銳又先後分四次在該商場購買了標示為吉林省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男士膠囊”;青海省某藏藥廠生產的“藏汴寶”、“刻除根”、“藏雄鷹膠囊”,後發現也有問題,鄭州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大隊作出《舉報回複》,認定葛銳購買的上述藥品均係假藥,其中“藏雄鷹膠囊”的生產廠家青海省某藏藥廠根本就不存在。

質監局拒不撤“牌”

2002年11月17日,葛銳以《舉報回複》為法律依據向鄭州市質監局遞交了書麵申請書,稱金博大商場作為河南省有名的商家竟公然屢次出售假貨,鄭州市質監局給商場頒發的“購物放心商場”稱號懸掛在其大門正上方,對葛銳及廣大消費者已經構成了誤導。葛銳要求鄭州市質監局責令金博大商場退還申請人的購貨款並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要求該局收回或取消頒發給金博大商場的“購物放心商場”榮譽稱號。

2003年1月10日,鄭州市質監局對葛銳的申請作出了書麵回複:“質量放心”是一個體係性的“放心”,這個體係包括購物、售後服務等幾個環節。作為綜合性大商場,其經營品種成千上萬,難免會出現幾起有質量問題的商品,但隻要商場積極響應消費者的要求,努力搞好售後服務,解除消費者購物的後顧之憂,這本身也是放心的一種體現。當然,對於無視群眾購物放心權、知情權,故意不履行義務,欺詐消費者的銷售者,一旦查證屬實,我們一定會堅決取消其榮譽稱號,決不姑息遷就。具體到金博大商場一案,目前我們沒有充分而有效地證據證明其故意欺詐消費者,所以無充分理由取消其相關稱號。

頒稱號屬間接引導?

2003年1月21日,收到鄭州市質監局的書麵答複後,葛銳一紙訴狀將鄭州市質監局送上了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葛銳在起訴書中稱,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取消或收回其頒發給金博大商場的“購物放心商場”榮譽稱號的職責,也沒有作出責令金博大商場改正其違法行為的處理決定,更沒有處理原告的投訴申請事項,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或收回頒發給金博大商場的“購物放心商場”榮譽稱號。

被告辯稱,頒發榮譽稱號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沒有任何強製力,評比活動完全是依申請而為的行為,答辯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屬於不具有強製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此外,頒發匾牌的活動是行政機關針對商場等經營者所實施的,對消費者的購物隻是起到間接引導作用,該行為沒有直接侵犯或影響消費者合法的人身權、財產權。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對行政機關的此類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理範圍。

被告還辯稱,其當初向金博大商場頒發“購物放心商場”的行為完全符合程序,當時的金博大商場完全符合“購物放心商場”的評選要求。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請後曾及時向金博大商場下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並非“沒有作任何處理”。

原告稱,被告在其下發的《通知》中明確規定:“發現有質量問題,經查屬實者,取消放心店稱號。”目前的客觀事實是作為“放心店”的金博大商場已經屢次出現了此種行為,被告理應履行其在《通知》中所述的“取消放心店稱號”職責。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