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門信訪工作暫行辦法(2 / 2)

(三)各級衛生部門在分級負責的同時,進行歸口辦案。對於群眾的檢舉、揭發、控告和申訴,要認真聽取,並按黨政領導關係,幹部隸屬關係,以及管理權限和業務性質歸口處理。信訪部門要做好協調疏導工作。

(四)信訪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做好文明接待,積極宣傳黨的有關政策和國家法令。凡是群眾上訪要求合理又能夠解決的問題,要盡快解決;凡是要求過高或暫時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對接待單位已認真接談並處理完畢,上訪人不服或越級上訪的,要做好疏導工作,動員他們回去,穩定在基層;凡是在接待單位糾纏不走,或無理取鬧者,經說服教育無效的,由信訪部門出據文字材料,交公安機關收容遣送;由於官僚主義互相推諉,工作拖遝,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醫療事故與糾紛的信訪問題處理

第十條處理醫療事故與糾紛的來信來訪,各級衛生信訪部門必須認真調查研究,協助醫政部門做好鑒定工作,從而保護人民群眾和醫務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各省、市(地)、縣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議,可吸收信訪工作人員列席,以便了解案情,協助做好解釋工作。

(二)進行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技術鑒定及其善後處理工作,應根據國發〔1987〕63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各部委、廠礦企業所屬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由本係統處理,當地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可接受委托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十一條根據中辦發〔1985〕8號文件精神,凡是有關計劃生育方麵的問題,由計劃生育部門處理。

第五章其它問題的處理

第十二條對信訪涉及精神病問題時,應根據(81)衛報醫字第26號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報告》精神處理。

第十三條傳染性麻風病人要及時處理。對信訪涉及麻風病問題時,應根據(75)衛報防字第17號衛生部、公安部、財政部、農林部、商業部、總後勤部《關於加強麻風病防治和麻風病管理工作意見的報告》精神處理。

第十四條對來信來訪求醫求藥的病人,由當地衛生部門出具證明,應按正常醫療關係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對集體上訪問題,發現苗頭要及時向領導和上級機關報告,各級衛生部門的領導同誌要親自接待做好勸阻工作,並迅速研究解決辦法,妥善處理,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六條對無照行醫者,按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對堅持無理要求,長期滯留上訪,屢教不改者;以上訪為由,到處流竄、行騙、危害社會秩序者;聚眾鬧事、衝擊機關、打罵工作人員、闖占辦公室者,經耐心說服不能勸阻,請當地公安部門協助處理或收容遣送,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遣送回當地或原單位後,基層單位應對其加強教育和管理,不能放任自流。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部門的信訪經費,應列入行政預算。信訪幹部應根據各地情況適當解決崗位健康補助問題。

第十九條凡是要求處理結果上報的案件,應於3個月內結案上報,到期不能結案的,應先簡要上報調查處理進度,並抓緊結案工作。半年不結案的,上級衛生部門可以下去進行聯合辦案。老案、難案、急案可隨時下去辦理。

第二十條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信訪工作人員的紀律和法製教育,嚴守信訪保密製度,不許將揭發、檢舉材料轉退給本單位或本人;不許頂著不辦;不許扣壓來訪信件;不許打擊報複;不許在工作之外談論上訪內容;對上訪人員反映的問題要給予保密。違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黨紀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