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會計報表和會計分析2(1 / 3)

22.第97行“獨立核算單位個數”項,指經營業務的獨立核算單位個數,包括兼營業務的省、市、地區級管理公司。不兼營業務的純管理單位,不作為獨立核算單位計列。

23.第98行“其中,虧損單位個數”和第99行“虧損單位的虧損金額”項,指獨立核算單位截止報告期止,仍為虧損的單位和淨虧損金額。不兼營業務的純管理單位,不作為虧損單位,也不計列虧損金額。

24.本表“本期數”欄,月底填報當月數,季報填報當季數。“累計數”欄,填報從年初至報告期止的數字。

《()企業利潤表》編製說明

(一)本表是反映醫藥商業係統商辦工業、農牧企業、儲運企業以及其它企業在年度內的經營成果和利潤分配情況的主要報表。借以考核利潤計劃的執行結果,分析利潤增減變化的原因。本表是由基層企業按月編製,彙總單位分季、年度逐級審核彙總上報的通用報表。

(二)本表有關項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項,根據“產品銷售收入”或“其它業務收入”科目貸(增)方發生額計算填列。

2.第2行“銷售(營業)成本”項,根據“產品銷售成本”或“其它業務成本”科目借(增)方發生額計算填列。

3.第3行“毛利額”項,根據“銷售(營業)收入”減“銷售(營業)成本”項的差額填列。成本大於收入以“-”號表示。

4.第5行“銷售費用”項,根據“銷售費用”科目借(增)方發生額計算填列。

5.第11行“附營業務淨收入”項,根據月末轉入“利潤”科目的“附營業務收入”科目餘額減“附營業務成本”科目餘額的差額填列,成本大於收入的“-”號表示。

6.第13行“營業外收入”和19行“營業外支出”項,應按國家規定以實際收支數填列。

7.第14行“收取企業管理費”和27行“上交企業管理費”兩項,彙總單位應衝銷,如有餘額,應加以說明。

8.第58行“工業、農牧業總產值”項,指以貨幣表現的產品總量。根據商辦工業企業或農牧企業的實際情況,規定有“不變價格”的,應按各種商品產品的本年累計實際產量和每種產品的不變價格計算填列。沒有規定不變價格的,則應按各種商品產品的本年累計實際產量和每種產品的現行價格(出廠價格)計算填列。

9.本表第30行至53行,應根據“利潤分配”科目各有關子目的記錄填列。

10.本表第44行“小計”項,根據本表第28行加第30行至34行減第36行至42行後的差額填列,並等於第45行至50行和第56行相加之和。第51行至53行相加減應等於第50行。

11.第56行“未留利潤”項及其它各項目的填列方法,比照《利潤表》有關項目的填列方法辦理。

()企業利潤表

醫藥商會03-2表

商品流通費明細表

《商品流通費明細表》編製說明

(一)本表反映醫藥商業企業月、季、年度內在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商品流通費情況的會計報表,借以考核企業商品流通費增減變化以及降低費用水平的完成情況。

(二)“本期金額”欄,“商品銷售總額”是根據報告期“商品銷售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商品流通費”及其以下各項目,是根據報告期“商品流通費”科目各子目及有關細目的借(增)方發生額填列。季度應分別填列1、2、3、4季度的發生額。

(三)“累計金額”欄,根據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止的累計數填列。

(四)本表第3行至22行加24行相加之和等於第2行。

(五)本表項目與有關報表項目之間關係:

本表第1行“商品銷售總額”和第2行“商品流通費合計”的“本期金額”欄和“累計金額”欄的數額,應分別與同報告期《利潤表》的“商品銷售總額”項、“商品流通費”項數額一致。

(六)本表由各基層企業按月填報,彙總單位按季、年度逐級彙總上報。

會計主要指標分列彙總表

《會計主要指標分列彙總表》編製說明

(一)本表係反映醫藥商業係統各行業分環節編製的會計主要指標報表,由各行業基層企業按季、年度編報,彙總單位逐級彙總上報。

(二)本表按照醫藥商業係統各類企業分設“商業企業”、“其它企業”和“商辦工業”三大欄。其中:“商業企業”大欄又劃分為“醫藥企業”和“中藥企業”二欄。

(三)本表各欄的填列方法如下:

1.“商業企業”大欄的“醫藥企業”和“中藥企業”欄,是按經營商品的類別劃分的。“醫藥企業”和“中藥企業”又各分為“二級站”、“三級站”和“零售”三個環節,不是按企業名稱或公司係統劃分的。凡是專經營“醫藥”或專經營“中藥”的單位,即按本單位各項有關指標,填入“醫藥企業”或“中藥企業”有關環節欄內。凡是中、西藥混合經營的單位,應根據商品分類將有關指標劃分填入“醫藥企業”欄的“二級站”、“三級站”和“零售”及“中藥企業”欄的“二級站”、“三級站”和“零售”環節有關欄內。批零兼營單位,原則上應將批發部份劃分填入有關批關環節欄(二級站或三級站欄下同),零售部份劃分填入有關“零售”欄。如果兼營的業務量不大,所占比重較小,可不劃分,即隨主營業務填列。零售業務以主營商品劃分,凡以經營飲片、中成藥為主的,列入中藥企業零售欄,以醫藥、器械為主的,列入醫藥企業零售欄。

信托貨棧等單位自營商品部分,應按所經營商品分類,劃分填入有關的批發欄和零售欄。經營的其它業務,例如農牧、旅店(招待所)、餐廳、代購、代銷等,應劃分核算,填入“其它企業”欄內。如果經營的其它業務規模很小,收入不多,又沒有劃分核算的,可將其收入列作有關“商業企業”欄的“附營業務淨收入”項內。

中、西藥醫藥管理部門(指省級專業公司),經營業務發生數並入有關“二級站”欄填列。有些不兼營業務,而又與業務和經營成果發生連帶關係的,例如向所屬企業收取企業管理費,有部分非經營收入;掌握一部分周轉資金或負責統一進行利潤清算與分配等的單位或部門,按業務性質劃分,在“醫藥”或“中藥”的“二級站”欄填列。醫藥純管理單位或行政部門,即不與經營成果、資金和利潤分配等有連帶關係的,不列入本表。

2.“其它企業”大欄是指獨立核算的除上述各類企業以外的其它商辦企業。包括農牧企業(如藥材種植、養鹿場、養獐場)、儲運、修配、藥膳和信托貨棧(除自營商品以外的其它業務經營)以及其它企業等。

3.“商辦工業”大欄是指獨立核算的商辦工業企業,如中成藥廠、飲片加工廠、醫藥機械廠以及其它商辦工廠、加工廠等。

(四)本表各項目分為“經營成果”、“資金狀況”和“附列資料”三大項。

各項目可根據《資金平衡表》、《利潤表》和其它報表以及有關的明細帳記載填列或劃分計算填列。中、西藥混合經營的單位,有些項目如果會計上沒有劃分核算,或根據具體情況,按經營比重或其它適當的分配方法,劃分填入有關的批發和零售欄。各有關項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1.“銷售(營業)收入”項,根據“商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其它業務收入”科目的明細帳分別填列。

2.“銷售(營業)毛利”項,根據“商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其它業務收入”分別減去“商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成本”、“其它業務成本”後所得的毛利額分別填列。

3.“商品流通費”項,商業企業按“商品流通費”,其它企業、商辦工業按“銷售費用”科目填列。

4.“附營業務淨收入”項,根據“附營業務收入”減“附營業務成本”的餘額填列,如成本大於收入以“-”號表示。

5.“非經營收支淨額”項,根據“財產溢餘”、“營業外收入”、“收取企業管理費”相加的合計數,減去“商品削價損失”、“財產損失”、“營業外支出”和“上交企業管理費”相加的合計數之差額填列。如支出合計數大於收入合計數,其差額以“-”號表示。

6.“獨立核算單位個數”項,是指一個獨立核算單位,不管經營幾類商品,隻是一個單位。如:一個獨立核算單位,以經營中藥二級或三級批發為主,又兼營醫藥二級或三級批發業務,還兼營中藥零售。填列“獨立核算單位個數”項時,在商業企業合計欄和中藥二級或三級批發欄各填1個。

7.“獨立核算虧損單位個數”項,是指一個獨立核算單位經營幾類商品,有盈有虧,盈大於虧,不算虧損單位;虧大於盈,即便幾類都虧也隻填1個(在商業企業合計下填1個,按主營業務的有關欄虧損項下填1個)

8.“虧損金額”項,是指實際發生的虧損金額,分別填入各類企業欄下,商業企業中、西藥混合經營單位,劃分填表有盈有虧。例如:“醫藥企業”虧損,“中藥企業”盈利,在“醫藥企業”欄填所虧損的金額,在商業企業合計欄填列醫藥企業虧損額減去中藥企業盈利額後的淨虧損額。如盈大於虧,合計欄不填虧損額。這裏既可了解經營虧損情況,又可計算實際虧損金額。

(五)本表各項發生數均為至報告期止的本年累計數或期末數,各項目的數字應分別與《資金平衡表》、《利潤表》和其它有關的報表各有關項目數字相符。

應上交及應彌補款項情況表

醫藥商會06表

《應上交及應彌補款項情況表》編製說明

(一)本表是反映企業在年度內應交財政、上級主管部門款項及財政、上級部門應彌補虧損的撥補情況的報表。編製本表是為了便於企業與有關部門核對各項交撥數字。

(二)本表各項合計數據,反映醫藥商業係統各類企業(包括商業、商辦工業、農牧企業、其他企業和各級彙總單位)除年初未交數欄外,均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止的累計數。“其中:商辦工業企業”隻反映商辦工業應交利稅和應彌補虧損的交撥情況。“年初未交數”欄,為上年欠交“(未彌補)數。“本年應交數”欄,為本年度應交(應彌補)數。“本年已交數”欄,為本年度實際已交(已彌補)數。“期末未交數”欄,為截至報告期止(未彌補)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