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麻風病防治管理條例(1 / 2)

全國麻風病防治管理條例

總則

為加快和深化麻風病防治工作改革,落實綜合防治措施,實現本世紀末在全國範圍基本消滅麻風病的宏偉目標,現重新修訂頒布《全國麻風病防治管理條例》。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0)278號文件,加強領導,把麻風病的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妥善解決防治機構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和藥物供應等問題。參照《全國麻風病防治規劃》製訂本地區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條中國麻風病防治研究中心負責全國麻風防治、科研和培訓的技術指導。中國醫學科學院皮膚病研究所承擔麻風臨床和實驗研究及培訓工作。

第三條省、地、市、縣各級皮膚病防治機構。其主要任務是開展麻風病的調查、預防、治療、管理、宣傳教育等工作。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實行院(所、站)長負責製,多種形式的承包責任製和崗位責任製。省級皮膚病防治研究機構,要負責全省的業務技術指導、培訓及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都有防治麻風病的責任,發現麻風病人應及時給予治療並轉報當地專業防治機構登記管理。區、鄉、鎮、村的衛生醫療單位要指定專、兼職醫生負責麻風病防治工作。

第五條對殘老和無家可歸而留院、村的治愈者,各地應由民政部門創造條件集中,報經當地政府批準改為福利院或養老院。由民政部門負責其生活救濟,衛生部門定期做醫療檢查。

第六條需要調整麻風防治機構的縣、市,應在保證社會性防治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確定調整方案,報經政府批準執行。進行機構調整時,麻風防治工作隻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皮膚病防治機構,應設在城鎮內,以利開展工作。

第二章隊伍建設

第七條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重視麻風防治隊伍的建設,逐步形成一支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術的精幹隊伍。對現有的麻風防治醫務人員,不要輕易調離,要保持相對穩定。在流行地區,應優先分配大、中專畢業生充實防治隊伍。要加強專業人員的培訓,有計劃地舉辦各種專業學習班,安排進修,鼓勵自學。同時還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醫德教育,使其安心麻風防治工作。

第八條改善麻風防治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切實解決其子女上學、就業等問題。對戶口原為城鎮而在農村從事麻風防治工作人員,應保留其本人和子女的城鎮戶口。凡從事麻風防治工作的衛生人員,應按麻風專業進行考核晉升;凡從事麻風防治、管理、科研工作者應適當提高保健津貼補助標準,並按有關規定向上浮動一級工資;每年給予麻風專業人員休假15天;在勞動保護待遇方麵,可參照衛生防疫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九條加強以院外治療為主的社會防治工作,要充分發揮社會上各方麵的積極性,加強橫向聯係,依靠基層防治網和各級衛生人員,全麵落實綜合防治措施。

第十條采取多種方式,早期發現病人。如開設皮膚科門診,病人家屬檢查、團體健康檢查、線索調查及推行“報病獎勵”等辦法。

第十一條多種藥物的聯合化療是麻風治療上的重大突破,它是控製傳染,縮短療程,提高療效,減少耐藥,控製和消滅麻風病的重要措施。各級麻風防治專業機構,必須嚴格地按照衛生部地方病防治局下發的《麻風病聯合化療手冊》中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