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頒發生物製品企業廢料回收提獎暫行辦法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87)財文字第556號《國營生物製品企業成本管理實施細則》第四條“生產過程中回收的廢血、廢氨水、廢酒精等廢料;馬、牛、羊、兔等動物的下腳料,以及回收的包裝物等,凡是有利用價值的,應當以回收價值扣除按規定支付的廢料回收獎勵後的淨值衝減成本費用”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調動企業和職工做好有利用價值的廢料回收工作,結合生物製品企業實際情況,並征得財政部同意,特製定本暫行辦法。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告訴我部。
一、實施範圍:
本暫行辦法的實施範圍為衛生部中國生物製品總公司及所屬的各生物製品研究所。
二、廢料回收工作組織實施
凡有利用價值的廢料,均應由廢品倉庫統一管理處置,並單獨建帳,待處理後按規定比例提取獎金,餘額應全部衝減有關成本費用。不能由倉庫統一處理的(如煤渣、馬糞等)由使用部門處理後,應及時上交財務部門,並按規定比例提取獎金。
三、各類廢料回收提獎的比例:
(一)廢包裝紙箱15%
(二)廢包裝木箱、蛇皮袋10%
(三)廢塑料血袋及輸血塑料管等10%
(四)廢塑料針頭20%
(五)廢塑料瓶10%
(六)廢動物20%
(七)廢酒精、苯酚10%
(八)廢胺水15%
(九)廢血10%
(十)廢安瓶及血漿玻璃瓶10%
(十一)廢煤渣15%
(十二)動物糞便15%
(十三)廢胎盤渣20%
(十四)廢金屬材料10%
四、獎金來源和發放範圍
獎金從廢料回收的價值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獎金的發放應貫徹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不要搞平均主義分配,具體辦法由各所自行製定。
獎金發放的範圍,主要是與廢料回收有關的部門和人員。
五、監督與管理:
實行廢料提獎辦法後,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會部門,要嚴格認真核定提獎比例。
凡弄虛作假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個人或部門私自處置廢料,不上交本單位財會部門的,一經查出個人或部門按私設“小金庫”或貪汙論處,除追回獎金外,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六、各種廢料處理後,按比例分得獎勵金額,凡分給個人部分應合並計算個人收入,超過納稅標準的,照章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七、各所應結合各自實際情況,製訂廢料回收獎勵的管理辦法,報中國生物製品總公司備查。
八、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