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調整老專家醫療照顧的通知
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關懷下,經與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等有關單位共同研究,根據現有醫療條件,僅對老專家的醫療照顧作部分調整。
調整範圍
一、屬於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下列人員:
1.高等學校教授級、衛生技術級、科學研究級、工程技術級、文藝級、編輯級、圖書博物館級均為六級以上。
2.新聞級為七級以上。
3.翻譯級為五級以上。
4.高教行政級為八級以上。
5.相當以上工資級別的其他專業的專家。
二、屬於四級的高等學校教授級、衛生技術級、科學研究級、工程技術級、文藝級、編輯級、圖書博物館級;五級的新聞級;三級的翻譯級;六級的高教行政級;和相當以上工資級別的其他專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
2.國內外有影響的專家、如科學院學部委員和全國第一流專家。
醫療照顧辦法
上述人員,分散到各單位合同醫院幹部診室就診。關於轉診、會診、住院、領取和注銷醫療證的手續、醫療費的報銷和記帳辦法,均按(78)衛醫字1683號文的規定執行。
自通知日起,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凡符合享受醫療照顧條件者,經人事部門審核後,到衛生部直屬醫療處辦理手續並領取醫療證;符合上述條件的北京市的專家,由人事部門審核,到市衛生局辦理醫療手續並領取醫療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