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中藥新藥標準品、對照品有關問題的通知(1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關於中藥新藥標準品、對照品有關問題的通知

我部衛藥字(89)第35號下發的《衛生部新藥審批工作程序》第6.3項規定,中藥新藥標準品、對照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進行標定、複核。為作好這項工作,特對中藥新藥標準品、對照品的審批程序及技術指標要求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審批程序補充規定

中藥新藥標準品、對照品由研製單位起草和提供,並在申報新藥時一並送審,在標準試行期間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檢驗所負責審核、標定、分發。標準試行期滿前半年,省所應將標準品、對照品及研製報告、檢驗證書等有關資料轉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進行標定和複核,試標準轉正式標準後,由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統一製備和分發。

二、主要技術指標要求

1.確證為該標準品參數至少2個以上,如紫外、紅外光譜檢測……。

2.純度:按藥典有關品種項下要求,做三倍TCL點樣量點樣,薄層譜應顯示單一斑點。並作20、40、60、80、100微克層析圖譜,以了解純度情況。

3.含量:如定量用對照品,應提供含量數據及含量測定方法。如為定性用對照品,也應盡量提供含量數據,如色譜歸一法計,但需注明進樣量。

4.注明標準品、對照品的植物(包括拉丁學名)來源,或化學合成。

5.提供有關參考文獻及標準圖譜,與實驗數據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