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理學發展的原因(1 / 3)

清代地理學發展的原因

任何一種文化的發展都與其所處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環境有著密切的聯係。就清代地理學的發展特點而言,影響其發展、變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有以下3點。

1.社會形態的變化

在專製主義中央集權的清朝,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政策,對科學(包括地理學)的發展具有極大的影響。在政治策略上,清代統治者曾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政治、經濟形勢,製定有相應的文化政策,直接影響了包括地理學在內的各門科學的發展。

清初,建國伊始,為了穩固統治,起於關外的清統治者,在政治上對漢族文人學士采取了感化懷柔政策,文化上對於先進的中外文化采用了寬容並蓄的態度。如皇太極、順治帝,都極推行尊孔崇儒政策,康熙帝自幼即受到嚴格的儒家教育,他自己說:“朕自五令即知讀書,……及四子之書既已通貫,及讀《尚書》……朕皆反複探索,必心與理會,不使纖毫捍格。”他還下令編寫《性理精義》、《朱子全書》等理學著作,使尊孔崇儒的思想及其它漢文化得以在清初繼續發展。

同時,清初統治者對於明末以來傳入中國的西方科學技術,尤其是天文、數理、地理等知識,也采取客觀態度。如關於曆法的製定、欽天監的管理,就先後任用漢人楊光先、西洋傳教士湯若望等執掌。曆法也是通過比較,最後選定西洋湯若望的《時憲曆》。康熙帝曾拜西洋傳教士南懷仁、張誠、白晉、徐日升、安多等人為師,虛心向他們學習科學技術知識,其認真、虛心的態度,連傳教士們都感歎不已。白晉曾說:“康熙皇帝令人難以置信地深切注意並細心地從事這些研究工作。盡管這些原理中包含著極其複雜的問題,而且我們進講時也不夠注意禮節,但皇上從不感到厭煩”。“他說對於刻苦學習科學知識也從不感到苦惱”。在康熙四十八年(公元1709年)十月諭西洋傳教士利類安的聖諭中,也表明了他對西方科學技術的重視,如雲:“爾眾西洋人內,如仍似前次各出己見,亂寄書信者,即係亂法之人,在中國亦無用處,除會技藝人留用外,其餘眾西洋人,務必逐回,斷不姑留。”

正是在這種君主倡導、政治寬鬆的客觀形勢下,清初地理學才呈現出中西交融發展,互補長短,甚至出現了學習西方地理學更新中國傳統地理學的思想。

經過清初近百年的發展,到雍、乾以後,清朝統治者的地位已相當鞏固。清朝在國家政治文化策略上,便開始有了明顯的變化。

首先,從自康熙時即已開始的皇朝禮俗與耶穌會教義禮法的爭論,這時已經公開化。康熙雖對羅馬教義不滿,但在多次詔諭中,仍有袒護教士的傾向,以圖利用他們的科學技術才能,發展國家的政治經濟,豐富人們的文化知識。而到雍正即位後,對於已危及皇權尊嚴的天主教及其傳播者,即采取了嚴厲措施,將傳教士驅逐出中國,不允許他們再在中國活動以傷“風俗”。雍正元年、二年,多次下達諭旨嚴禁天主教活動,雍正七年再次申令查禁,《朱批諭旨》載雍正七年湖南巡撫趙弘思奏疏雲:

一、……大學士馬爾塞等寄信,奉上諭:“近聞西洋之人,外省府縣中,尚有潛藏居住者。本地無賴之人,相互往來,私從其教。恐久之湔染益深,甚有關於風俗。欽此。”臣已嚴飭各屬,晝夜查報,倘有潛住之人。臣當遵旨委官押送澳門安插。

正是在雍正時期這種對西洋傳教士的嚴查禁止情況下,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英國派馬戛爾尼(Lord.Macartney)來華要求通商、通使,遂被清朝以“與天朝體製不合,斷不可行”回絕;嘉慶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英國再次提出要求,仍被依“天朝不寶遠物,凡爾國奇巧之器,亦不視為珍異”而斷然拒絕。這樣,就進一步走上閉關自守的道路,隔斷了中國與外國文化的交流,使清初逐漸發展起來的西方地理學,成了無源之流而漸次枯竭。

在推行閉關政策的同時,清中期,尤其是乾隆時期,對漢人、漢文化也采取了高壓政策。清代對漢人、漢族文化,雖然一直標謗“滿漢合一”、“滿漢一體”。但實際上,無論在官職任用,還是待遇上,都有“右滿而外漢”之別;朝廷大吏雖滿漢兼用,漢人卻任事而品低,滿人則品高而權重,此外對於滿人還有許多特權。總之,滿清統治者對漢人從一開始就采用了懷柔、利用和懲處並用的政策,尤其是對待社會文化的中堅力量——知識分子,一方麵拉籠、利用,另一方麵大興文字獄,限製他們不得危及滿清統治。從清初康熙網絡文人學士開修《古今圖書集成》、《佩文韻府》等大型工具書和類書,同時,又大興莊廷瓏《明史》案、戴名世《南山集》案等文字獄,到清中期乾隆時,繼承前代之法,實有過之無不及。乾隆時文字之獄層出不窮,懲罰更嚴,告奸亦盛,如禦史曹一士指出當時文網的嚴酷說:

比年以來,小人不知兩朝所以誅殛大憝之故,往往挾睚眥之怨,借影響之詞,攻訐詩書,指摘字句;有司見事生風,多方窮鞫,或致波累師生,株連親故,破家亡命,甚可憫也!

乾隆時也廣羅學士,組織了大型類書《四庫全書》的修纂,以及其它重要著作的纂修(如《清文鑒》、《明史》、《平定準噶爾方略》、《大清會典》等),也多次行諭征集民間藏書。但是,清政府對於這些書籍的處理卻有一係列明確的規定,即對於所有不利清朝統治者的書籍,盡行銷毀。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八月諭令曰:

明季造野史者甚多,其間毀譽任意,傳聞異詞,必有詆觸本朝之語,正當及此一番查辦,盡行銷毀,杜遏邪言,以正人心而厚風俗,斷不宜置之不辦。……若此次傳諭之後,複有隱諱存留,則是有心藏匿偽妄之書,日後別經發覺,其罪概不能逭,承辦之督撫等亦難辭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