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促進篇
JINGSHEN JIANKANG CUJIN PIAN
86.怎麼早期識別精神疾病患者?
以下情況可能是精神疾病的早期症狀:
(1)睡眠障礙:常表現為入睡困難或不能入睡,日夜顛倒。精神疾病患者的失眠與正常人的失眠不同,精神疾病患者失眠無明顯原因,不主動求醫,常連續數日,雖徹夜不眠,次日仍毫無倦意,有的患者甚至表現為精力旺盛。
(2)記憶障礙:表現為記憶減退,尤其以近記憶減退為主,經常丟三落四,剛做過的事轉身即忘。
(3)過分敏感多疑:對周圍人的一言一行都特別敏感,如聽到別人講話,就懷疑是在議論自己,別人做事是針對自己;有的甚至捕風捉影,無中生有。這種多疑與正常人的多疑不同的是,雖經事實證實不存在,但患者仍堅信不移,無法說服,內容荒誕無稽。
(4)性格改變:如原來熱情、樂觀、合群、善於交際的外向型性格的人,逐漸變得獨處、少話、淡漠、退縮,原本內向的人會更加內向,甚至社會功能逐漸減退。若沒有特殊原因出現性格改變,應考慮係病態所致,而絕非一般人認為的“思想問題”。
87.各類人群如何進行精神衛生保健?
(1)兒童期:6~12歲。神經係統發育已趨成熟,行為自控管理能力不斷增強,除生殖係統外,身體迅速發育,接近成人。心理行為變化的最大特點是從以遊戲為主的幼兒生活過渡到以學習為主的校園學生生活,學習成為主導活動。兒童的抽象邏輯能力以及有意向性、自覺性和目的性的心理過程得到極大提高。自我意識進一步發展,社會意識迅速增長,個性品質和道德觀念逐步形成,性格的可塑性也很大。
(2)青春期:從11~16歲屬於少年期,也叫青春期。青春期是形成思想、完善個性、充滿理想、活潑向上的人生黃金期,也是心理狀態最不穩定,易出現各種各樣問題的時期。此期個體的認知功能全麵均衡發展,因此,在基礎教育中應注重各學科的均衡發展,使智力和非智力因素同期得到培養和訓練,最大限度地發掘內在的潛力。青春期自我意識的快速發展,應特別注意尊重個性的形成,培養獨立性,營造良好的環境,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由於性功能的成熟而對性知識和生育現象等表現出求知的欲望和濃厚的興趣。男女間相互吸引和彼此向往,應教育青少年樹立健康的性觀念,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正確對待性幻想及自慰等各種困惑。
(3)老年期:60歲以上。步入老年期,組織器官的退行性變化引起了生理功能,尤其是大腦功能的衰退。機體調節能力的下降,導致老年人心理狀態的特殊變化。老年人心理變化主要緣自角色的改變和重要性的喪失,以及由此帶來的寂寞、孤獨、單調和強大的失落感。因此,老年人應正確地認識、坦然地接受衰老的事實,注意修身養性,保持愉快的心情,重建新的人際關係,利用社會支持係統,以減緩心理壓力。並通過適當的鍛煉,合理的營養膳食,有規律的起居,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88.什麼是心理谘詢?
心理谘詢是應用理性教育、支持及輔導等方法,通過人際關係的調適,來幫助谘詢者擺脫困境、解決問題。心理谘詢的範圍不僅包括心理障礙及相關問題,而更多的是正常人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具體麻煩,如人際關係、升學、求職、戀愛、婚姻、子女教育等。也就是說,心理谘詢的範圍更側重於“心理衛生問題”而不是精神障礙和精神疾病。心理谘詢的對象更多是處於“亞健康狀態”的正常人,而不是精神障礙患者。
作為心理谘詢人員,並不一定具備精神科執業醫師的資格,因此不能對谘詢者做出精神疾病的診斷和進行藥物治療。
89.什麼是心理治療?
心理治療是指治療者借助心理學的方法(語言的和非語言的),通過改變患者的心理狀態來達到治療的目的。臨床上心理治療的最常見的現象是以神經症患者為代表的“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心理治療具有專門的理論,經驗性和實踐性較強,生活中或一般的人際交往中對求助者的安慰、勸解及幫助不能稱為心理治療。
90.心理谘詢與心理治療有什麼異同?
心理谘詢與心理治療是有區別的。心理谘詢主要是為正常人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具體麻煩,通過理性教育、支持、輔導等方法,幫助谘詢者擺脫困境;心理治療則是使用心理學的方法,為神經症等“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患者所進行的一種專業性很強的治療。因為二者的聯係十分密切,臨床工作中難以截然分開,有些學者將心理谘詢視為心理治療的形式之一。
91.心理谘詢或心理治療能否解決所有精神障礙?
不能。許多有精神障礙的人到醫院後希望單純心理谘詢或心理治療來解決問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它誇大了心理谘詢和心理治療的作用。正常人遇到的具體麻煩可以通過心理谘詢解決,部分很輕微的神經症患者可以做單純采用心理治療之外,所有重型精神疾病和中度以上的神經症患者單純依靠心理谘詢和心理治療是不可能解決問題的,甚至還會造成病情延誤。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最新規定,心理治療隻適用於非常輕微的症狀。正規的心理治療12周以後還沒有效果者,則應轉為藥物治療。
92.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怎樣進行康複?
對於慢性疾病患者而言,單純的藥物治療效果往往不佳,隻有采取心理的、社會的、家庭的及藥物等多種治療方法,才能促進患者社會功能的恢複。對於慢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康複要分幾個步驟:
第一是學會料理個人生活。這是社會功能恢複的基礎,它包括洗漱、梳妝打扮、衣著整潔等個人衛生,住處環境衛生,個人飲食及作息等。有許多患者並不是本身沒有能力做這些事情,而是不主動去做,所以家人不能一味地包辦,隻有督促、帶領並幫助他們自理生活,才是正確的。
第二是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圍。家庭成員不能把患者當做一個特殊的人,將其完全看做“患者”,而應該認為患者是家庭的一分子,讓其分擔部分家務勞動,與家人一起看電視、吃飯,參與家務問題的討論。對未婚患者還應了解他們對今後擇偶的打算和態度,若談戀愛者還應該了解與戀人相處的情況等。
第三是社會交往正常化。每個人在社會上充當一定的社會角色,都要與人打交道,因此社交技能是人們重要的社會功能。社會交往包括與同事親友及熟悉人群的交往,以及與因生活、工作接觸但不熟悉的人群的交往。有些患者缺乏主動性,有些患者有“病恥感”,不願意見到老熟人,需要督促、鼓勵。
第四是培養一定的職業技能。精神疾病患者是否能重返社會進行工作或學習是檢驗社會功能恢複程度的尺子。患者是否可以按時上下班,同事之間的交往如何,是否忠於職守,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是否發生差錯等,均反映了患者基本職業技能和社會交往的協調能力。特別是對於具有不同能力的患者,應該給予相應的工作,不能一概認為精神疾病患者普遍沒有能力。
93.誰是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人?
精神疾病患者在受到疾病的影響,有時不具備或部分不具備行為責任能力。從公民的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角度來看,應該由其法定監護人來承擔與患者有關的民事責任。精神疾病患者的行為能力要根據其是否在疾病發作期被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和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三種情況。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到底應該由什麼人來承擔其法定的責任人?一般按照如下的順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疾病患者的所在單位或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94.精神疾病患者的監護人有哪些職責?
《北京市精神衛生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
妥善看管、照顧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傷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會;
根據醫囑,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療,為需要住院治療的患者辦理住院手續;
為經診斷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幫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複治療或者職業技能培訓;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95.如何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隱私權?
政府部門、醫療機構、與精神衛生工作相關的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隱私權。
未經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書麵同意,不得對該精神疾病患者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播放與該精神疾病患者有關的視聽資料。
因學術交流等原因需要在一定場合公開精神疾病患者病情資料的,應當隱去能夠識別該精神疾病患者身份的內容。
96.精神疾病患者犯罪不承擔法律責任嗎?
人們普遍有一種印象,“精神疾病患者打人不犯法,殺人不償命”。這是因為人們總覺得精神疾病患者“糊塗”,不能正常地思考,不能控製自己的行為。其實這種看法是不全麵的。首先,要看是哪種精神疾病。隻有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礙等)患者才有可能不負法律責任,而一些輕型精神疾病(如人格障礙、神經官能症等)患者,一般要完全承擔法律責任的。其次,要看處於疾病哪個時期。精神疾病患者如果病情較輕或者是在恢複期裏觸犯了法律,就要像正常人一樣伏法認罪。隻有在患者確實不能辨認周圍環境、完全不能客觀評價周圍事物的情況下,才不受法律的約束。用專業術語來講,就是患者不具有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簡稱責任能力)是對刑事犯罪(如故意傷害、強奸、殺人等)而言的,指當事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結果,並依據這種認識自覺地選擇和控製自己的行為,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是指處理民事法律關係,如婚姻問題、處理財產、遺囑和訂立合同時,具有的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按照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的人所完成的行為,應認為是無效的。一般來講,無行為能力的人應該監護,即指定專人代表他去執行其民事行為。監護人有權以被監護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維護被監護人的正當權益。
不管是刑事問題還是民事問題,精神疾病患者隻要涉及法律問題,一般就需要鑒定其責任能力或行為能力,這項工作是由從事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的專家們完成的。
97.精神疾病患者有哪些就診途徑?
精神疾病患者特別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般對自身出現的精神症狀不認可或持否認的觀點,因此不會主動求醫,應該由家人、親屬或其他監護人送到醫療機構就醫。
(1)醫療機構的選擇:精神病專科醫院、綜合醫院精神(心理)科、北京市郊區縣各精神衛生保健機構。
(2)陪同就醫:因為精神疾病有其特殊性,許多疾病或精神症狀不被患者本人認可,因此需要家屬、親屬或其他監護人陪同就醫。見到醫師之後,應該向醫師詳細介紹病史資料,具體表現,疾病發生、發展及演變過程等,如實回答醫師提出的相關問題。經過治療之後,家人還要記住診治過程:到過哪些醫院?服用了哪些藥物?療效的好壞?服藥後是否出現副作用?
(3)醫師的選擇:選擇有資質的精神科專科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