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概述

第一章 基本概念

1消費與消費者

消費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消費指人們消耗物質資料用以滿足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過程;狹義的消費,(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涉及的消費,是指公民個人為了滿足自己或其家庭成員生存與發展的需要而接受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消費者是指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公民。由此可見,消費者必須具有以下幾個特征:其一,以個人或家庭生活目的而進行消費,並非是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其二,對消費的商品或服務享有直接的利益,消費者對該商品或服務不論是有償取得還是無償合法取得,都必須依法享有直接利益;其三,消費者僅限於公民個人,不含機關、集體等團體消費者。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作廣義與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所有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種法律規範所組成的一個法律部門,也就是實質意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狹義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是指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立法文件,在我國特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綜上所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定義為:有關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享有的合法權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第二章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必要性

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一方麵為人們提供了豐富多彩的商品和服務,使廣大消費者的生活日益舒適,另一方麵又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消費者合法權益經常受到損害,以至危及其健康和生命。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消費者難以全麵獲悉商品、服務的信息與知識。現代商品和服務極具多樣化的複雜化,加之多樣的產銷方式,消費者個人根本無力全麵了解如此浩繁的商品知識和信息,以致作出不當的消費決策。

2消費者個體無力與經營者相對抗。消費者是以分立的個體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經濟關係的,而生產經營者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消費者個體無力與之抗爭。

3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難以獲取補償。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從生產者到消費者手中,要經過多重環節,消費者因產品或服務存在缺陷而遭受損害時,難以確定責任的承擔者,因此消費者權益就無法獲得保障。

4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及其在工業上的廣泛應用。由此導致各種電器、高分子化學產品進入家庭生活,消費品的複雜結構和製造經銷過程產生的缺陷,給消費者帶來了許多的難題和危險。

5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是尊重人權,促進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必然要求。要使人類從自己創造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中更多的獲益,促進人類不斷進步,就必須保護社會消費的主體消費者。

第三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根本規則,它不僅體現在國家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活動,而且體現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法律規定上,它既是立法的指導原則,也是司法、守法的基本準則。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個:1國家保護原則;2全社會保護原則;3全麵、及時、有效保護原則。

1國家保護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消費者權益實行國家保護原則,根本原因在於,與生產經營者相比較而言,消費者處於弱者的地位,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就會挫傷消費積極性,降低消費能力,影響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從而對社會經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國家必須以其特有的權威對社會消費經濟實施適度的幹預,保護消費者權益。由於社會消費經濟關係涉及麵廣,參與人眾多,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影響極大,因此國家這種權力機構必須承擔起,也隻有它才能承擔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任,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