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概述
第一章 繼承
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時起,按照法律的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製度。中國曆史上還有所謂的身份繼承、祭祀繼承,現行法已不承認。
財產繼承的基本特征是:
1、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財產繼承必須因被繼承人的死亡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死亡而發生,這是財產繼承的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特征。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或者尚未宣告死亡的,不發生繼承問題。財產所有人失蹤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也不發生繼承問題。
2、被繼承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時必須要有財產,這是財產繼承的又一個顯著的基本的特征。有些公民死亡時一貧如洗、甚至負債累累,就不會發生財產繼承問題。
3、必須要有合法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謂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是指法定繼承人和合法、有效遺囑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是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繼承遺產或受領遺產;如果他們侵占了遺產,就應負返還的責任;造成遺產損失的,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因此,有沒有法定繼承人、合法有效遺囑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是財產繼承能否進行的決定性條件。
4、繼承遺產和清償死者的債務相統一。一般說來,繼承人在繼承死者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的同時,還應當清償死者所欠的債務。但是在我國,清償債務,僅限於遺產實際價值範圍以內;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的責任。
5、財產繼承是死者財產轉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財產所有人死後,其遺產轉移的方式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協議、無人繼承而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處理四種。其中,前兩種為財產繼承的方式,後兩種是單純的遺產轉移的方式。就其法律效力來講,以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為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再次才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隻有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沒有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最後才是無人繼承而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遺產轉移的四種方式的法律效力,按上述先後次序排列,也是我國財產繼承的重要特征之一。
財產繼承的種類:
從不同的角度,可將財產繼承劃分為不同種類。下麵介紹幾種與我國繼承法有關的分類方法:
1、按照財產繼承的方式,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和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的方法而繼承的法律製度。遺囑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生前在其合法遺囑中所作的意思表示而繼承的法律製度。
遺囑繼承的效力高於法定繼承;隻有在無遺囑繼承的條件下,才發生法定繼承。例如:(1)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2)所立遺囑無效;(3)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4)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權;(5)遺囑中隻對部分遺產作了處理而對另一部分遺產未作處理;等等。
2、按照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的地位不同,可分為本位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於自己的繼承地位、順序和應繼承份額而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親屬代替其已故的父親或者母親的繼承地位、順序而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後不久也相繼死亡,因而未實際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由繼承人的繼承人間接地繼承被繼承的遺產。轉繼承的範圍不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係血親,而是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主要區別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