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形成青少年累犯、慣犯的因素
形成青少年累犯、慣犯的有關因素是多方麵的。
1犯罪發展過程中沒有及時加以揭露和製止,滋長了犯罪意識和膽量。犯罪的青少年從第一次犯罪變成累犯、慣犯,是有一個發展過程的。在第一次犯罪時沒有遇到製止力量,在得手以後,又未被及時發現和揭露;相反,有的還得到讚許和庇護,這對於破除畏懼心理,助長僥幸心理,強化犯罪思想起重要作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列寧指出:“……懲罰的警戒作用決不是看懲罰的嚴厲與否;而是看有沒有人漏網。主要的不是嚴懲罪行,而是使所有的一切罪惡都真相大白。”不使任何一個犯罪分子漏網而逃避懲罰,這是對犯罪有力的遏止。
2對累犯、慣犯原先犯罪的刑罰不當,主要是懲處打擊不力,該定罪未定罪,該判刑未判刑,該重判的未重判,致使罪犯認為法軟無能,犯點罪無關緊要,大不了關幾天。同時,也由於打擊不力,處罰輕,刑期短,未得改造,就因刑期已滿被釋放出去。抓了放,放了抓,抓了又放,懲罰失去了威懾、教育作用。至於處罰過重,也會使罪犯滋生對抗改造、伺機報複的犯罪心理。
3不認罪,不服罪,無悔悟之意,未得到改造,這是形成累犯,慣犯有關因素中一個重要的主觀因素。不認罪服罪,大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惡習深、惡性強,雖經充分的認罪服法的教育,仍拒不認罪,抗拒改造;另一種是由於在偵審階段罪行未擠清,未針對其罪行清理其思想,未進行充分的認罪服法的教育。因此,沒有真正認罪服法,這就為期滿出獄後再行犯罪留下了“罪根”。上述兩種不認罪服罪的情況中,特別是第一種,更須予以重視。未得改造,無認罪悔改之意,與其成為累犯有內在的必然性聯係。
4勞改場所對改造第一,懲罰和教育相結合,嚴格管理和教育、感化、挽救相結合的政策,在具體貫徹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諸如對罪犯的管理不夠嚴格,對他們存在的惡習沒有進行必要的鬥爭,予以清除,對他們進行針對性的政治、思想、道德、法製教育以及對有礙改造的一些實際問題注意不夠,致使罪犯在服刑期間仍得保存惡習、惡性,互相傳授各自犯罪經驗,互通信息,交叉感染,惡性發展,有的甚至未出勞改隊,就又單獨或結夥,重新犯罪,這是形成累犯、慣犯中一個需要改造的外部因素。
5不能正確對待回到社會後出現的一些問題。如刑滿釋放後工作無著落,生活無著落;或被家庭冷落,親友歧視,失去前進勇氣;或昔日不良夥伴、陰暗勢力餘孽又來勾引、誘迫,等等。他們雖然經過勞改,確實想悔改,並得到了一定的改造,但經不起不良環境的誘迫,不能正確對待種種困難處境,最後再次陷入泥坑,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從而使長時期的教育、感化、改造工作,全功盡棄。
上述幾點是當前形成青少年累犯、慣犯的主要因素。有主觀方麵的,客觀方麵的;有社會方麵的,也有家庭方麵的,等等。各個累犯、慣犯形成的有關因素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我們在治理青少年累犯、慣犯問題上,必須全麵考慮各個有關因素,加強工作的針對性,把工作做在前麵,真正起到預防的作用。
140 學生犯罪防範與救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