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犯罪
第一節 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和階級本質
1犯罪的階級性和馬克思關於犯罪的概念
(1)犯罪作為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具有極其鮮明的階級性。不同的階級,不同社會製度的國家,不同類型的國家法律,對於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什麼樣的行為不是犯罪,有著截然不同的概念。同一行為,剝削階級認為是犯罪的,而被剝削階級則可能認為不是犯罪的,甚至認為是革命的。例如奴隸暴動、農民起義就是這樣。反過來說,剝削階級認為天經地義的,被剝削階級可能認為是滔天罪行。例如,剝削階級對人民大眾的血腥屠殺、殘酷壓榨就是這樣。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的:“善惡觀念從一個民族到另一個民族,從一個時代到另一個時代變得這樣厲害,以致它們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各個階級之間犯罪觀的對立,也反映了這種善惡觀念的對立,而這對立,歸根結底,是由各階級所處的地位,它們各自的階級利益不同所決定的。各個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總是站在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的立場上,把嚴重危害本階級利益的行為(首先是來自敵對階級的)宣布為犯罪,並且采取必要的法律製裁手段。
在奴隸社會,奴隸主殺死奴隸,隻不過如同毀壞一件生產工具一樣,並不認為是犯罪。正如,列寧在《論國家》中所說的:“關於殺人的法律是奴隸除外的,更不用說其他保護人身的法律了……奴隸主享有一切權利,而奴隸按法律規定卻是一種物品,對他們不僅可以隨便使用暴力,就是把他殺死,也不算犯罪。”
在我國封建社會的《唐律》中,主人毆打奴婢,還被視為合法的行為:就是殺死奴婢,也隻處“杖一百”或“徒一年”。還公開規定,皇親國戚、功臣顯貴等犯了罪,要奏請皇帝審議減刑和赦免。這就是所謂“重親賢、敦故舊、尊顯貴、尚功能”的“八議”。由此可見,封建社會的法律它是以維護封建主對農民的專政為出發點的。
資本主義社會,在法律明文規定上,雖然廢除了犯罪問題上的封建特權和明顯的階級不平等;但是,對於什麼行為是犯罪,其階級性同樣是十分鮮明的,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整個西歐都頒布了懲治流浪者的血腥法律。現在的工人階級的祖先,當初曾因被迫變成了流浪者和貧民而受到懲罰。法律把他們作‘自願的’罪犯。”
美國《紐約州刑法典》上規定,“一個人在州內沒有任何住所,並東遊西逛,就證明此人是流氓。”這些規定的鋒芒所向,是很清楚的,就是把貧窮宣布為犯罪。人們所說的,“偷塊麵包要坐監,偷條鐵路當大官”,就是對這種情況的生動寫照。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法律確認某種行為是犯罪,是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意誌和利益來決定的,是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為出發點的。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製度,是代表廣大人民利益的。因此,危害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危害廣大人民利益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為,是阻礙社會前進的一種破壞因素。我國刑法確認某些行為是犯罪,並對其分別給予適當的刑罰,是為了推動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總而言之,在曆史上,各個階級都有自己的犯罪觀。無產階級犯罪觀,鮮明地揭示出犯罪的階級性,並認為隨著人類社會進入共產主義社會,犯罪將最終地被徹底消滅。這就從根本上劃清了無產階級的犯罪觀和剝削階級的犯罪觀的原則界限。它深刻地揭露犯罪的階級本質及其發生、發展以至滅亡的曆史必然規律。
(2)馬克思關於犯罪的概念。關於什麼是犯罪的問題,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一書中,曾對犯罪作了科學的說明。他指出:“犯罪——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係的鬥爭,和法律一樣,也不是隨心所欲地產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現行的統治都產生於相同的條件。”這段話以曆史唯物主義的觀點,給犯罪做了科學的概念。
犯罪是一種“反對統治關係”的行為。所謂“統治關係”,是指一種階級壓迫關係,即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而建立或者認可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表現,它是維護統治階級政治經濟利益的一種社會狀態的權利義務關係。權利義務關係是統治階級根據其階級意誌和利益所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秩序。統治階級所建立起來的這種秩序、這種關係,是和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息息相關的,是不容侵犯的。如果被統治階級的人們,或統治階級中的個別人,侵犯或破壞了這種統治關係,統治階級就將宣布其犯罪,並采取刑罰手段予以懲罰。那麼,“統治階級關係”的實質是什麼呢?馬克思在《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一文中指出:“犯罪行為的實質並不侵害了作為某種物質的樹木,而在於侵害了林木的國家神經——所有權本身。”這裏,馬克思關於犯罪客體的唯物主義觀點,深刻地揭露了犯罪的階級實質,一掃資產階級刑法學者把“犯罪看成單純對法和法律的破壞”的謬論。馬克思這一觀點,成為批判剝削階級國家的刑法學者及其刑事立法掩蓋、歪曲犯罪本質的銳利武器。
2剝削階級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中的犯罪概念
剝削階級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中,對犯罪所下定義,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各色各樣,盡管如此,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它們都隻限於從形式上來說明什麼是犯罪,而竭力掩蓋犯罪的階級實質。剝削階級硬把懲罰犯罪說成是超階級、超政治的,是維護社會全體成員利益的,借以欺騙廣大群眾。
奴隸製國家、封建製國家的法律從沒有規定犯罪的一般概念。它們規定的都是具體的犯罪和具體的犯罪的刑罰。資產階級刑法理論,對犯罪概念僅作形式上的表述。他們認為,犯罪乃是“違背人類共同理想的行為”,是“危害全體人民和整個社會利益的行為”等等,這種表述就從根本上掩蓋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是危害資產階級利益的行為的實質。
總之,資產階級刑法中所規定的犯罪,都是直接或歸根結底危害資產階級利益的行為。在資產階級刑法學中,盡管各個學派在犯罪概念問題上的具體觀點有所不同,但它們都是為了資產階級利益而掩蓋和曲解犯罪的階級本質的,它們不可能對犯罪作出科學的說明。
3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罪與非罪的界限
(1)我國刑法第10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無產階級專政製度,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破壞社會秩序,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概念,它深刻地揭示了在我國社會主義製度下犯罪的階級實質、和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的、具有決定意義的特征。某些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犯罪,從本質上說就是因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所謂社會危害性,也就是一種行為能夠對社會造成這樣或者那樣的損害,對社會秩序起著破壞作用。比如,殺人罪,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傷害罪危害了他人的健康;盜竊罪危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危害性。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概括起來說,它表現在以下幾個基本方麵:危害我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製度;危害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比如,貪汙、盜竊、走私、投機倒把、盜伐、濫伐樹木等經濟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比如殺人、傷害、強奸、誣告陷害、刑訊逼供、詐騙、搶劫等犯罪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如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流氓罪、招搖撞騙罪、製造販賣假藥罪、製造販賣淫書淫畫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