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出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1 / 3)

中國證監會發出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對新股發行方式進行重大改進

為了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規範市場運作,中國證監會今天發出《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對新股發行方式進行重大改進。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介紹,新的發行方式將允許總股本在4億元以上的公司,在發行新股時可采用對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辦法,其中向法人配售的部分占發行額的25%-75%,這部分股票須持有一定期限後方能上市出售。《通知》還規定,與發行公司有股權關係或為同一企業集團的法人不得參加配售,一家法人不得同時參加配售和上網認購。《通知》中允許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參與配售,但上述法人用於購買配售股票的資金來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通知》有關規定,允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通過推介活動自主確定發行價格,並報證監會核準。此項改進將有利於形成合理的新股發行定價機製。通過向戰略投資者和一般法人配售新股,給市場引入了增量資金;因受持有時間的限製,避免了大盤股上市後的集中拋售,減輕了對二級市場的壓力,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此間經濟界人士指出,實行新的股票發行方式,將使承銷商麵臨新的挑戰:諸如如何搞好市場推介活動、如何確定合理的發行價格以及如何搞好發行上市輔導等,這些都將有利於培育我國證券公司的承銷能力。此外,隨著新的股票發行方式的實施和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將日益走向成熟和規範,並將繼續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中國證監會發出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今天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方式,做好股票發行工作發出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一、公司股本總額在4億元以下的公司,仍按照《關於股票發行與認購方式的暫行規定》(證監發字〔1996〕423號),采用上網定價、全額預繳款或與儲蓄存款掛鉤的方式發行股票。

二、公司股本總額在4億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法人配售相結合的方式發行股票。

三、采取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法人配售相結合的方式發行股票的公司,須事先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提出發行方案,經核準後方可實施。發行方案應按《證券法》及本通知的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製定。

四、本通知中所稱的法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除證券經營機構以外的有權購買人民幣普通股的法人。法人分為兩類,一類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係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稱為戰略投資者;一類是與發行公司無緊密聯係的法人,稱為一般法人。與發行公司有股權關係或為同一企業集團的法人不得參加配售。法人不得同時參加配售和上網申購。

五、對戰略投資者的配售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對一般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前,戰略投資者應與發行公司訂立配售協議,約定其持股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二)在公開募集文件中對戰略投資者的主要情況和約定持股數量及持股期間予以披露;

(三)戰略投資者發生股權變更時,應於股權變更發生後五天內將變更情況向證券交易所提出書麵報告。證券交易所應於收到報告後一天內公告。

六、對法人的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的上網發行為同一次發行,須按同一價格進行。股票發行價格可采取以下方法確定:

(一)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可製定一個發行價格區間,報證監會核準;

(二)通過召開配售對象問答會等推介方式,了解配售對象的認購意願,確定最終發行價格;

(三)最終發行價格須確定在經證監會核準的價格區間內(含區間最低價格和最高價格)。最終發行價格確定在價格區間之外的,須報證監會重新核準。

七、采用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法人配售相結合的方式發行股票的公司,可選擇以下運作方式。

(一)承銷期開始前不確定上網發行量,先配售後上網

1、發行公司及主承銷商至少在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招股意向書;

2、發行公司及主承銷商在招股意向書刊登後,向一般法人預約配售股票,並確定發行價格;

3、發行公司及主承銷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書的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概要;

4、接受預約配售的一般法人,於主承銷商指定的日期內將配售款足額劃撥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銀行;

5、發行公司及主承銷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書的報刊上刊登發行公告,公布配售情況,明確上網發行時間及發行數量;

6、按照上網定價發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利用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對一般投資者進行上網發行。同時完成對法人的配售。

(二)承銷期開始前確定上網發行量,配售和上網分別進行

1、發行公司及主承銷商至少在一種由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刊登招股意向書;

2、發行價格確定後,發行公司及主承銷商在原刊登招股意向書的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概要和發行公告,明確配售的數量和時間及上網發行的數量和時間;

3、發行公司及主承銷商按確定的時間和股票數量分別對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

八、用於配售部分的股票,不得少於公開發行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多於公開發行量的百分之七十五。對每一個配售對象的配售股份不得超過發行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一般不應少於50萬股。

九、對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該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個月後方可上市流通,對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應在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持股期滿後方可上市流通。證券交易所須鎖定向法人配售的股份,確保其在約定持股期間內不得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