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的暫行規定(1 / 2)

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公用通信網的完整性、統一性、先進性,保證專用網與公用網的通信暢通,充分發揮公用網和專用網的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郵電部電信政務司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規定的專用網是指區域性專用電話網。區域性專用網定義是:一個單位自建的,供本單位以指揮調度為主內部使用的,具有兩個(含兩個)交換點以上內部相聯的在一個或若幹個相鄰地市行政區內組成的電話網。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區域性專用網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性專用網的設立由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審批。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是指相互實現全自動接續,即采用DID+DOD1的方式聯網。

第五條 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後,在網路結構上是公用網的組成部分,專用網單位應依據郵電部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業務及網路運行管理。

第二章 聯網原則

第六條 貫徹"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方針,發揮社會多方麵積極性、互惠互利、協調發展,提倡專用網以全自動方式與公用網聯網。

第七條 根據自動電話網的技術體製和實際情況來確定專用網與公用網的聯接方式。在市或縣行政區內的專用網可以彙接為一點進網;具備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幾點進網,根據業務量或通信安全的需要可以對公用網的幾個局向相聯。

第八條 專用網的交換點應在其所在的公用本地電話網範圍內與公用網相聯。若條件不具備,可以打破本地電話網範圍的限製,就近與鄰近的公用本地電話網相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相聯的要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協商,經電信總局審查後報部電信政務司批準。

第九條 專用網單位內部的專用長途電路不得旁路公眾長途業務,專用網單位要做好專用長途電路與公用網的隔離工作並接受通信行業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專用網所使用的交換、傳輸、終端等設備均應符合郵電部的有關技術規範,必須是經郵電部批準進網的設備。聯網開通前當地郵電通信企業應參加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聯網運行。

第十一條 聯網所需中繼線數量按話務量大小、呼損標準的原則來配備。當中繼線的業務負荷超出規定的要求時,雙方應及時調整中繼線的數量。采用DID方式聯網占用本地電話網編號應本著合理節約使用編號資源的原則,按專網交換機容量核配並隨專網交換機的擴容予以增配。

第十二條 聯網的有關費用

(一)占用市話網編號費按照現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每月占用編號費按交換機容量(不含其所帶的用戶交換機)計收。

(二)出、入中繼線路和相應的接口設備由專用網單位投資建設的免收初裝費。

(三)進入專用網的入中繼線免收月租費,出中繼線仍按現行標準收費。

(四)專用網與公用網長途交換機相聯的長市中繼線由專網單位負責建設的免收月租費。

(五)專用網單位在市話營業區外,中繼線是自建自維並擁有產權的不收區外線路月租費,專用網單位對所聯的市話營業區的通話按市話通話費標準計費。

(六)長、市話通話費按現行規定收取。

第十三條 鼓勵各專用網單位與郵電通信企業采取多種方式的合作,共同促進本地區通信的發展。

第三章 聯網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要求與公用網聯網的專用網單位,應以書麵形式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當地通信行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專用網與公用網聯網登記表。

第十五條 當地通信行業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本著統籌規劃,合理使用號碼資源的原則,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需要,對申請單位填報的資料組織審核,在兩個月內將審核意見上報郵電管理局通信行業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經郵電管理局審批後,申請單位與當地郵電通信企業簽訂聯網協議,並辦理公證。聯網協議應上報郵電管理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