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飲食

飲食是人類賴以生存和蕃衍的最基本物質條件之一。古人早明確說過:“食者,萬物之始,人之所本者也”;“食,殖也,所以自生殖也”。

飲食往往在總體上構成一時代一地區的社會經濟動態直觀和人們消費生活水平高低的表證。但應看到,早在夏商社會,飲食已與政治觀念和等級製糾合一體。《尚書·洪範》列“食”為“八政”之首。“民之質矣,日用飲食。”“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所謂《虞書·益稷》有言:“傑民乃粒,萬邦作乂(治)。”在維持溫飽的低層次生理學需求基點上,統治者的“食政”意識也已有夏商時代的飲食,呈現的社會功利取向與價值觀,具有“明貴賤,辨等列”的顯而易見的“禮政”內容。“夫禮之初,始諸飲食。”“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嚴階級之別,序等級之分,諧統治集團人際關係,重人倫教化,是夏商貴族飲食的“食禮”和“食政”所在。

如果說夏商社會的飲食事象,存在著地域分布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差異或其他種種自然的及人為的個性,那麼“寓禮幹食”和“食以體政”,則恐怕是其普遍的兩大要征。中國傳統飲食文化的演進脈絡,實在夏商時代已定下了基調。

原始時期的飲食

火食伊始

人類早期,生活艱辛,古代文獻中透露有若幹史影:

上古之世,……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惡臭而傷害腹胃,民多疾病。(《韓非子·五蠹》)

昔者,……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實,鳥獸之肉,飲其血,茹其毛。(《禮記·禮運》)

太古之人,飲露食草木實,聖人為火食號燧人。(《公孫尼子》)這是追想人類在未學會“火食”之前,生存條件低下,隻能靠采集自然界植物野果,捕撈水產,獵取禽獸,生吞活食以維持生機。

考古人類學知識揭示,人類由蒙昧走向文明,從人地空間關係言,有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山林時期,約當舊石器時代,人們賴山林采集和狩獵為生。第二階段為山前時期,屬於向新石器時代過渡階段,是從高級采集經濟向農業文化邁進的萌芽時期。第三階段為河穀階地時期,約當新石器時代,農業和家畜飼養業並行發展,出現大的氏族部落組織。

“茹毛飲血”的史影大致反映了人類在第一階段的生活。然而長期的生存經驗積累,這一階段的中後期,人類逐漸知道了用火。山西南部西侯度舊石器時代遺址,古地磁測定距今約180萬年,有燒骨出土,據說是人類早期用火的證據。距今約70萬到20萬年的北京猿人,已能自覺用火和火食。當時是從天然火中取得火種。大約在舊石器晚期,人工取火方法發明。《古史考》雲:

古者茹毛飲血,雄人氏鑽火,始裹肉而燔之,曰炮。《禮含文嘉》雲:

燧人始鑽木取火,炮生為熟,令人無腹疾。《河圖挺佐輔》雲:

伏羲禪於伯牛,錯木作火。《管子·輕重戊》雲:

黃帝作鑽燧生火,以熟葷臊,民食之無茲之病,而天下化之。

把人工取火法的發明歸諸燧人氏、伏羲或黃帝等傳說中的聖人,自不足信,但畢竟揭開了先民很早就從生活和生產實踐中創造人工取火及以火熟食的事實。

我國古代取火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利用竹木摩擦產生火花的鑽法和鋸法;一種是以石擊石和由此發展而來的火鐮擊石法;一種是利用金屬鏡(陽燧)或透鏡聚光的取火法。前兩種均屬原始取火法,其中鑽木取火最為普遍,可追溯到遠古時期,下至漢晉時代人們猶沿用。

今能見到最早的鑽木取火實物工具,是出自新疆地區春秋戰國時期墓葬,包括有鑽砧和鑽杆兩部分,鑽砧用長約10~20厘米,寬2~5厘米的長條形木片做成,在木片上刻上豎槽和數量不等的小圓窩,鑽杆一般也用木質材料製成。有學者據鑽砧圓窩裏壁多數被灼焦及豎槽形態,推測當時取火,是以鑽杆對準鑽砧一圓窩,迅速摩擦轉動,讓木屑順豎槽落成小堆,直至迸出的火花燃著木屑。這有助於追想原始先民如何人工取火。

取火方法的發明,使先民首次獲得了一種支配自然力的能力,在人類進化史上意義重大,因以火熟食,遂導致飲食生活的根本性改觀。

飲食的多元性

中國幅員遼闊,地勢西高東低,一些東西走向和南北縱向山脈分布其間,受地區性季風環流和寒溫海流變遷影響,史前時期東部季風區呈現森林草原景觀,西北幹旱區則為草原荒漠景觀,自然地理環境差異,造就了史前時期不同的區域經濟類型和多元性的飲食形態。

在黃河中遊中原地區,屬於旱地農業經濟文化區。這裏新石器早期文化的代表,可追溯到8000年前後的裴李崗文化和磁山文化。前者遺址有50餘處,主要分布在豫西山地東部邊沿與黃淮大平原過渡地帶。原始農業在當時居民的經濟生活中占重要地位,主要栽培作物是粟,但采集、狩獵和漁撈生產仍占一定的比例,還出現了家畜飼養業和製陶業。據分析,男女間的生產分工較明確,男的外出耕作和采集野果,女的則在家裏加工糧食,蒸煮食物,照顧幼兒。後者發現於河北武安縣南磁山,有發達的農業,一定比例的漁獵經濟,已飼養豬、狗、牛、雞等家畜。相繼發現灰坑共476個,內儲存粟類糧食的灰坑有88個,有人推算儲存量可達10萬斤以上。可以設想,當時人們主要食物來源是靠經營農業來提供。

距今7000年至4000年前的新石器中晚期,仰韶文化和龍山文化是中原地區相先後的兩種代表性文化,分布範圍大體相同,以河南、陝西、晉南為中心,西達甘肅,東至魯西,北及豫中內蒙,南到漢水流域。在這前後約3000多年間,本地區先民全麵進入以農業為主的定居生活。林立大地的原始氏族公社聚落內,貯藏糧食的窖穴屢見不鮮。據碳十三(13C)測定提供的古代人類食譜表明,從仰韶到龍山文化時期,粟(小米,SetarialtalicaBeauv)一直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當然也有部分人偏於肉食。陝西臨潼薑寨聚落遺址還出土了整罐的黍類作物(一稱糜子,PanicumMi-liaceumL。)。西安半坡聚落遺址出有成罐的粟類作物以及罐裝菜籽。甘肅東鄉林家遺址不少居室內都發現了5000年前用陶器盛裝的粟、黍及油料作物大麻籽,在一個窖穴內還發現了堆積足有2立方米的捆成小把而整齊碼放的帶穗黍捆。甘肅民樂東灰山遺址還出土了5000年前後的大麥、小麥、高粱、粟、黍炭化籽粒。鄭州大河村遺址也出有仰韶晚期一甕炭化高粱米。這說明,至少自仰韶時期始,人們的粒食品種除了主要是粟外,尚有黍、大麥、小麥和高粱等,各地之間人們的主食並不雷同,多少存在著一些差異,有的還種植食用菜蔬。

值得注意者,上述薑寨和半坡兩處遺址均發現了飼養家畜的圈欄。薑寨所見當時人遺棄的動物遺骸,有96.78%屬於哺乳動物,大部分是家豬、黃牛、梅花鹿等偶蹄類動物,另有1.95%是魚類骨頭,0.16%為鳥類,可見家畜飼養是人們食物的重要補充手段,而漁獵業的社會經濟地位是十分次要的。動物遺骸在薑寨聚落主要集中見之南麵居住區,似又表明,即使在同一居民共同體內,人們的飲食習好亦不劃一,或因從事的生產活動不同,食物來源不一,其食譜或粒食為主,或偏於肉食,也是有其差異的。

在華北沿海區,以山東為中心,北達遼東半島,南及蘇皖北部,包括黃河中下遊廣大地區,是古代旱地農業經濟區的又一重要中心。北辛文化——大汶口文化——典型龍山文化是本地區先後三種新石器時代代表性文化,年代與中原地區裴李崗文化——仰韶文化——龍山文化大體相當。自北辛文化時期起,本地區先民即進入定居農業生活階段,靠近內陸的衝積河穀平原,農業尤為發達。山東膝縣北辛遺址不少陶器上留有粟糠痕跡。山東膠縣三裏河大汶口時期遺址一害穴內,遺留有體積達1立方米多的粟。遼寧大連郭家村遺址在龍山文化層出土的席簍內存有炭化粟。可知粟一直是本地區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此外安徽毫縣釣魚台遺址,據說發現過5000年前的炭化小麥。家畜飼養似比中原地區發達,品種有豬、狗、牛、羊,個別地點還馴養馬和雞。漁獵業在經濟生活中的比重遠遠高於中原地區,許多遺址中都出有大量魚骨、魚鱗、螺殼、蚌殼或海產軟體動物遺骸。《史記·貨殖列傳》謂海岱之間膏壤千裏,其民“通魚鹽”,《內經素問·異法方宜論》謂東方“其民食魚而嗜鹹”,看來自新石器時代已然。上舉大連郭家村遺址,出土農業生產工具有174件,漁獵生產工具有487件,兩者之比是1:2.8,間接反映了漁獵生產在該地經濟生活中所持有的舉足輕重地位。有意思的是,山東廣饒傅家大汶口文化遺址,曾出土兩件陶鼎,一件內盛有粟,一件內放有魚骨,恰巧再示農漁並重的經濟生活。

從我國東北至西南環繞中原大地的半月形地帶之內,自新石器時代以來則一直是畜牧或半農半牧經濟文化區。文獻所雲:“俗善騎射,戈獵禽獸為事,隨水草放牧,居無常處”,“人食畜肉,飲其汁,衣其皮,畜食草飲水,隨時轉移”,道出了這一地帶內人們的經濟活動和飲食諸傳統習俗。

長江中下遊廣大地區是我國古代稻作農業經濟文化區。距今7000年至4000年前後,長江中遊地區的新石器時代文化先後有大溪文化——屈家嶺文化——石家河文化。大溪文化的紅陶常以稻殼作羼和料,一些遺址的紅燒土中也每見稻殼和稻草末,另外又有豬、牛、羊及較多的魚骨、獸骨出土,還有用整魚隨葬者。在屈家嶺遺址則發現500多平方米燒土內拌入了密結成層的稻殼,還有豬、狗等家畜遺骸。在石家河遺址發現大片燒土內夾有大量稻殼和莖葉,豬、狗、鹿、羊等遺骸出土甚多。顯然本地區先民很早以來就以種植稻米為主要食物來源,據鑒定屬於粳稻,是比較大粒品種。另外家畜飼養和漁獵生產也相當發達。

與此同時,長江下遊太湖平原和杭州灣地區,先後主要有河姆渡文化、馬家洪——崧澤——良渚文化。河姆渡遺址有豐富的稻作遺存,經鑒定屬於栽培稻的秈亞種晚稻型水稻。又出土成堆的橡子、菱角、酸棗、桃子、薏仁米、菌類、藻類、葫蘆等遺物。家畜有豬、狗,可能還馴養水牛。另又發現大量哺乳類、鳥類、爬行類、魚類和軟體動物等野生動物遺骨。這裏的先民主要從事種植水稻的農業定居生產活動,但采集、家畜飼養業以及漁獵捕撈在經濟生活中仍占一定比重。在馬家浜文化時期,稻米是人們主要食糧,品種有秈稻和粳稻。輔助性食物有采集得來的植物以及漁獵所獲陸生、水生動物。至崧澤文化時期,人們的肉食來源已有相當多來之穩定的家豬飼養,水產食品有魚蝦龜鱉等。進入良諸文化時期,原始農業經濟全麵發展,各地時有成堆的稻穀和稻米遺存發現,同時還出土了許多植物種籽,有花生、芝麻、蠶豆、兩角菱、甜瓜子、毛桃核、酸棗核、葫蘆等等,有的可能屬於農業栽培作物。

自然氣候和地理環境的差異,決定了中國新石器時代經濟類型的多元性和飲食生活的地區性差別,黃河中下遊的中原地區和華北沿海區近內陸地帶旱作農業經濟的持續發展,為嗣後夏商社會生活的展開,先期備置了較豐滿的舞台場景;北方地區的遊牧經濟和南部及東南地區的稻作農業經濟,又隨時隨地給中原夏商社會生活大舞台遞去新的內容;但反向的輻射對周邊地區同樣具有深刻的影響,起到內在的采借或同化作用。這是夏商時代飲食動向的“大氣候”。當時社會財富向權力傾斜和聚焦,內外政治關係亦穿錯交割,飲食中施入的意識,施入的觀念,其時代內涵更是複雜多態的。

夏商人的食糧

黃河中下遊的華北中原大地,史前相當早時期人們即進入定居農業生活階段,農作物主要有粟、黍、大麥、小麥、高粱,個別地區還種植稻,人們生活中的食用糧食就來之這些穀類作物,是當時的主食。所謂“民生在於粒食”,“神農去陶唐,粒食已千年矣”,“凡粒食,米而不粉者”,大概是普遍的穀食方法。或因小區域地理環境不同,種植的穀類作物種類也是有所不同的。

夏商兩代人的食糧品種基本承自史前。可從考古發現作一考察。

在晉南夏王朝重要統治區內,襄汾陶寺遺址墓葬出土人骨的碳十三測定數據表明,約在公元前2085年左右,即屬於夏紀年範圍內,本地居民是以粟(小米)為主食。夏縣東下馮遺址第三、四期的一些灰坑,發現很多炭化粟粒,有一坑內堆積炭化粟類糧食厚達40~73厘米。年代與二裏頭三、四期文化相當,也在夏紀年範圍。最近在河南洛陽皂角樹遺址又出土了二裏頭文化時期的炭化水稻、穀子、小麥、豆等作物籽實。

在安徽巢湖附近的含山大城墩遺址,第一期文化層出有炭化稻穀,經鑒定有秈稻和粳稻兩種,碳十四測定年代距今3600±125年(經樹輪校止),年代約當夏末。據說這一帶為《尚書·仲虺之誥》:“成湯放桀於南巢”所在。

大體說來,中原地區的夏人,其主食以粟類穀物為主,去皮即今所稱小米。位於夏王朝東南地區的一些方國,則有以稻米為主食。夏末成湯放夏桀,有“肇我邦於有夏,若苗之有莠,若粟之有秕”之喻,似亦表明粟為大多數夏人的主要食糧。

商代人對於穀物種類的推廣播植方麵已大大超逾夏代,故其食糧品種也較多。《尚書·盤庚上》有雲:“情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舊說“黍為大黃米,稷為小黃米。”這至少說明商人是以黍、稷為主食。

從考古發現看,河北邢台曹演莊、槁城台西等商代遺址曾出上炭化黍。河南安陽殷墟後岡圓形祭祀坑,在坑西南部伴隨第一層人架曾發現穀物一堆,另外在所出陶罐內部的腹底和銅鼎、戈上也有穀物的殘跡,有些穀物保存較好,能看出其籽粒形態,據觀察似為粟類。在殷墟遺址,據說解放前的科學發掘中還出土過稻穀的遺存。商人種植水稻還可推到更早階段,鄭州商城白家莊遺址中即曾發現稻殼遺存。可知商人粒食品種不單一,特別是同一遺址而有幾種穀物出土,正說明了當時食糧的多元因素。

在商代的某些方國,食糧也不限於黍、稷、稻米之類。如陝西長武縣涇河流域碾子坡遺址,在一半豎穴式房址的壁龕內發現少量炭化穀物,據鑒定,屬於未去皮的高粱(SarghamlicolocL.Moench)。據說這裏為周人“後稷”時期,約當殷墟文化二期。可知晚商時周族先人還以高粱為食。

由於商代存在著嚴格的階級和等級之分,穀物也是有賤食和貴重食糧之分的。禾(粟)自新石器時代以降一直是中原地區最頻見的主要穀物,甲骨文中禾字又引申為一切穀物的通稱,當是一般平民日常生活的普通主糧之故。麥、稻、高粱在商代的種植量大概不會大多,黍不是賤食。上揭裘錫圭先生文指出,在有關農業卜辭裏,黍的地位非常突出,提到的次數比其他作物多得多,說明在殷人心目中,黍是最好的一種穀物,主要為統治階級所享用,一般平民平時是吃不到的。據《詩·周頌·良耜》雲:“或來瞻女,載筐及筥,其餉伊黍。”孔疏:“《少牢》、《特性》大夫、士之祭禮,食有黍,明黍是貴也。《玉藻》雲,子卯稷食菜羹,為忌日貶而用稷,是為賤也,賤者當食稷(即粟)耳。”貴黍而賤粟,至周代尚如之。

黍為商代貴重食糧,極受統治者重視,甲骨文每見商王令臣下或貴婦督眾種黍之事。武丁時卜辭有“貞王往省黍”、“貞王立黍受年,一月”;省有省視、視察意;立有蒞臨義,又有置、植之義;兩辭均記商王武丁親往視察黍的生長或黍的種植。黍的農植地名有丘商、商、南(商都之南)、北(商都之北)、敦、龐、龍囿、魯、、、等等。它辭有記“登黍”,如:

丙子卜,其登黍於宗。(《合集》30306)

辛醜卜,,酒黍登辛亥。十二月。

辛醜卜,於一月辛酉酒黍登。十二月。(《合集》

21221)登黍與黍登意同。或謂登黍是農事收獲後,以新黍先薦於寢廟讓祖先嚐新。然考之卜辭,登黍月份唯見十二月和一月,且主要是在一月舉行,倒是與“令黍”、“立黍”的種黍月份一月相應,顯而易見不是剛收獲來的新黍。《禮記·月令》謂仲夏之月,“農乃登黍,是月也,天子乃以雛嚐黍,以含桃先薦寢廟。”孔疏:“黍非新成,直取舊黍。”陳奇猷先生亦認為,仲夏之月(五月)黍尚未成熟,所謂登黍,“蓋農種黍,以籽種之,餘者進之,以為應物之食而已。”此說甚是。所不同的是《月令》登黍是在仲夏黍尚於田間長生未熟中,商代登黍則是在一月下種之前,但兩者均非獻祭新黍,而是取舊黍薦於祖先,以求得到未來新黍豐收之祐。

商代登黍所薦祖先,從甲骨文看,有先公上甲、二示(即示王、示癸),有先王高祖乙、祖乙、祖辛、羌甲、祖丁、南庚,父庚、父甲、兄辛,還有身份不詳的祖先神小丁。登黍一般都在這些祖先的宗廟裏舉行,如三期卜辭雲:

卜,彭,貞其延登黍……饗父庚、父甲家口。

(《合集》30345)父庚、父甲家,即祖庚、祖甲的宗廟。這條卜辭似表明,在兩位父王的宗廟裏登黍後,又繼續舉行了宴饗活動。祭祖、薦黍求年、飲食三者,己被統治者有機結合在一起。登進所取之黍,卜辭中有所揭示,如:

王午卜,爭,貞令登取黍。(《懷》448)

庚申卜,黍其兄辛。(《合集》27632)

登、一義。舊釋為聲的省體,讀為馨香之馨。今以二辭參校,黍與聲黍,實指兩個具體藏舊黍的地點,前者似為河傍之糧倉。饒有興味的是這二字,一個從止,一個從耳,均以人體部分器官為形符,寓意是否與重視黍的平時實際護藏有關,則不得而知了。

二期卜辭中又有記“新黍”者,如:

貞見新黍,翌……(《合集》24432正)

見或讀如獻。新黍當指新收獲之黍。此辭似指各地獻新黍給朝廷,也可能是向神靈獻薦新黍,前者可能性大些,但不管怎麼說,這也多少揭示了黍是商代統治者享用的重要食糧。

商代貴黍賤粟,稻或因限於區域水文環境而未能推廣,高粱的種植也很有限,考古發現主要為周族先人之食糧品種。而作為商代五類粒食之一的麥,似為時令食糧,甲骨文有“月一正曰食麥”,恰與《月令》孟春之月“食麥與羊”相應,可能因收獲量不大,故不能成為經常性食糧。

器以藏禮

為器之用

(一)夏商人的飲食用器

《禮記·禮運》中說:

夫禮之初,始諸飲食。……汗尊而抔飲。(鄭氏注雲:虷尊,鑿地為尊也。抔飲,手掬之也。)

《鹽鐵論·散不足》說:

古者汗尊杯飲,蓋無爵觴樽俎,及其後,庶人器用,即竹柳陶匏而已。這是在想象遠古人類沒有飲食器具的當初,恐怕常就地挖個小坑當飲器,用手掬水而飲,晚後才有竹木陶匏等人工製作之用器。其說大體不誤。從器用發展史言,應數陶器的發明,對人類物質生活的意義最為深遠。

傳說有“神農耕而作陶”;“舜耕於曆山,陶於河濱”;“有虞氏上陶”。表明陶器的發明,與農耕定居生活有不可分割的聯係。《呂氏春秋·君守》又有一說雲:“昆吾作陶。”高誘注謂:“昆吾,顓頊之後,吳回之孫,陸終之子,己姓也,為夏伯製作陶冶埏埴為器。”《古史考》也說:“夏後氏時,昆吾作瓦,以代茅茨之始。”把陶器的發明推遲到夏代,完全不符合考古事實,至於瓦的出現,則遲至西周才有。清梁玉繩即疑之,謂昆吾“非為夏伯之昆吾氏”。我國最早的陶器見諸中原地區,河北徐水縣南莊頭遺址出土陶片,據測定距今約9700~10500年,到仰韶文化時期,西安半坡和臨潼薑寨等大型原始氏族聚落遺址,已發現有專門燒製陶器的窯場。長江以南的江西萬年仙人洞遺址和廣西桂林甑皮岩遺址,出土的陶片,年代也均早到9000年以前的新石器早期。

陶器發明後,在很長的歲月內,一直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主要的炊煮和飲食用器。中原地區出土的早期陶器,如按傳統分類法,大體有炊器鼎、罐,飲食器三足缽、圓底缽、碗、瓢、盤、盂及用於炊事的支腳,還有水器小口雙耳壺等。到仰韶文化時期,炊器有罐、鼎、釜、甑等,飲食器有缽、碗、盆、豆、盂、杯、盤等,儲容器有壺、罐、甕、缸等,水器有小口尖底瓶。寶雞福臨堡仰韶遺址還出土了雙釜與灶連體的釜灶,灶高40.5、最大肩徑50、底徑25厘米,兩釜共一火門,灶頂設有排煙孔八個,利於吸風拔火,提高了燒煮食物的爐溫效率和用火安全。滎陽青台仰韶遺址還出土了許多陶鏊,器如覆形平底盤,內壁附三足,據說是用來烙餅的幹食器。到龍山文化時期,炊器有鬲、甗、斝、鼎、甑等,還出現了鬶、盉、杯、壺以及白陶酒器等。不少遺址還出有一種用來研塊莖或根莖植物的食品加工器擂缽。

夏代承自河南龍山文化,陶器仍是當時貴族統治者乃至一般平民的日常主要生活用器,但製陶技術更顯成熟,器型種類也豐富多彩。在夏人活動大本營的豫西地區,二裏頭文化是其代表性的考古學文化,炊器有三角足罐形鼎、乳狀足罐形鼎、深腹罐、圓鼓腹罐、甑以及少量袋足甗;食器有斜壁平底碗、深盤矮圈足豆、斂口缽等;食品加工器有擂缽;盛儲器有小口廣肩深腹甕、大口深腹罐和尊;水器有敞口大平底盆、敞口深腹盆、圈足盤、單耳杯;酒器有鬶、爵、觚,三期又有斝和長流青銅爵。另外,圈足簋、三足皿、四足方鼎、鬲等陶器是新見器型。(圖18、19)

在晉南夏王朝重要統治區,考古發現的夏縣東下馮一至四期文化,年代大體與二裏頭一至四期文化一致。其一期所見陶器有鼎、鬲、甗、豆、簋,小口尊、單耳罐、折肩罐、小口罐、雙鋬罐、盆、甑、罍、甕、斂口甕、蛋形甕、杯、器蓋等18種;二期又增加了斝、小口鼓腹罐、大口罐、深腹罐、大口尊、盤、碗、四足方杯、盅等9種;三期以後又出現了缸、缽、爵、盉、壺、折腹罐、雙耳罐、器座等,計達30多種陶器類型。但其炊器則一直以甗和單耳罐為主。東下馮炊器鼎少而鬲多,貯藏器常見蛋形甕,食品加工器擂缽較少見,這些都有別於二裏頭器類,表明了夏代在炊煮飲食器具方麵存在的地區性差異。

在山東和蘇北一帶,屬於夏代的東方,這類差異也是很明顯的。其代表性的考古學文化是嶽石文化,炊器主要是陶鬶,斝、鬲十分鮮見,二裏頭有的觚、爵、甑、擂缽、大口尊等,嶽石不見,嶽石有的子母口三足罐、尊、盒等,則不見於二裏頭。豆、碗、盆、罐等雖然都有,具體形製和紋飾風格卻很不同,特別是彩繪陶器,為嶽石所獨有。

至商代前期,常見陶炊器主要是鬲、鼎、甗、罐、甑等;飲器有斝、爵、盉、觚、杯等;食器有簋、豆、等;盛儲器有盆、甕、大口尊、深腹罐、、壺、缸等;食品加工器有擂缽。(圖20)商代後期,飲器中陶爵、陶觚顯著增多,陶斝銳減,另又增加了卣、尊、觶;食器中陶簋、陶豆數量大增,又有陶盤;盛器中陶盆、陶甕明顯減少,大口尊逐漸消失,陶大量出現。(圖21)商代青銅器的大量鑄造和使用,出現了許多製作精致的仿銅陶器,如安陽殷墟出土的敞口帶柱、有流有尾、圜底帶鋬陶爵,圈足陶觚,鼓腹帶鼻陶卣,雙立耳三足陶鼎,雙立耳陶斝,敞口高圈足陶尊,均屬上等仿銅陶器。飲器中酒器特多,反映出商人嗜酒的風習。

商代的“蜀”地,人們日常使用的陶器與中原地區有所不同,炊食器不用鼎、鬲,卻有異形三足器,三空足分襠高而寬,似三個尖底杯粘在一個頸圈下,頸圈外又有一圈寬沿,猶如今之四川泡菜罈沿。又有小平底罐、高把豆形器、空足而瘦高之盉、高領廣肩罐、馬頭把勺、簋、盤、長頸壺等。酒器有瓶形杯、平底觚、尖底杯、尖底盞等。商代的南方地區,江西新幹新發現的大型商墓,出土青銅器480餘件,陶器300餘件,據說器物組合以炊食器鼎、鬲為主,沒有中原常見的爵、觚、斝等酒器,似反映了“重食”的習尚,這與“蜀”地也是有其差異的。

商代陶製品已呈兩極分化的極端發展趨勢。作為一般平民使用者,種類趨於簡單化,製作亦不精,常見的無非是鬲、簋、豆、盤、罐、瓿、觚、爵、盆等近十種。而貴族階層享用陶器則趨於禮儀化,不僅造型眾多,紋樣別致,器類齊備,並且燒製工藝有新提高。如始見於龍山文化時期的白陶,在河北槁城台西、河南安陽殷墟、輝縣琉璃閣,山東濟南大辛莊等商代遺址均有發現,主要器種有鼎、爵、簋、尊、卣、觶、豆、盤、等,是用高嶺土作坯料,經1000℃左右高溫燒成,質地堅硬潔白,紋樣精細,是貴族專用的陶禮器。最早見之於晉南東下馮遺址西區龍山晚期文化層的原始青瓷器,在鄭州商城、湖北黃肢盤龍城、江西清江吳城、河南柘城孟莊、輝縣琉璃閣、安陽殷墟、河北槁城台西、山東濟南大辛莊、益都蘇埠屯、安徽肥西、來安等商代遺址都有出土,器種有尊、豆、碗、盆、盂、罐、甕等,也是用高嶺土作坯料,經1100℃~1200℃高溫燒成,表麵施釉彩,顏色有黃綠色、淡黃色、灰綠色或淺褐色,吸水率小,扣之有清越悅耳聲,這是在製陶工藝基礎上的一大發明,也大體屬於貴族享用品。

應看到,自有人工製作器皿以後,在最初相當長時期內,並無嚴格的炊器、食器、盛肉器、盛菜器、盛湯器、飲酌器、沃盥器等等的品類之分,一器多用和飲食不分現象,甚至到夏商兩代依舊普遍存在。

如陶鬲,分襠三款足,利於受火,通常說法為煮穀食的炊器。《孔子家語·致思篇》雲:“瓦鬲煮食。”然殷墟苗圃北地和大司空村七座殷墓出土的陶鬲,其內均留有魚骨;另又發現其他一些陶鬲,裏麵留有羊腿骨或別的獸類肢骨,腹底尚存煙炱痕。甲骨文,為鬲中有佳,禽鳥之屬。另一字,像鬲中有菜蔬意。可見,鬲不限於煮穀食,也煮肉類魚禽蔬菜,凡葷腥素食不拘,一器多用。

斝,一般用為酒器,但陶寺遺址大墓出土陶斝,其內有盛豬頭者。

盤,周代常用來承水,多與匜配套,用匜舀水澆手,洗下的水用盤承之。但早先是飲食或盛食器。甘肅永昌鴛鴦池一新石器時代墓葬,發現一個紅陶盤,裏麵放著九件小陶杯,飲食時盤、杯配套,可供多人受用。夏商人又用來盛食。殷墟出土陶盤,其內有殘留動物牲畜肢骨者;小屯M233墓內出土漆盤,也留有牛羊腿骨。

豆,圜底高足,上承盤體,《說文》雲:“豆,古食肉器也。”河北槁城台西商墓M105,隨葬陶豆,留雞骨在其盤。殷墟出土陶豆,也發現盛有羊腿骨或其他獸類肢骨。可知《說文》所言確然。但此非絕對,《詩·大雅·生民》:“卬盛於豆,於豆於登,其香始升。”毛傳:“木曰豆,瓦曰登,豆薦菹醢也。”孔疏:“木豆謂之豆,瓦豆謂之登,是木曰豆,瓦曰登,對文則瓦木異名,散則皆名豆。瓦豆者,以陶器質故也。”陶豆薦菹醢,範是鹹菜、酸菜一類食品,醢是肉醬。說明周代不僅用陶豆盛肉食,也盛菜蔬。《周禮·冬官·梓人》雲:“食一豆肉,飲一豆酒,中人之食也。”《孟子·告子上》雲:“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表明在一般平民的生活中,陶豆既是盛食器,又是食器和飲器。

簋,傳統說法謂盛煮熟的黍、稷等飯食之器。《說文》雲:“簋,黍稷方器也。”偃師二裏頭遺址四期墓葬有陶簋出土,不少商代遺址也有發現,大都為圓器而非方器,即圓腹圈足。殷墟出上陶簋,裏麵有盛羊腿者,知不一定專作飯器。

鼎,《說文》雲:“鼎,象析木以炊。”考古發現商代陶鼎或銅鼎,有的底下留有煙炱痕,是為炊器,但有的沒有,是作食器或盛器用的。殷墟西區1713號墓出銅鼎四件,裏麵都有動物骨頭。郭家莊西新近發掘的160號中型墓,所出的一件帶提梁四足方鼎,尚留有未完全腐爛的肉食。殷墟還出過一件銅鼎,裏麵滿裝已炭化的梅核。甲骨文,像盛一佳於鼎內。可見鼎也有炊、食、盛多種實用功能。甲骨文和金文中有從鼎之字,器下作燃火形,器內有鼎實,並置一匕形,指批取食物意,有“烹於斯,食於斯”的意義,知炊器的鼎又兼作食器,炊食並一體而不嚴分。這與禮書說的“羹飪實鼎”,把已煮熟肉羹放入鼎內,多少是不同的。《周禮·天官·內饔》雲:“陳其鼎俎,實之牲體魚臘。”《亨人》雲:“掌共鼎鑊,以給水火之齊。”鄭注:“鑊所以煮肉及魚臘之器,既熟,乃普於鼎,齊多少之量。”在這種場合,鼎已非炊器,成為專門的盛食器,應是“炊食並體”向炊,食器兩分的食俗變遷現象。

大體說來,物質生活的豐富和飲食之禮的確定,是器類繁化和器皿專用化的促動力。如酒的產生,導致了各種專用酒具爵、觚、杯等的漸出。二裏頭遺址曾出上一件銅爵,其爵底有煙熏痕。說明既是飲酌具,又是溫酒器,夏代在酒具的實際使用中,仍維持有“煮飲不分”的特色,可見器皿的專用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漸進的過程。

總之,器皿之作緣出生活實踐經驗積累,器皿之用視實際使用需要而為,初無定製,隨著社會物質生產的豐富和飲食生活的充實,器類也日益繁化,器皿功能漸有細分。夏商人們膳食觀念和進食方式的演進,漸為各類器皿向專門化的深層次方向演進,起了約定俗成的推動作用。

(二)進食方式和餐具

夏商時代人們主要的進食方式是抓食。陝西綏德出土一件銅鎖,上有饗字作,象二人膝隱地,跪而對食,一人正伸手抓取盤中食,就是抓食吃法的示意。(圖22)

抓食起自原始時代,商代以後很長時期仍沿習,還產生了一些相關的禮節。《禮記·曲禮上》雲:“共飯不澤手。”鄭注:“為汗手不潔也。”孔疏:“古之禮,飯不用箸,但用手,既與人共飯,手宜潔淨。”古人注意到抓食時手應幹淨,故飯前盥洗手的衛生細禮也就產生。《禮記·喪大記》雲:“食粥於盛不盥,食於篹者盥。”孔疏:“食粥於盛不盥者,以其粥不用手,故不盥;食於者盥者,謂竹筥飯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飯,故盥也。”喝粥不洗手而抓飯洗手,也仍是出於衛生的變宜考慮。甲骨文有“貞勿……盥,侑於河”(《乙》8077),“貞翌庚辰小子有濯”(《合集》3266),盥字作皿中洗手形,濯謂滌濯,可知商代已有潔手之禮。另外商代部分人還有食後用細簽剔牙潔齒的習慣,人牙鑒定有其證。

不過,與抓食吃法並行的,是夏商人采用餐具將食物或飲料直送口中的進食方式,也在逐漸推而廣之,有關餐具主要為匕、柶、勺、鬥、瓚、刀、削、叉、箸等,且分別述之。

1.匕、柶。是餐匙一類進食具,前端有淺凹槽和薄刃,有扁條形和曲體形等,質料有骨製、角製、木製等,後又出現銅、玉製者。《說文》雲:“匕,亦所以用比取飯,一名柶。”匕、柶互訓,似一物而異名。然《禮記·喪大記》“角柶”,唐孔穎達疏雲:“柶,以角為之,長六寸,兩頭曲屈,”似匕之曲體者稱作柶。柶在實用時可能也略有別於匕。《儀禮·聘禮》雲:“宰夫實觶以醴,加柶於觶。”《周禮·天官·漿人》雲:“清醴醫酏糟而奉之,”鄭注:“飲醴用柶者,糟也,不用柶者,清也。”大概柶主要用於飲酒場合,用來抉取酒糟,為便於從容酒器中抉取,故製成曲體形。

匕的實用場合則廣得多。《易·震卦》“不喪匕鬯”,注雲:

“匕,所以載鼎實。”《儀禮·士昏禮》“匕俎從設”,鄭注:“匕所以別出牲體也,俎所以載也。”可知匕可以把肉類食物從容器中擗取出。又用於批取飯食,《儀禮·少牢饋食禮》雲:“雍人摡鼎匕俎於雍爨,廩人摡甑甗匕與敦於廩爨”,賈疏:“匕,所以匕黍稷者也”。殷墟出土《戍嗣子鼎》銘,有鼎的異體字作;灃西出土殷周之際大鼎的鼎字作;意為鼎中有實,煮而以匕取之。甲骨文有,為同字之異構,鼎下之燃木移入鼎中,實乃文字訛變使然。商末帝辛時《四祀邲其卣》銘有煮字作,像鬲下燃火而匕取鬲中肉羹形,甲骨文簡寫作、,意同。可見匕主要是為批取飯食或擗取肉食或撈取羹食的進食餐具。

匕、柶之用,始於新石器時代。安徽含山淩家灘遺址墓葬出有距今4500年的玉匕,與陶鼎、壺、罐等同出。山東王因大汶口文化墓葬出土骨匕,常常是放在陶鼎中的,匕為餐具可以確知。晉南陶寺龍山晚期墓葬中,亦發現骨匕與木豆、陶斝之類的食器放在一起,匕體扁平光滑,前端磨出鈍刃,柄梢對鑽一孔,長20厘米以上,寬2.2~3.4厘米。偃師二裏頭遺址和河北磁縣下七垣遺址,均出有夏代骨匕,扁長條形,磨製很精。山西夏縣東下馮遺址,出有不少條形骨匕和曲體骨柶,長10~19厘米不一,其中一期1件,二期6件,三期12件,四期39件,呈猛增趨勢,說明匕、柶助食漸已風行。有商一代,這種進食法更有所推廣,各地商代遺址幾乎都有骨、角製的匕、柶發現。1935年安陽西北岡王陵區1567號假大墓還出土過數量高達700餘件的骨柶叢,大概是當時王室貴族聚飲用的餐具。

商代中期以降,貴族好以銅、玉製匕、柶進食,匕部有貝形、尖葉形、平刃凹槽形、弧刃凹槽形、箕形等等,造型紋飾風格多樣多姿,製作達到一時代的高度。

河北槁城台西商代中期遺址,出有一種長25.5厘米的羊首柄銅匕,兩側安有圓鈕套環。這類造型的銅匕以陝北晉西黃流兩岸一帶發現最多,工藝最精。如陝北延川馬家河一座商代中晚期墓葬,隨葬鼎、斝、觚、爵、瓿等銅器11件,其中有一件銅匕,平刃凹槽,通長27、槽寬5.9、柄寬3.5厘米,也是羊首柄端,在柄麵上前後鑄有跪坐人和立虎,柄背為乳釘紋,極別致。當地還常出一種蛇首有闌柄端的銅匕,長25~36厘米上下,蛇首可轉動,柄或縷空。在陝北綏德墕頭村、清澗寺墕,以及晉西石樓地區後藍家溝、義牒、褚家峪等地均有發現。用動物為造型,間接反映了當地部落方國的狩獵畜牧經濟生活,其文化也曾影響中原地區,大概台西的羊首柄銅匕就是這種文化傳播的產物。

不過,中原地區也有固自的匕、柶風格。山東平陰朱家橋遺址發現一種骨製“漏柶”,前端匕部弧刃,上麵鑽了約25個漏孔。30年代安陽王陵區殷墓也曾出過一件曲尺形銅“漏匕”,原安有長木柄,已不存,勺麵有數條漏空。其性質類似今之漏勺,撈取羹食時能濾去湯水。《禮記·明堂位》:“夏後氏以龍勺,殷以疏勺。”鄭注:“龍,龍頭也;疏,通刻其頭。”此說可疑。疏有通義、洞義。《說文》:“疏,通也。”桂馥《義證》雲:“《大戴記》作‘通越’,《荀子》注引《史記》作‘洞越’,今《史記》亦作‘通越’。”“殷以疏勺”,應指勺部帶漏洞而能濾去湯水的勺,此固由考古發現的殷代“漏柶”、“漏匕”而悟解其迷。

殷墟婦好墓出土的匕、柶,基本上集中體現了殷人的製作風格。有一件白玉簋內,出土時裏麵放著銅匕一、骨匕(原釋勺)二;銅匕長10厘米,匕部為貝形,細長柄;骨匕長近15厘米,匕部為尖葉匙形,製作甚精。另又有玉匕二,一件長14.7厘米,匕部平弧刃,凹槽,柄端鑽一小孔,可係穿,通體紋飾華美,由蟬紋、夔紋、饕餮紋、目雷紋、三角紋巧妙搭配合成;另一件長18.8厘米,匕部寬薄而略外凸,通體拋光;顯示了極高的玉作工藝水平。還出骨匕、骨柶16件,通長9~13厘米上下。其中一件骨匕,束腰而兩端外突,平刃弧槽,柄首鑽三小孔,柄身紋飾類似玉匕,形製風格卻相異。一件骨柶,狀如簸箕,腰部刻一半環,側形頗如上引甲金文字所從之匕字。大概匕、柶在實際使用中,初無定分,飲酒場合可用,批取肉食、飯食、菜肴時也可用,柶專用於飲酒場合,實乃後製。

2.勺、鬥、瓚。三者功用,主要是用來挹酒舀湯的餐具。鬥或作枓、鈄,從木從金,乃示意質料為木製、銅製。《說文》雲:“勺,枓也,所以挹取也。”又雲:“枓,勺也。”勺、枓互訓,兩物應有所同,即兩者都有柄聯接前端小杯。《玉篇》雲:“勺,飲器也。”又雲:“枓,有柄形如北鬥星,用以斟酌也。”勺、枓都見於飲酒場合,區別在柄形,勺為直柄,可挹可飲;枓為曲柄,除用於斟酌外,又用來挹水,《禮記·喪大記》有雲:“浴水用盆,使水用枓。”

唯勺柄如用玉製者,則專稱瓚。《詩·大雅·旱麓》雲:“瑟彼玉瓚,黃流在中。”毛傳:“玉瓚,圭瓚也。”鄭箋:“黃流,秬鬯也;圭瓚之狀,以圭為柄,黃金為勺。”有學者認為,瓚原是一種玉柄銅頭的勺子。傳殷墟出土“玉題銘”有“王錫小臣瓚”,知晚商已有“瓚”的名物。陝西長安縣大原村發現的晚商《乙卯尊》銘有“黃瓚”一名。又有學者細加辨析,認為瓚形以玉為柄,黃金為勺,用以挹取鬯酒,其以圭為柄的稱圭瓚,以璋為柄的稱璋瓚,黃瓚是因瓚是黃金勺,故以色稱。在商代,瓚是王祼酢賓客的用器。此說大體可信,但瓚是否以黃金為勺,仍可商,甲骨文中稱銅塊為“黃呂”,春秋時金文中猶見其稱,證以考古出土實物,似銅為勺頭說更適切些。另外又有仿玉之陶瓚柄者。(圖25)

中原地區早在7000年前已有勺,河南密縣莪溝北崗新石器早期一批墓葬,曾出7件陶勺,分別放在深腹陶罐的飲食器內,長度14~24厘米不等。山西襄汾陶寺遺址一座大型墓葬,年代約當夏代早期,墓內一件彩繪圈足大木盤裏,放著一件彩繪木勺,柄長近一米,前聯小杯高10、口徑9.8、深8厘米。可知勺在早期主要用於挹粥舀羹,其小型者又兼為進食餐具,其柄長1米的勺,顯然是不適合作飲器的。

商代後期,銅勺、銅鬥在貴族生活中大為流行,尤以用於飲酒場合為多。如上海博物館藏晚商《弘觥》,附有一《弘勺》,前者為酒器,後者可挹而飲之。商代貴族墓葬,除通常隨葬以酒器為主體的青銅容器外,又每出銅勺、銅鬥。如1931年傳出山東益都蘇埠屯大墓的,有銅勺一,與觚三、爵一、角二、鼎二、觶二等同出。

1957年山東長清興複河一座出五爵三觚二卣三觶二鼎的墓葬,同出銅鬥一件。1959年山西石樓桃花莊發現一墓,出有龍頭觥、觚、爵、斝、卣、鬥等。殷墟西區M907,除隨葬觚、爵、斝、卣、觶、鼎、簋等酒食器外,還出大小銅鬥3件,等等。

晉西陝北一帶發現的商代勺、鬥,與上述匕、柶情況一樣,也是好以動物為造型,如晉西石樓地區曾出兩件銅勺,柄部蛇首帶環,通長分別為9、11厘米。陝北清澗解家溝曾發現一批商代銅器,有鼎、觚、盤、甗、簋、壺、、勺等,勺通長27厘米,柄尾作曲角羊頭形,柄麵前後各鑄立犬、立虎一隻,柄前接一半球形小杯,構思奇特,與上述延川出土銅匕,同屬一格,而為殷墟所不見。

殷墟出土勺、鬥,其杯主要有筒形和方形兩式,大都為圈底,平底不多,柄把頭有尖尾形、鎖形、平頭形、寬尾形等等,柄中部或有獸頭飾,有的通體或局部怖有紋飾,大小均具。如60年代於後岡M1墓內發現一件銅鬥,通長18.4厘米,筒杯口徑2.6、底徑2.2厘米,柄作三弧曲上翹,柄尾特寬,柄麵腰部鑄一獸頭。此為小鬥。殷墟婦好墓所見8勺(原釋鬥),則大了許多,通長在55~66厘米之間,杯徑有6厘米上下,杯高有的在8厘米以上,扁平長柄,紋飾也頗華美,重量有2公斤左右。如果說小勺、小鬥可挹而飲之,則這種長半米以上,又很沉重的大勺,恐怕主要是用來挹酒舀湯,並不適宜直接用作進食餐具。

3.刀、削。考古發現的夏商時期銅刀、銅削、石刀、玉刀、蚌刀等等甚多,其中有的可能曾作餐刀之用。(圖27)1980年偃師二裏頭遺址三區發掘的M2墓中,隨葬品有銅爵、陶盉、陶爵、陶盆、漆盒等一批飲食器,同出兩把單麵刃銅刀,短柄的一把長18.4厘米,有環首柄的一把長26.2厘米,尖部上挑,大概曾作切割肉食的餐刀。解放前安陽殷墟小屯發掘的186號墓,出銅刀多件,其中一件置於一張木姐上,可見是作廚刀用的。甲骨文中有反映食物刀工解剖切割的史實,詳後文“夏商烹飪禮俗”節,不另述。

4.叉。餐叉又別名畢,《儀禮·特牲饋食禮》雲:“宗人執畢先入”,鄭注:“畢形如叉。”叉之用,始見於新石器晚期,以甘肅武威娘娘台齊家文化遺址出土的餐叉為最早,骨質,扁平形,三齒。據有人初步統計,考古發現的餐叉已有64件之多,大部分為骨製,漢代以後又有銅製、鐵製者,河南、山西、山東、甘肅、寧夏等地區均有發現,以河南洛陽中州路一座戰國早期墓所出51把為最多,一般長度在12厘米以上,20厘米以下,有雙齒或三齒之分,齒長四、五厘米;漢畫像石描繪的有關“進食圖”,也每見餐叉之用;元代以後餐叉漸不行。夏代餐叉尚未發現,商代有之。鄭州商城曾出骨叉一把,扁平形,三齒,齒長2.5、通長8.7、寬1,7厘米,齒柄間無明顯分界,同出還有一件骨匕,可見是作餐具使用的。但餐叉之用,在商代遠不及匕、柶、勺、鬥流行,最盛還是在戰國時代。

5.箸。即筷子。中國人善使筷子,由來已久,但筷子的今稱,乃始於宋代,在此之前,文獻中有箸、櫡、、、挾提、筯等稱,而箸的稱法最為悠久普遍。箸有竹、木、骨、象牙、銅、銀製者等等,金屬製品一般比較後起。

30年代殷墟西北岡殷墓發現過銅著三雙,梁思永先生曾據同出器物推測說:“以盂三、壺三,鏟三,箸三雙之配合,似為三俎頗複雜之食具。”陳夢家先生則認為,“這俎似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盂壺,一種是‘匕’‘鏟’,‘箸’皆原有長形木柄。後者似為烹調的用具,其中《出品目錄》稱為‘漏勺’的‘匕’,則為自鼎取肉之具。”準此,這種安有長形木柄的箸,視為烹調的廚具比較合適,屬於大箸,類似今日廚師在大鍋下麵條所用的拌挑大筷,尚不是直接用來進食的小筷。目前所知最早的小筷,出自安徽貴池徽家衝,為銅製,一雙,長20.3厘米,屬於春秋晚期。湖北隨縣戰國前期偏晚的曾侯乙墓,在隨葬的一長方形黑漆食具箱內,放有耳杯16個,木勺2把,竹兩雙;其用竹片彎成,一端相連,可能是箸的變形。但不管怎麼說,商代既有大著,小箸理應有之,猶勺、鬥有大小之分,大者用於挹酒舀湯,小者用為餐具,箸當亦如之。文獻有殷人用箸進食之說,《韓非子·喻老》、《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淮南子·說山訓》均謂:“紂為象箸。”《論衡·龍虛篇》雲:“傳曰:紂作象箸。”《新書·連語》雲:“紂損天下,自箸而始。”如商末紂王用貴重象牙箸進食屬實,則應本之於一定的飲食方式,才能出現這種低級向高級、量變到質變的箸質之升華,箸的始起年代可能還要早些。

我國先民很早就學會了使用餐具進食的方式,相繼有各種匕、柶、勺、鬥、瓚、刀、削、叉(畢)、箸等等的餐具、廚具之作,但用手抓食的古習卻長時期內沿襲不衰。《禮記·曲禮上》雲:“飯黍無以箸,羹之有菜者用,其無菜者不用。”漢鄭玄注:“猶箸也,今人或謂箸為挾提也。”由此推之,飯食或其他幹食,古人通常用手抓而食之;刀、削用來割碎肉塊而食之,《史記·樊哈列傳》記“噲既飲酒,拔劍切肉,食盡之”,是其晚例。

大凡這些食具,質地有異固不待言,形製也有大小之別,實際功用自有不同。如叉(即畢),考古發現的小叉是用來叉取肉食送入口腔的餐具,但《禮記·雜記》有雲:“畢用桑,長三尺”,孔疏:“主人舉肉之時,則以畢助主人舉肉”,如此大畢,叉得起全牲,是用於盛大禮儀飲食場合的禮具,就算不上是餐具了。禮書中還有挑匕、牲匕、飯匕的名物,據說前兩者是大匕,專用於禮儀宴饗中的載鼎實、別出牲體,飯匕是小匕,直接用於進食。這正有助於對夏商之際大小匕、柶、勺、鬥以及大著等的實際功用的理解。

古人使用餐具進食,大概很早就習慣於使右手。《管子·弟子職》雲:“右執挾、匕。”《禮記·內則》雲:“子能食食,教以右手。”陶寺龍山晚期M3015大型墓葬,食器餐具的放置位置,中間是一組陶灶、陶斝、陶罐,斝內有豬頭,右側放木豆、木盤和一件木勺,左側放木俎。從木勺的放置位置看,墓主人是慣使右手的。《禮記·曲禮上》有雲:“凡進食之禮,左殽右,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鄭注:“殽,骨體也;,切肉也;食,飯屬也。殽在俎,在豆。”此墓左俎右豆,也是頗具後世進食禮的雛型的。另外,從甲骨文看,商代人大體都是先言右,後言左,有“尚右”的觀念,可能慣使右手的進食行為,也是促成這種觀念形成的因素之一。

等級製的飲食禮器

(一)夏代禮器組合

飲食範疇器具功能的規範和名物辨用,是社會物質生活和社會構成內涵深化的表征。夏商二代已全麵出現炊食並器向炊器和膳食器有所細分的演進趨勢,就食器餐具而言,漸有專門的盛粒食、盛肉食、盛菜蔬、盛羹湯、盛酒、儲食、飲酌、挹舀、挾取、沃盥等等的器具,名目甚多,類型繁化,各具實效。除廣泛使用陶製品外,又有木、竹、骨製等等,原始青瓷器以及稀珍的白陶器、漆器。象牙器,亦已上升為貴族階級的專享品,特別是青銅容器,自產生之日起,即成為社會等級名分製度的重要物質標誌,賦予了“明貴賤,辨等列”的特殊的時代意義,被視為“器以藏禮”的所謂名物禮器。

禮器主要使用於貴族統治階級宴飲或祭祀等各種禮儀場合,從本質上說是“寓食於禮”的具體體現,可以用以表明使用者的社會身分地位和衡量貴族統治集團內部等級關係的準則。其實在青銅禮器出現之前,器中藏禮的現象即已伴隨著社會形態的演進而日益強化。《韓非子·十過》對此有所揭示:

昔者堯有天下,飯於土簋,飲於土鉶。……堯禪天下,虞舜受之,作為食器,斬山木而財之,削鋸修之跡,流漆墨其上,輸之於宮以為食器。……舜禪天下而傳之於禹,禹作為祭器,墨染其外,而朱畫其內,縵帛為茵,蔣席頗緣,觴酌有采,而樽俎有飾。……夏後氏沒,殷人受之,……食器雕琢,觴酌刻鏤,四壁堊墀,茵席雕文。

時代愈後,權貴使用的器具製作愈精,器類愈齊備。而堯時已有食器和飲器的陶製品之分;舜時木製髹漆器出現,並被權貴據為專門食器;夏禹則不僅用漆器於祭祀場合,其飲食器具也頗為華美;商代貴族的器用,製作之精美,紋飾之繁麗,造型之奇巧,均臻入一時代的極高境界。可見基於使用者尊顯的社會地位,其器中藏禮實不單單限於青銅器,於陶器、漆器或其他材料所製之器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