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健製度(1 / 2)

醫療保健製度

一、勞動保險醫療製度

一九四九年九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通過的《共同綱領》中規定:“提倡國民體育,推廣衛生醫藥事業,並保護母親嬰兒和兒童的健康”。毛澤東同誌指出:“在實施增產節約的同時,必須注意職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業。”中國共產黨和國務院陸續發布了相應的指示,並製訂了一係列條例和規定。

一九五一年二月,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以解決產業工人的醫療保健問題。《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從一九五一年開始,凡鐵路、郵電、航運及工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人、職員均享有集體勞動保險的權利。勞保醫療待遇的具體規定是:第一,職工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在因病休養期間,6個月以內,按工齡長短付給本人標準工資60—70%的病假工資,6個月以上,按工齡長短付給本人標準工資40—50%的病假工資。第二,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付給本人標準工資40—50%的救濟費。第三,職工供養的直係家屬患病時,醫療費由企業負擔一半。第四,非因公負傷致殘者,其待遇與因病者相同;因公負傷致殘者的待遇更高一些。

勞保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費用,最初由各工礦企業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3%提取,一九五七年改為按4.5—5.5%提取。一九六九年十一月,財政部又重新規定,將企業獎勵基金、福利費、醫藥衛生費合並為“企業職工福利基金,接工資總額的5.5%提取。”到八十年代初,擴大企業自主權的企業則在利潤留成中提取福利基金,醫療衛生費用仍在福利基金中支出。據國家勞動總局一九六七年的典型調查和上海市的統計,勞保醫療費用實際上已占到工資總額的6.6%,一九八○年人均支出為52.43元。

我國享受勞動保險醫療的職工,約達8千萬人。但是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弊端,醫療費用出現不斷上升和浪費等現象。一九五七年,周恩來同誌在黨的八屆三中全會上關於勞動工資和勞保福利問題的報告中,指出了我們現行醫療製度中存在的弊病,明確要求“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實行少量收費(門診、住院和藥品),取消一切陋規(如轉地治療由醫院開支路費,住院病人外出由醫院開支車費等),以節約開支”。以後,國家又先後作出了關於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掛號費自理、營養滋補藥物費自理等規定。近年來,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入,逐步加強了對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的經濟管理,不斷完善這項醫療製度,使它在保障廣大職工的健康上發揮更大作用。

二、公費醫療製度

公費醫療製度是我國現階段對國家機關和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大專院校學生實行的一種免費醫療保健製度。

一九五一年,國家在陝北老根據地和一些少數民族地區開始試行公費醫療預防製度。一九五二年初,將公費醫療預防辦法擴大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各個根據地。同年六月,政務院發出《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確定了我國的公費醫療製度。隨後,在一九五三年一月,又規定將這種待遇擴大到大學和專科的在校學生。公費醫療製度實施的初期,享受人數約為400萬人,截至一九八一年底為止,已達到1,800萬人。

公費醫療製度實施的具體辦法是:第一,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人員,門診住院所需要的診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或住院中經醫師處方的藥費,均由公費醫療費中支付;經批準轉地治療或療養的就醫路費、膳費由本人負擔。第二,國家實行分級分工醫療,享受公費醫療待遇者,一般需在指定的門診部和醫院診療。第三,公費醫療費的使用,大體以70%供門診醫藥和健康檢查之用,30%做住院治療之用;上述費用不包括機關、單位的環境衛生和防疫設備費。第四,享受公費醫療者,退休後醫療待遇不變。公費醫療的經費由國家開支。公費醫療的水平,由國家根據職工對醫藥方麵的實際需要和國家財力可能,來確定每人每年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預算,實際超支部分,由國家財政補貼。經過多年的實踐,公費醫療也存在不少問題,如藥品的嚴重浪費等等。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探索解決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