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恢複時期的農業(1 / 3)

國民經濟恢複時期的農業

(一九四九——一九五二年)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從此揭開了當代中國曆史的新篇章。在此之前,中國共產黨於一九四九年三月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七屆二中全會,著重研究了新中國成立後經濟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全會強調指出:“全國解放以後迅速恢複和發展生產是一切工作的中心”,並提出要“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製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製”。同年九月,由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共同製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正式采納了這些基本方針和政策。《共同綱領》要求,“在一切已徹底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為中心任務,並應引導農民逐步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驟均應與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相結合”。根據《共同綱領》確定的奮鬥目標,廣大農民在中國共產黨和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經過三年多的艱苦努力,於一九五二年在全國農村基本完成土地改革,農業生產恢複到曆史最高水平,為國民經濟的全麵恢複和發展初步奠定了基礎。

實行土地改革,解放農業生產力

二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製,嚴重地阻礙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是中國農村貧窮落後的根源。消滅封建土地所有製不僅是廣大農民長期以來的強烈願望,也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在老解放區約有1.6億人口的地區進行了土地改革。新中國建立後,由於新解放區殘敵尚未肅清,社會秩序很不安定,因此在這些地區首先開展清匪反霸和減租減息鬥爭,為土地改革創造必要條件。一九五○年六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這年秋季開始,根據《土地改革法》的規定,在約3億人口的新解放區有計劃、有步驟、有秩序地開展了土地改革工作。這是中國革命曆史上規模最大的轟轟烈烈的群眾土地改革運動,對於解放農業生產力和迅速恢複與發展農業生產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一、土地改革的過程與政策

新中國的土地改革是從老解放區逐步擴展到全國範圍的。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革命根據地就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抗日戰爭中,為了有利於組成最廣泛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改成實行減租減息,沒有觸動土地所有製。解放戰爭時期,土地改革又在各個老解放區展開。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指示》強調指出,根據國內矛盾已經上升為主要矛盾,農民群眾迫切要求廢除封建剝削的形勢,將黨在抗日戰爭時期實行的“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並指出解決解放區土地問題是當時最基本的曆史任務,是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環節。要求通過實現土地改革,使農民獲得土地,鞏固解放區。這個文件下達後,在華北、東北、山東、陝西和河南等地的一些老解放區,相繼轟轟烈烈地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一九四七年十月,中共中央發布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要求直接沒收地主的土地,廢除封建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基本任務。此後,老解放區的土地改革更加廣泛深入地開展起來。廣大農民分得了土地、房屋、耕畜、農具和糧食,生產積極性和政治熱情空前高漲,他們送子送郎參軍,送公糧到前線,踴躍參加支前勞動,貧雇農出身的人民解放軍戰士更加提高了鬥誌。所有這些,對於不斷擴大解放區,最後奪取全國勝利作出極大貢獻。到一九四九年年底,東北地區的土地改革已經全部完成,華北、西北地區和山東省等解放區農村的土地改革一般也已完成或接近完成,上述地區的城市郊區和華東、中南、西南等廣大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則尚待開展。在這種情況下,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認真總結了過去土地改革的經驗教訓,研究製定新形勢下實行土地改革的方針政策,並著手部署北方城市郊區和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工作。

一九五○年一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了《關於老解放區市郊農業土地問題的指示》,要求京津2市及河北、山西、察哈爾、綏遠、平原、山東6省所屬各市的郊區均應在當年內完成土地改革。《指示》針對城市郊區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聯係密切,商品經濟較為發達,解決城市郊區土地問題又必須考慮到城市建設和工業發展的需要等情況,規定了與一般農村土地改革有若幹區別的郊區土地改革政策。其要點是:1.沒收地主土地、征收舊式富農出租的土地。為了城市建設與工業發展的需要,沒收和征收的土地一律歸國家所有,由地方市人民政府管理,並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使用。2.沒收地主的耕畜、農具及多餘的糧食和房屋,分配給農民,以解決農民生產資金和住房缺乏的困難。所有與工商業相連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財產一律不動,一律不得追挖地主底財,並允許地主將底財投資於工業和商業。3.對地主、舊式富農兼營的工商業,包括車馬運輸業在內,不得沒收和分配,不得因沒收或征收封建的土地財產而侵犯其工商業。4.所有自耕農的土地,包括舊式富農雇工耕種的土地在內,其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照舊保持不變。5.凡用機器耕種或有其他進步設備的農田、菜園、果園、農事試驗場等,無論其所有權有無變動,一律仍由原經營者繼續使用。6.學田、族田及祠堂、寺廟、教堂、公共社團等所有的土地,應一律收歸國家所有,並加以適當分配。7.凡使用城市郊區國有土地從事耕種者,一律不再交地租,隻照章繳納農業稅。

一九五○年六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召開第二次會議。中共中央副主席劉少奇在會上作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對全國實行土地改革的方針政策作了詳細的說明。會議討論並同意了劉少奇的報告和中共中央建議的土地改革法草案。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以下簡稱《土地改革法》)。六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關於實施土地改革法的命令》,從此《土地改革法》成為指導全國土地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土地改革法》共分六章四十條,對總則、土地的沒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等問題作了係統的規定,同時說明該法適用於一般農村,不適用於大城市郊區。大城市郊區的土地改革辦法,另外製定。

土地改革的總則是,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新情況,即階級力量對比已與革命戰爭時期完全不同,因而這次通過的《土地改革法》,與一九四七年十月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土地法大綱》及其以後的有關文件相比較,在具體政策上作了一些重大的修改。

第一,將征收富農多餘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中國的富農占農村人口的5%左右,他們主要是雇工剝削,有的還出租部分土地,兼放高利貸,是農村的資產階級。他們擁有較多的資金、畜力和農具,經營規模較大,生產效率較高,在一定時期內有助於發展農業生產,並且在反對地主的革命鬥爭中有可能保持中立。所以,對富農不應該采取消滅的政策。一九四六年五月,中共中央發布的“五四”指示,曾規定土改不動富農的土地財產。一九四六年七月至一九四七年七月,華北、山東及華東許多解放區開展土地改革時,由於中國人民同國民黨的鬥爭極為緊張,人民的力量處於相對劣勢,富農傾向於地主階級,反對土地改革和人民革命戰爭,群眾曾將富農的多餘土地財產和地主一樣沒收了。中共中央一九四七年十月頒發的《中國土地法大綱》,除強調將富農與地主嚴格區別、不允許鬥爭外,還規定可以征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這次通過的《土地改革法》中規定:“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所有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半地主式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