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成果推廣的機製
一、有計劃地推廣科學技術成果
從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中國科技成果的推廣,主要是依靠行政渠道,由各級政府組織推廣,直到八十年代初提出科技成果有償轉讓後,利用行政渠道推廣科技成果仍然是主要方法之一。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聶榮臻在全國地方科學技術工作會議上講話時,強調必須在大力開展各項研究工作的同時,抓緊科技成果的推廣,並要求各部門、各生產企業、各學校和研究機構,把推廣工作切實抓起來,積極創造條件,使新的科學技術成就盡快用到生產中去。會議確定把科技成果的推廣列為地方科委的任務之一。從一九五九年開始,國家科委把采用和推廣新技術正式列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列入當年計劃的推廣項目,有高效率采礦、冶煉和軋鋼、焊接、鑄造新技術,水力采煤,快速鑽井法等。這些項目的推廣,對當時的工業建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此後,還要求一切有關部門,包括各級科委、各級生產領導部門、各級科學研究工作的領導部門等,都應將本部門的推廣項目和推廣計劃報送國家科委,作為製定全國推廣計劃的參考。一九六○年,國家科委將國務院22個部門推薦的575項科技成果正式編入當年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並從中篩選出73項,推薦給國家經委安排推廣。
一九六三年四月,國務院副總理譚震林、聶榮臻向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關於全國農業科學技術工作會議的報告》中,對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提出了一係列措施。強調從上到下按行政區劃建立起一套科技成果推廣的製度和組織。要求各級農業行政部門建立專管機構,統一組織技術推廣總站,根據試驗、示範、推廣三步的原則,切實作為樣板和技術傳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對該報告的批複中指示:“農業科學技術研究工作和推廣普及工作的投資和經費,應當顯著的增加,並須專款專用,切實保證。”這是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的重大措施,它對建立全國農業技術推廣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九六三年九月國家科委發布的《關於上報和登記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若幹規定(試行草案)》中規定,國家科委負責督促檢查各部門、各地方研究成果的交流和推廣情況,組織具有全國意義的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廣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科委負責組織交流、推廣、使用本部門、本地方有關的研究成果。
一九六五年七月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國家經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工業科學技術中間試驗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草案)》規定對中間試驗成果,各部門、各地方應組織切實有效的推廣,能夠正式生產或進行基本建設的,要納入各部門、各地方的國民經濟計劃,重大的成果要報請國家科委、國家經委安排生產和組織推廣。
一九七八年三月,方毅在全國科學大會上指出:“我們必須切實改變目前不少科學技術成果不能推廣應用的狀況,研究製定相應的技術經濟政策,積極鼓勵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應當把采用科學技術成果、革新工藝等作為對生產部門的考核內容。對采用新技術和改革工藝所需的物資、經費,要積極給予支持。”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國家科委發布了《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重申國家科委負責督促檢查各部門、各地方科技成果的交流推廣。
一九七九年九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中,明確了縣、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四級農業科學實驗網就是農業技術推廣網,縣以下主要抓好試驗、示範、推廣的技術培訓工作。
一九八一年四月中共中央轉發的國家科委黨組《關於我國科學技術發展方針的彙報提綱》中指出,投資較大、對國民經濟影響也較大的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要列入國民經濟計劃;挖潛、革新改造經費應有一部分用於推廣成果,科委負責推薦可供推廣的成果,經委、農委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九八四年二月,國家科委發布《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試行)》,對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明確了以下原則:1.全國各有關單位都可以利用它所需要的科技成果,一切成果的完成單位都有向其他單位交流、推廣(或轉讓)本單位科技成果的義務,絕不允許封鎖壟斷;2.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應實行國家或各級地方政府有計劃推廣和通過市場轉讓相結合的原則;3.對國民經濟影響大、需要投資較多的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各級科委應積極配合同級經委、計委編製推廣計劃,使其納入經濟計劃;4.對推廣科技成果好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獎勵。從上述幾點可以看出,雖然提出了市場轉讓的原則,但科技成果的推廣,仍然主要依靠各級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