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國際收支間接申報限額的通知(1 / 1)

關於調整國際收支間接申報限額的通知

(1998年6月11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彙指定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進展情況,現決定將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國際收支間接申報的申報限額由300美元調整到2000美元。具體要求如下:

一、凡通過金融機構發生的國際收支交易、金額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的,交易主體免於填寫相應的申報單;

二、涉及貿易進口核銷項下的通過金融機構發生的國際收支交易,不實行限額申報,不論金額大小須逐筆填寫《貿易進口付彙核銷單(代申報單)》。

三、各有關金融機構仍須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義務操作規程》、(96)彙國函字第202號文和(98)彙國函字第045號文的要求,對限額內免於填寫申報單的國際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統計表"、"對外付款日結單"和"限額內對外付款申報統計表"的有關統計工作。

四、各級外彙管理局應當負責將《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及時發布給轄內分支局和有關金融機構。各分支局和有關金融機構應在每月底,將下月使用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表》錄入到國際收支統計監測計算機係統中。此折算率為國際收支統計監測係統正常運行所必需。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通知由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轉發至所轄有關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