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國輕工總會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的申請、發證和管理工作,保證出口輕工業產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所有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實施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產品目錄,由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簡稱國家商檢局)和中國輕工總會共同發布。
第三條 國家商檢局和中國輕工總會負責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認可檢測單位,審批實施細則,簽發和吊銷出口質量許可證。
第四條 各直屬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簡稱商檢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會(總公司)(簡稱輕工廳、局)受國家商檢局和中國輕工總會委托,負責本地區申請企業的工廠審查和出口質量許可證有效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的產品檢測工作由國家商檢局和中國輕工總會按照有關規定聯合考核認可的檢測單位或具備條件的商檢局實驗室承擔。
第六條 檢測單位負責產品檢測和製定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實施細則,也可參加工廠審查。
第七條 凡實施質量許可證的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企業在出口前必須按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質量許可證。未取得質量許可證者,其產品一律不準出口。特殊情況須經國家商檢局和中國輕工總會批準,方可出口。對實施質量許可證的出口輕工業機電產品,由所在地商檢局憑質量許可證接受報驗,海關憑商檢局簽發的檢驗證書、放行單或憑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