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概述
世界貿易組織的性質及其管轄範圍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簡稱世貿組織,它是根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於1995年1月1日建立,取代原先的關貿總協定,並且按照“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達成的最後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協定和協議的條款作為國際法規準則,對各成員方之間經濟貿易關係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監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國際經濟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是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截至1999年5月底共有成員135個,現任總幹事是新西蘭的邁克爾·肯尼思·穆爾。
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是成立於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隻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產生的背景
世界貿易組織的誕生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之一。但建立一個廣泛調節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係的世界性組織的構想早在二戰結束就已產生。按當時的設想,為了永遠避免因各國爭奪世界資源與世界市場並解決國內經濟危機、就業問題而發生衝突,將建立一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複興與開發銀行(世界銀行)一樣,同屬於聯合國下屬機構,共同支持世界經濟體係的國際貿易、組織(Intem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這一設想因為脫離當時的曆史現實而未能實現,轉而產生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and Trade,GATT),關貿總協定作為一個臨時性多邊貿易機構在戰後存續近半個世紀,不斷發展壯大,並在國際貿易領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時期,GATT的成員由最初的23個發展到124個,調節的世界貿易量達到95%,與成立初期相比,世界經濟格局和運行方式都發生了巨大變化。最重要的特征是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不斷加強;另一個特征是以貿易、金融、投資三位一體的經濟全球化運行方式取代了過去比較單一的貨物貿易方式。除貨物貿易外,其餘經濟活動則缺少比較權威的多邊紀律來進行約束和調節,相對於發展變化的世界經濟貿易形勢,GATT無論就其範圍和規則的剛性都難以符合現實要求。各種繞過GATT規則的“灰色區域”的措施和手段頻頻出現,一些國家,特別是一些貿易大國往往將單邊手段置於多邊規則之上,這使許多國家強烈感到對GATT這一舊有的多邊體係進行徹底更新的必要。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於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問題等新議題的出現,使得這些問題很難在GATT的舊框架內進行談判,許多國家感到有必要創立一個更廣泛的多邊框架以便對上述議題進行談判。為此,在1990年初,由歐共體代表首先提出建立一個多邊貿易組織(MTO)的倡議,這一倡議獲得主要國家的支持,在經曆1年多的緊張談判後於1991年形成一個《關於建立多邊貿易組織協定草案》,1993年12月15日根據美國建議改為世界貿易組織。上述協議於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部長會議上獲得通過。根據協議,WTO於1995年1月1日開始運行,完全取代GATT,成為規範和協調當代全球經濟貿易關係最權威的組織。
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貿總協定的原因
近半個世紀來,關貿總協定在維護國際貿易秩序、推進貿易自由化和促進國際貿易發展等方麵作出了重要的積極貢獻,但是國際經濟貿易形勢總是在不斷地發展,由於關貿總協定屬於一項臨時性國際貿易協定和規則,其法律地位、職能範圍、管轄內容以及運行機製都存在著許多局限性,因此關貿總協定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作用已經難以進一步擴展,各締約方便紛紛要求、不斷呼籲建立正式的世界貿易組織,來取代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關貿總協定。
早在50年代後期,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曾經提出了在聯合國主持下建立國際貿易組織的構想。60年代前期,第l屆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審查了建立國際貿易組織的可能性。70年代和80年代期間,聯合國有關機構和國際貿易學術界都一直非常關心成立國際貿易組織問題,並且提出了一係列構想,其中有兩種構想最具代表性:一個構想是從關貿總協定的規章製度出發,修改和製定一些對關貿總協定成員更具有約束性義務的補充條款,以便建立一個更加完善的國際經濟組織;另一種構想是按照《國際貿易組織憲章》,盡可能涵蓋所有的國際經濟問題,建立一個更具有綜合性的國際經濟組織。
經過磋商,1990年12月,在“烏拉圭回合”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關貿總協定貿易談判委員會提議起草了一個組織性協議,這個協議使“建立多邊貿易組織協定”成為1992年12月“烏拉圭回合”最終協議草案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經過兩年多的修改和各談判方的討價還價後,1993年11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之前,各方原則上形成了“建立多邊貿易組織協定”。在美國代表的提議下,決定將“多邊貿易組織”易名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1993年11月中旬,多邊貿易組織協議的起草工作完成,於同年12月定名為《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1994年4月在摩洛哥舉行的馬拉喀什會議簽署了“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和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通過了於1995年1月1日正式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並將最後文件中的其他協定和協議列為世界貿易組織的附件。至此,世界貿易組織便取代了原先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而正式宣告成立。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的意義
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立並取代關貿總協定,並非隻是名義上的變化,而是具有更為深刻的內涵和深遠的曆史意義:
體現了國際社會的一個共同願望:建立一個強大的,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經濟貿易體製,在國際經濟領域發揮主導作用。
標誌著世界各國的經濟合作與共同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從GATT到WTO,使世界從此擁有了一套範圍更廣、效力更大和更為完備的多邊貿易規則,這必將大大增加世界貿易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並為建立和鞏固國際經濟新秩序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推動了世界貿易的巨大增長,並為各成員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投資機會和更高的福利水平。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製度框架體係
世貿組織是由多項貿易協議所構成的一整套國際貿易規則,主要由六部分組成;
①適用於貨物貿易的13個多邊協議,包括1994年關貿總協定、農產品協議、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貿易的技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反傾銷協議、海關估價協議、裝船前檢驗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和保障條款協議;
⑦適用於服務貿易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金融服務、自然人流動、基礎電信等議定書;
⑦適用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④適用於處理貿易糾紛的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⑤適用於定期評審各成員方貿易政策的規則,即貿易政策審議機製;
⑥適用於成員方可選擇接受的諸邊貿易協議,包括政府采購、民用航空器、國際乳製品和國際牛肉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結構體係
世貿組織的組織結構可分為4個層次:
最高層次為部長級會議,由全體成員方代表所組成,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其主要職責是就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其次為總理事會,按需要可隨時召集會議。主要履行部長會議在閉會期間的職責,並作為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審議機構發揮作用等。
再次為設在總理事會下分管有關協議或事務的分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包括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以及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製委員會、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和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
最後一級為設在分理事會下的次一級專門委員會或臨時性機構(如談判組、工作組和專家小組等),如貨物貿易理事會下屬的有關市場準入、農產品、貿易技術壁壘、反傾銷、海關估價等委員會,它們分別撐管相應多邊協議的執行及有關事務的處理。
除了上述機構外,世貿組織還有一個相對獨立、由部長會議所任命的總幹事領導的500人的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總幹事及全體職員的職責具有完全的國際性質,不受任何成員方政府的指使。
世界貿易組織與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主要區別
世界貿易組織並不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簡單擴大,相反它完全替代了其前身,並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主要不同之處如下;
(1)關貿總協定是一個“臨時生效”的國際協定;而世貿組織則是完整的,永久性的國際經濟組織。
(2)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僅適用於貨物。世貿組織則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內容。
(3)關貿總協定的內容具有可選擇的性質。而世貿組織的內容則屬多邊約束性的一攬子協議,它要求所有成員必須承諾。
(4)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製度更具剛性和效力;與關貿總協定機製相比,它不易受到影響。爭端裁決的實施更具強製性。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序言部分闡明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地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服務的生產和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應當努力促進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並且有責任保護和維護環境,應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應的份額和利益。
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及其實現渠道
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和知識產權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係,以包含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為了有效地實現上述目標和宗旨,世界貿易組織規定各成員國應當通過達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消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在國際競爭環境中,消除歧視性待遇,堅持非歧視貿易原則,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的差別待遇,擴大市場準人程度及提高貿易政策和法規的透明度,以及實施通知與審議等製度。從而協調各成員之間的貿易政策,共同管理全球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序言部分述明:“為了保持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進一步完成關貿總協定的目標,發展一個綜合性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製度”而達成協。因此,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貿總協定之後,繼承了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並在其所管轄的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新的領域中予以適用並加以發展。主要內容有:無歧視原則(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削減並約束關稅、取消數量限製等)、互惠原則、公平競爭與公平貿易原則、鼓勵經濟改革與發展原則。
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原則,也在世界貿易組織中得到了進一步加強,除繼續實行“非互惠原則”並體現“授權條款”的精神外,還在如下幾個方麵給予了一定的優惠待遇:(1)允許發展中國家用較,長的時間履行義務,或有較長的過渡期;(2)允許發展中國家在履行義務時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世界貿易組織的保障措施協議規定:成員方對某項進口商品過去已經使用過保障措施,為實行進口數量的限製,必須相隔一定時期才能再度采用。對發達國家來說,“一定時期”是指與上次采用過的相隔時間對等,而對於發展中國家,則給予一定的靈活性,即相隔時間等於上次采用過的時間的一半,但至少必須相隔2年;(3)規定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以便發展中國家更好地履行義務。
此外,世界貿易組織還充分考慮到經濟轉型國家的複雜的內部、外部條件,對這些國家加入該組織給予鼓勵並承諾給予靈活處理。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職能和作用
世界貿易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其基本職能與作用具體包括:
(1)組織實施世界貿易組織負責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協議,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努力實現各項協定、協議的目標。並對所轄的不屬於“一欖子”協議項下的諸邊貿易協議如《政府采購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等的執行管理和運作提供組織保障;
(2)為成員提供處理各協定、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為世界貿易組織發動多邊貿易談判提供場所、談判準備和框架草案;
(3)解決各成員之間發生的貿易爭端,負責管理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的協議;
(4)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法規進行定期的審評;
(5)協調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經濟組織的關係,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凝聚力和一致性,避免政策衝突。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特點
世界貿易組織是在關貿總協定的基礎上建立並形成的一整套較為完備的國際經貿法律規則,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具有法律權威性
關貿總協定與世貿組織協定都是國際多邊協定,但從法律程序和依據上有所不同。關貿總協定是通過行政程序,由有關國家的行政部門簽訂的一項臨時性協定,並未經過其簽字國的立法機構的批準。1947年23個創始成員方政府達成的《臨時適用議定書》便是其法律依據。議定書既然無需各國立法機構通過,是一種規格和權威性較低的外交文件。因此,關貿總協定作為國際多邊協定,從法律的角度上是不完整的,一般將其視為行政性協定,而非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則要求各國代表在草簽後,還須通過立法程序,經本國立法機構批準,才能生效。199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會議上,有7個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因國內立法程序的限製,不能當場草簽,直到1994年底美國等國家的議會才批準並生效,因而使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更具完整性和權威性。
(2)世界貿易組織的機構具有正式性
關貿總協定最初並不是一個組織,也沒有常設機構,到1960年才有“代表理事會”,在全體締約方大會休會期間,其事務由代表理事會處理,由此陸續設立了其他有關機構。但是,由於它是一項臨時性協定,學術界至今仍有一種觀點,認為關貿總協定不是一個正式的國際經濟組織,甚至關貿總協定的小冊子也寫明:“關貿總協定是由一個臨時委員會管理的多邊條約。”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7、63條,關貿總協定不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隻是一個“聯係機構”,因此,關貿總協定所設立組織機構的法律地位始終是暖昧不清的,它設在日內瓦的總部和秘書處及有關人員,是由瑞士政府參照聯合國正式機構的情況,授予外交特權和豁免。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改變了關貿總協定臨時適用和非正式性的狀況,根據其協定,建立起一整套的組織機構,成為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國際經濟組織。從法律地位上看,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國際法主體,其組織機構及有關人員,均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無須再經瑞士政府授予。
(3)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內容具有廣泛性
關貿總協定的多邊貿易體製及其所製定的一整套國際貿易規則,適用於貨物貿易。
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體製,不僅包括已有的和經“烏拉圭回合”修訂的貨物貿易規則,而且還包括服務貿易的國際規則、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與貿易有關的國際投資規則,這一整套國際規則涉及到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和投資措施等領域,表明世界貿易組織所管轄內容更為廣泛。
(4)世界貿易組織注重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
關貿總協定體製基本上是以關貿總協定文本為主的協議,對有關締約方權利和義務方麵作了規定和安排,但在1979年東京回合談判中達成的9個協議以及多邊紡織品協議卻是選擇性的,成為選擇性貿易協議,即這些協議可由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和非締約方自行選擇簽署參加。如果不參加便無需履行該協議的義務,因而締約方在關貿總協定中的權利與義務就不盡平衡。
世界貿易組織要求締約方必須無選擇地以“一欖子”方式簽署參加“烏拉圭回合”達成的所有協議,因為《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包括了東京回合及其他有關協議的內容,因此,它們是完整的、不可選擇的、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權利和義務的平衡是在所有協議的基礎上的達成的,從而加強了締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約束性,維護了多邊貿易體製的完整性。
(5)與有關的國際經濟組織決策的一致性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之一,它應協調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的關係,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因此,它將與這兩個國際組織在決策方麵加強合作和協調,為國際經濟和貿易的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
世界貿易的管轄範圍
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在處理有關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協議而產生的貿易關係時,提供了一個統一的製度框架。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範圍如下:
(1)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具體包括:《1994年關貿總協定》、《農業協議》、《關於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的協議》、《紡織品和服裝協議》、《貿易的技術性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反傾銷協議》、《海關估價協議》、《裝船前檢驗協議》、《原產地協議》、《進口許可證協議》、《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保障措施協議》;(2)《服務貿易總協定》及附件;(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4)《貿易爭端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即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協議及程序;(5)貿易政策審議機製。即負責各成員貿易政策法規是否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議、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相一致。
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機製
(1)世界貿易組織繼續實行1947年關貿總協定合意決策的作法。合意的含義是“在作出決定的會議上,如何任何一個與會的成員方對擬通過的決議不正式提出反對’’即達成一致。
(2)如通過合意未達成決定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在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均有一票權。通常,以簡單多數通過為準,除非另有規定。
(3)部長會議和總理事會擁有“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解釋的專門權利,采用解釋的決定以成員方3/4投票為準。多方貿易協議的決定與解釋的決定,受其協議約束。
(4)在例外狀況下,部長會議可以3/4表決方式,作出免除一成員方義務的決定,除非有另外規定。超過一年的免除決定,要定期接受部長會議審議,直到免除終止。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程序和規則
關貿總協定原有的爭端解決機製存在著一些缺陷,例如,爭端解決的時間拖得很長、專家小組的權限很小、監督後續行動不力等,因此這種爭端解決機製不甚健全。世界貿易組織所實施的綜合爭端解決機製是——套較為完善的機製。目前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製的程序和規則如下:
(1)協商
如有爭端,應先行協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後的30天內,必須開始協商,如60夫後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構(DSB)在接到申請後的第2次會議上必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隻有當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這意味著在世界貿易組織體製下較在關貿易總協定體製下更容易成立專家小組,因為在關貿總協定體製下,可以“協商未完”為借口拖延專家小組的成立。
(2)專家小組
專家小組由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向爭端雙方推薦3人組成,如雙方在20天內對人選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同爭端解決機構和有關委員會的領導協商後確定,以免延誤。專家小組按有關規定所授予的職權接管案件,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最終報告,即作出裁決。如情況緊急,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9個月。最終報告送交爭端解決機構後,通常在60天內對該報告作出通過和否決的決定。這樣就對作出裁決的期限作了約束,有利於爭端解決。而在關貿總協定中,往往用“合理時間”等作為要求,拖延最終裁決,使案件曠日持久不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