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概述(續)(1 / 3)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概述(續)

“烏拉圭回合”為服務貿易談判的目標

服務貿易為“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三大新議匙之一。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及其發表的宣言中,對服務貿易談判的目標作了規定,宣言說:“部長們決定發動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一部分的服務貿易談判。這一領域的談判旨在製定處理服務貿易和多邊原則和規則框架,包括對各部門製訂可能的規則,以便在政策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服務貿易,並以此作為促進所有貿易夥伴經濟增長和發展的一種手段。這種框架應尊重適用服務業的國家法律和規章的政策目標,並應考慮有關國際組織的工作。”從上述宣言中可以看出,部長會議的目標是希望通過談判能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為世界服務貿易製定一項多邊原則框架或協議,包括對各個不同的服務行業製定可能的規則。這個總目標,經過6年的艱苦談判,在參加方討價還價、諒解與妥協下,終於達成了一個《服務貿易總協議》和4個服務業具體部門貿易協議及有關的決議文件附錄,作為談判結果的附件寫入“烏拉圭回合”的最後文件中。從這一點來說,“烏拉圭回合”為服務貿易所規定的目標是基本達到了。

由於服務貿易的特殊性、複雜性和各國在服務貿易各個行業發展水平上的差異性,因此,要謀求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對服務貿易所有的具體部門都能製定出詳細的行為規範及原則是不可能的,隻能根據《服務貿易總協議》的一般原則與紀律以及具體承諾的規定與要求,由各個國家根據各自的情況,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後,進行雙邊談判,確定各自在不同服務部門中應該承擔的義務和應享受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全部的附錄是“烏拉圭回合”一欖子最後文件的組成部分,隻有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一攬子最後文件被參加方接受並簽署確認後,《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全部附錄才能對簽字國有效。

簽署《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過程

“烏拉圭回合”中,在1988年12月中期審議前,服務貿易談判主要涉及服務貿易定義、統計;適用服務貿易的總原則、規則;服務貿易協定的範圍;現行國際規則、協議的規定;服務貿易的發展及壁壘等。

1988年12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舉行的中期審議會上,明確了服務貿易的定義、服務貿易協定的主要概念及原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逐步自由化、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保障措施及例外等。蒙特利爾中期審議之後的工作主要集中於各具體部門的談判,1989年4月服務談判組決定就以下部門進行談判:通訊、建築、交通運輸、旅遊、金融和專業服務。

然而絕大多數發達國家認為,協定能否成功的關鍵在於“烏拉圭回合”結束後,各締約國能否承擔相同的義務,它們明確地表示“搭便車”是不能接受的。一些發達國家認為談判進展太侵,希望在1990年取得突破。在1990年1月的會議上,服務談判組提出在1990年7月之前就以下問題達成協議:總協定的框架、統計、其他國際協議和規定的作用、自由化機製、定義和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協議製度問題等。接下來的工作便是由各個國家提出可能的多邊框架提議。

1990年12月在布魯塞爾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由於美國與歐共體在農產品補貼問題上的重大分歧而沒有能夠最終結束“烏拉圭回合”。在這次會議上服務貿易談判小組主席向大會提交了《服務貿易總協定》草案,其中包含有關部門的草案附件:海運、內陸水運、公路運輸、空運、基礎電訊、通訊、勞動力流動、視聽、廣播、錄音和出版等。在1993年12月15日的“烏拉圭回合”最終談判中,經各方努力,最終達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19g4年4月15日在馬拉喀什正式簽署。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主要宗旨

“烏拉圭回合”談判簽署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由3大部分組成:一是協定條款本身;二是部門協議;三是各國的市場準入承諾單。該協議條款共分6個部分、35個條款和1個附錄,其主要宗旨是要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希望建立一個服務貿易準則和規定的多邊框架,從而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條件下擴大該類貿易,並以此促進各方的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與社會發展。

《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全部附錄的主要內容

《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全部附錄可以分成兩個組成部分,一是《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稱《總協定》)文本及其附錄,二是有關的文件。

(1)《總協定》文本是由1個序言、6個部分、35個條款和5個附錄組成。序言部分主要把簽署《總協定》的意義、基本原則、希望達成的目的以及對發展中國家在實施《總協定》時應給予特殊考慮作了原則闡述。《總協定》第1部分僅有1個條款(即第l條:“範圍及定義”),主要是對《總協定》實施的範圍和服務貿易的定義作了界定。第2部分為“一般責任與紀律”,包括14個條款(第2一15條)。這是《總協定》的核心部分,主要是有關參加方必須遵守的原則及這些原則的例外規定。它適用所有參加方的各個服務部門,包括:在服務貿易中如何適用最惠國待遇(第2條);對透明度的要求(第3條);對促進發展中國家更多地參與服務貿易及發達國家承諾采取具體措施幫助發展中國家擴大服務出口的規定(第4條);確認參加方之間在服務貿易自由化中可以實行經濟一體化及實行經濟一體化應具備的條件(第5條);規定每一參加方在已承諾具體義務的服務部門中所采取的措施應遵循合理、客觀、公正的準則(第6條);有關各參加方承認其他參加方政府製定的有關專業人員的標準、許可和資格認定的規定(第7條);對參加方確保在其境內的任何壟斷服務提供者,在相關的市場上提供壟斷服務方麵不采取與元條件最惠國待遇不相一致的行動的規定(第8條);對各參加方的服務提供者的商業習慣做法的規定(第9條);以及有關保障與例外的規定(第10一15條),主要包括:在國際收支發生嚴重困難和對外財政困難或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允許參加方對其已實施具體承擔義務的服務行業實行限製措施;政府采購的適用原則;允許參加方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實施服務限製以及對補貼的規定等等。

第3部分為具體承擔義務的規定,共3個條款(第16—18條)。這也是《總協定》的重要部分,包括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及附錄承擔義務的規定。市場準入是《總協定》重要條款之一。它規定各參加方應在條件、待遇等方麵給予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其在減讓表中列明的同等待遇。該條還列明應在減讓表中注明的各種限製。國民待遇也是《總協定》的重要條款。它規定各締約方在同等條件下應給予外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同樣的待遇。對於具體承擔義務的程序,《總協定》規定可以根據少各方通過談判達成的減讓而定。第4部分題為逐步自由化,也包括3個條款(第19—21條),主要規定在《總協定》生效日起的一定時間內,由參加方就第3部分具體承擔義務的要求,定期舉行實質性談判,並列出具體義務的計劃安排,以促進服務貿易的進一步自由化的進程。第5部分為組織機構條款,共6個條款(第22—27條),主要是有關參加方之間發生貿易糾紛時如何解決爭端的規定,包括如何進行磋商;參加方全體如何采取聯合行動以及成立有關組織機構的決定。第6部分為最後條款,共有8個條款(第28一35條),包括接受與加入、《總協定》的生效、不適用等內容,5個附錄分別為:對第2條最惠國待遇豁免的規定以及金融、電訊、航空運輸和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流動等四個具體服務部門的框架規定。

(2)實施《總協定》有關的決議等文件,包括:製度安排的部長決議;若幹有關爭端解決程序的部長決議;關於《總協定》第14條(b)節的決議;關於金融服務承擔義務協議以及“烏拉圭回合”期間為初步承擔義務談判製定的重要準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對世界服務貿易的影響

經過6年服務貿易多邊談判所達成的《總協定》是“烏拉圭回合”重要成果之一,是所有參加方經過激烈爭論,最終在相互諒解、妥協讓步的情況下達成的。《總協定》本身雖還存在許多不盡人意;不夠完善的地方,當有待今後不斷討論改進,但不可否認,這個《總協定》的製定是關貿總協定在服務貿易領域中所跨出的極其重要的一步。它對國際服務業乃至整個世界貿易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其深遠意義不容低估。

(1)《總協定》的製定,意味著一部分與貨物貿易相類似的國際服務貿易的大法的誕生,它為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製定了一項參加方共同遵守的多邊法律框架,結合服務貿易的特點,既有總的目標與任務,又有一般的義務與紀律,還有各國承諾具體義務的安排以及解決爭端的機製與紀律,為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提供了一套操作性較強的多邊法律規範。《總協定》還特別強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合作,兼顧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平衡,為國際服務貿易的大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2)《總協定》的製定,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創造了條件。這個《總協定》在製定過程中,在很大程度上考慮了發展中國經濟發展水平和服務貿易經營能力的實際狀況,因此,在《總協定》文本的條款中多處提到照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給予發展中國家較多保留與例外。例如,各國國內的製度應得到尊重;發展中國製定新的有關服務貿易立法的權利應得到承認並強調發展中國在使用這些權力方麵有特殊的需要;在實施逐步自由化方麵,發展中國家可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發展中國根據其本國實際情況,可以少開放一些服務市場,逐步增加參與度,可以少開放一些服務部門,使其有機會擴展國內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以及在為平衡國際收支收采取的措施和補貼等方麵給予發展中國家以適當的靈活性等等。此外,《總協定》還規定發達國家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等。這些措施大大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服務業的發展,從而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整個經濟水平的提高。

(3)《總協定》的製定,將會進一步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深入發展,抑製保護貿易行為的泛濫。在此之前,世界性服務貿易規範從未建立,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利益,尋找各種借口與理由,設置重重障礙,保護其服務貿易市場,貿易保護主義在服務貿易領域表現異常突出,人為地阻礙了全球服務貿易的發展。《總協定》的製定,使得各參加方承擔了逐步自由化的基本任務,限製各參加方在發展服務貿易中設置的壁壘,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規範的約束,這對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都是十分有利的。

發達國家積極倡導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目的?

由於來自各方麵的對服務貿易的限製構成了對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服務出口尤其是高技術服務出口的嚴重威脅,成為通向世界服務貿易自由化道路的難以逾越的障礙,美國國會在其《1974年貿易法》中授權總統就服務貿易問題與其他國家進行多邊談判以尋求“更公平的貿易”。美國認為服務貿易的自由化將和商品貿易的自由化一樣,對所有國家都有好處,從而對全世界都有好處。服務貿易自由化符合美國的利益,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服務貿易在美國的國際收支中占有極重要的地位。以1984年為例。美國的商品貿易有1140億美元的逆差,而服務貿易卻有140億美元的順差。(2)服務業在美國國內生產總值和就業中所占的比重均超過65%。(3)美國的國內服務業市場已實現了對外開放,美國強烈要求其他國家也開放自己的國內市場,而美國在服務業上又具有相當大的比較優勢,進入別國市場。(4)服務貿易自由化符合美國跨國公司的利益,跨國公司是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角,而美國的跨國公司在全世界又占有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