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健康體檢
為什麼要做婚前檢查
現代科學表明,為了避免婚後的不必要的痛苦,戀人們在托付終生之前,務必認真對待婚前檢查。
通過婚前檢查,可以發現一些異常情況和疾病,尤其是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如嚴重遺傳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一些影響結婚和生育的重要髒器疾病以及生殖器官異常。通過婚前醫學檢查時醫務人員提供的谘詢及醫學指導意見,能做出對男女雙方和下一代健康有利的決定和安排。
婚前醫學檢查中,醫生通過詢問病史、家係調查和家譜分析、體格檢查,對一些嚴重遺傳病做出傳遞規律和風險度分析,從而幫助男女雙方製定婚育決策,減少和避免不恰當的婚配和遺傳病的延續。
男女雙方還可通過婚前醫學檢查時醫生提供的婚前醫學指導,獲得迫切需要了解的性保健知識,從而做好生理及心理準備,為順利幸福地渡過新婚期以及今後和諧的性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礎。同時,可獲得婚前衛生指導,了解受孕的原理和必備條件;並可根據雙方的生育願望和計劃提出谘詢,從而製定合理的生育計劃,或落實好避孕的方法。
可見,婚前醫學檢查能保證健康的婚配,有利於避免醫學上認為不恰當的婚育;有利於婚配雙方和後代健康,防止一些疾病的傳播,特別是遺傳性疾病的延續。
什麼時候做婚前檢查好
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一些戀愛中的男女將婚前檢查安排在舉辦婚禮的前夕才進行,即新房已布置好,婚宴已訂好,請帖已發出,然後雙方才匆匆忙忙去辦理婚前檢查。還有一些人婚前檢查時已有孕在身了。而一旦查出問題,無論本人或對方都毫無思想準備,特別是涉及要改變原定的婚育計劃時,則雙方更難於接受。
曾經有這樣的例子,一對男女在即將結婚之際,男青年在婚前檢查時查出患有克氏綜合征(先天性小睾丸症),這是一種性腺發育異常性疾病,其性染色體核型為XXY。克氏綜合征患者雖然有一定的性功能,陰莖能勃起,有的還可射精,但因精液中無精子而無生育能力。女方得知這一情況後,由於不能接受男方無生育能力的現實,當即離他而去。
婚前檢查不僅是結婚登記前男女雙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程序;同時,它還是婚配雙方在生殖保健方麵應當享有的一種保健權利。其實在大量人群中,篩查出患有影響婚育的疾病的人隻是極少數,但對他們的健康、婚姻幸福和後代健康卻非常重要。
通常情況下,婚前檢查宜在婚配雙方確定婚期前3個月進行,以便在查出患有指定傳染病如傳染性肝炎,尤其是性傳播疾病時,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治療,而避免傳染給對方和他人;查出影響性生活的生殖器異常如處女膜閉鎖、包莖,即可在婚前進行有效的手術矯治等;如查出其他如心髒病、子宮肌瘤等影響生育的疾病,可進行進一步檢查或治療,而雙方也有時間對婚育問題進行慎重考慮。
婚前檢查有哪些項目
婚前檢查的服務對象絕大部分是青年男女,他們工作學習負擔較重,且年輕、精力充沛,較易忽視自我保健,很少主動提出保健需求。婚前檢查不同於一般的體格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影響婚育的疾病,如嚴重遺傳病、指定傳染病,尤其是性傳播疾病、有關精神病及生殖器異常等。婚前檢查的主要項目有以下部分:
1.病史詢問 包括雙方是否存在血緣關係、本人健康史、個人史、月經史、婚育史、家族史。
2.體格檢查 包括全身檢查以及生殖器檢查。
3.輔助檢查 包括血尿常規、女性白帶檢查、乙肝表麵抗原及轉氨酶、胸透、梅毒篩查等。
4.特殊檢查 指必要時可做B超、心電圖、艾滋病篩查、淋球菌培養等。
哪些情況應暫緩結婚
常常有一些人在進行婚前檢查時被告知,根據檢查情況,目前不能結婚,需到適當時候方可結婚。那麼,哪些情況應暫緩結婚呢?
1.患有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即在規定的隔離期間,如傳染性肝炎,可能傳染給配偶。另外,一旦結婚,新婚勞累可能加重病情。女性乙型肝炎一旦懷孕還可能造成母嬰垂直傳播。所以,當乙肝病毒HBsAg陽性、HBeAg陽性、抗HBc陽性且肝功能異常者,更應積極治療,暫緩結婚。同時,對於沒有被感染的另一方,則宜接種乙肝疫苗。
2.患有梅毒、淋病、尖銳濕疣等性傳播疾病未治愈者,一旦結婚,就會經性生活將性病傳染給配偶;女患者一旦懷孕,其後代患該病風險很大,如先天性梅毒、淋菌性結膜炎等。所以對於查出性病者,必須立即進行正規、足量的治療,治愈後再結婚。
3.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或雖病情穩定但尚未到2年者,應暫緩結婚。由於患者在發病時喪失理智,生活不能自理,結婚可能會加重病情。
4.患有可矯治的生殖器異常,在未矯治前應暫緩結婚,如包莖、尿道下裂、無孔處女膜、陰道閉鎖等,應在男女雙方了解病情,經治療有效後再結婚。
5.重要髒器功能不佳者,如心髒病心功能不全時,性生活可能加重心髒負擔而使病情惡化,應暫緩結婚。
哪些人不適宜結婚
如果準備結婚的當事人雙方或某一方,具備有《婚姻法》中規定的不允許結婚的條件,就不宜結婚。
這些不宜結婚的條件主要有: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科學與實踐證明,近親結婚會給民族和後代的健康帶來不利的後果。因此,我國《婚姻法》規定,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通婚。直係血親如父女、母子成婚,在當今時代已視為不可思議的亂倫行為,但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如姑表、姨表兄妹以及堂兄妹)成婚在我國傳統上卻很普遍。在法律上禁止近親結婚,不僅是自然選擇規律的要求,也是優生學和倫理道德上的要求。人類婚姻史已證明,近親間的通婚會把自己和配偶的某些生理弱點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造成人口素質的弱化。
2.禁止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從醫學角度講,患有如下各種疾病的人,對結婚也應慎重考慮:
(1)生殖器官有嚴重的不能糾正的缺陷者。這些人由於根本沒有性功能或無法進行性行為,因而不宜結婚。
但也有雙方出於相互照顧、相互幫助而自願結合的,婚姻登記機關也應認真考慮保護他們的婚姻關係。
(2)未經治愈且反複發作的精神病。這種患者無力承擔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甚至會做出本人無力負責的反社會行為,且有些精神疾患還會遺傳給後代,故不宜結婚。
(3)各種原因引起的嚴重智力低下。這些人一是本人生活無力自理,不能承擔家庭義務和責任;二是有些人所患疾病還能遺傳給後代。以上此類人是不宜結婚的。
(4)無法治愈的惡性腫瘤晚期患者或患有對生命已構成嚴重威脅、致命性的疾病,這些人也不宜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