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條約》的簽訂(1 / 3)

《馬關條約》的簽訂

《馬關條約》,原名《馬關新約》,又名《春帆樓條約》,是清光緒二十一年(1895)日本強迫清政府訂立的結束中日甲午戰爭的不平等條約。

自光緒二十年七月初(8月初),中日兩國宣戰以後,清政府的決策人慈禧太後、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等,一直消極避戰,把希望寄托於帝國主義列強的“調停”上。但美、英、德、俄等國一直觀望,各有打算,形不成一致的“調停”步驟。九月下旬,日軍越過鴨綠江,侵入中國境內。二十七日(8月27日)侵占安東和九連城。十月初九又攻陷金州。此時,一直支持日本侵華的美國,認為“調停”時機已到,日本已取得了足以壓迫清政府投降的巨大勝利,於是,就在日軍攻陷金州的同一天,美駐日公使譚恩根據本國政府訓令,通知日本政府,對華戰爭應適可而止,否則,如果把中國打垮,其它列強可能會以維持秩序為名,瓜分中國,從而給日本帶來不利;並表示願做中、日間的“調人”。日本雖然在軍事上取得勝利,但畢竟是個小國,財力有限,已感軍需嚴重匱乏,所以表示接受。二十五日旅順失陷。清政府再度向列強呼籲“調停”。美公使田貝(1830―1904)向清政府表示願以“傳信人”的身分,居間“調停”。本來,在此以前,清政府即想派員赴日,探詢日本的“議和”條件,又怕日本以勝而驕,若派大員,恐為所輕,故決定派一名洋員前往,以為試探。十月二十二日,李鴻章派出津海關稅務司、德國人德璀琳赴日,結果碰壁,日本政府拒絕與之開議,德璀琳隻好返回。十一月初一、初六,日本政府向譚恩提交兩份備忘錄,表示,中國若欲議和,須任命具備正當資格之全權委員前來,否則日本不能宣布媾和條件。是年底,清廷派總理衙門大臣、戶部侍郎張蔭桓和署湖南巡撫邵友濂(?―1901)東行。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初六(1月31日),張、邵抵達廣島。日方代表為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1841―1909)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1844―1897)。初七,雙方代表舉行談判。按照日方擬定的議程,首先檢驗雙方全權證書。中方代表所出示的“國書”中,明確載有張蔭桓、邵友濂為“全權大臣”字樣,而日方硬說中國代表的“全權權限”不完備,聲稱不能同隨時須請旨遵行的所謂“全權大臣”談判,強調中國必須派遣位高望重、攜有正式全權委任狀之全權委員,日本方能與之談判議和。所謂“位高望重”之全權委員,伊藤點名指出,惟恭親王奕?或李鴻章堪勝此任。張、邵隻得於正月十八日離日歸國。清廷決定派李鴻章赴日議和。但李在去年八月十八日,因中日開戰以來,統籌全局,日久無功,受到革職留任處分,被拔去三眼花翎,褫去黃馬褂。光緒二十一年正月十九日,清廷宣布開複其“革留”處分,賞還翎頂,派為頭等全權大臣,赴日議和。二十三日,清廷托美使田貝將這一決定轉告日本政府。日本政府這才感到滿意,於同日致電田貝,露出議和條件的輪廓,大體有三項:一要中國承認朝鮮獨立;二要賠款;三要割地。並通過田貝向清廷暗示,來使必須具有執行此三種條件的全權,其中尤其強調割地權。清廷的答複是,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具有執行此等條件之全權。這樣,李鴻章在出國以前,割地求和的局麵已定。正月二十八日,李鴻章奉詔來京,他深知此次議和最大的難題是割地問題。故此來京後,連日拜會各國駐京公使,再次請求列強出麵幹涉,共同“勸阻”日本放棄割地要求。但到處碰壁,英、美兩國拒絕,美使田貝並要他徹底拋棄求列強幹涉的念頭,盡快與日本議和。俄國則向日本表示,如日本要求中國割讓海島台灣,俄國無異議,但反對日本割取大陸土地。李鴻章一無所獲,隻得不惜一切條件向日本求和。為了逃避割地的罪責,表麵上他聲稱不讚成割地,但又強調不割地無法求和,委曲婉轉地表示,隻有明確給他割讓土地的全權,才能赴日。此時慈禧稱病躲入深宮,傳話給李鴻章,讓他“一切奉上旨”,顯然也是想推卸割地賣國的罪名。光緒自然也不甘擔此罪名,故一直猶豫不決。二月上旬,清軍在遼東全麵潰敗,光緒為形勢所迫,終於表示可以授予李鴻章“以商讓土地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