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政府推動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工作(1 / 3)

協助政府推動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工作

一九五三年,中共中央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所要完成的任務基本實現的基礎上,提出了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即大約經過3個五年計劃共十五年左右的時間,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並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總路線。一九五四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中國第一部憲法,把這條總路線明確地載入序言中,成為全國人民的總任務。

一九五四年底,政協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製定的《章程》,也明確地把“協助國家機關,推動社會力量,實現國家關於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的建設計劃”作為參加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共同遵守的一項準則。

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在鞏固工人階級同非勞動人民的政治聯盟,協助政府貫徹和實施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方麵,特別是在貫徹、實施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和工商業者的社會主義改造方麵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協商有關調整公私關係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一九五四年《憲法》序言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製度,也就是新民主主義製度,保證我國能夠通過和平的道路消滅剝削和貧困,建成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到一九五四年,中國由於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日益鞏固,並且有了日益強大的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主義的國營經濟,有條件在同民族資產階級在政治上繼續保持聯盟的情況下,在經濟上用說服教育並照顧其利益的方法,采取國家資本主義的形式和贖買的政策,實現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也就是通過和平過渡的道路完成中國的社會主義革命的任務。因此,人民政府在過去幾年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利用、限製、改造政策的基礎上,開始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全麵改造,有計劃地擴展各種形式的國家資本主義,特別是國家資本主義中的高級形式的公私合營企業。

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公私合營的工作,大體經曆了兩個發展階段。一九五五年以前主要是進行各單個企業的公私合營。單個企業公私合營後,企業的生產資料由過去的資本家私人占有變為國家和資本家共同占有,而且社會主義經濟成分居於主導地位。資本家在企業中的地位,由過去的主管者變為在公方領導之下參與經營管理的私方代表和職員。在分配方麵,按照“四馬分肥”的原則,全部利潤除去上交國家的所得稅、企業所留公積金和用於工人福利獎金三部分以外的約四分之一,再按公股、私股所占比例進行分配。這樣,企業的生產關係就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這個以單個企業公私合營為主的階段中,政協全國委員會曾就總路線公布以後私營工商界的思想情況和業務上存在的問題,如公私合營企業的清產核資、“四馬分肥”、公積金以及私方人員的職權等有關調整公私關係的方針政策進行了多次座談討論。例如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九次會議對政務院提出的《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草案)》進行了協商。這個《條例(草案)》是在總結前幾年公私合營的政策和經驗的基礎上製定的一個重要法規,其基本精神是確立社會主義成分在公私合營企業中的領導地位,同時保護資本家的合法權益。為做好對這個重要法規的協商工作,廣泛聽取各方麵人士的意見,常務委員會邀請了在京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委員會負責人,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的負責人,工商界代表人士以及公私合營企業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參加討論。會議經過充分的研究和協商,提出不少積極的修改意見。《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6點:(一)明確規定公私合營企業不是普通的合股企業,而是在社會主義經濟直接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成分與資本主義成分直接合作的半社會主義企業,在企業中公方居於領導地位,私方接受公方的領導;(二)私方代表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並負責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三)對企業原有的實職人員,量才使用,對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專家,發揮其專長;(四)企業吸收工人代表參加管理,對企業的管理製度逐步進行改革,汰除其不合理的管理製度;(五)私股的股息、紅利加上董事、經理和廠長的酬勞金,共可占企業全年利潤的25%左右,私股所得由個人自由支配;(六)企業的董事會是公私雙方的協商議事機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剩餘分配及有關公私關係等事項進行協商。這個《條例(草案)》經協商、修改以後由政務院通過並公布施行。從而使中國對資本主義工業企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原則和政策最後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力地促進了私營工商業者接受社會主義改造,加快了全國範圍的公私合營企業擴展的步伐。